民用承租人這時又說話了,“你們說自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賠償,才會有這么多用戶搬走,那么你們為什么不上榜公布已經走人的被拆遷戶補償,按規定,這是必須的!然而我并不知道任何一個鄰近住戶的賠償到底是多少?你說你是按照剛才說的標準賠償,請問證據在哪?有公證嗎?公證又可信嗎?我所知道的現實就是,幾乎每戶被搬的人家都被要求保密補償費,幾乎自愿搬走的住戶都會有所謂的獎金?那些所謂的獎金干嘛不跟標準一起公布呢?為什么你們要如此呢?還不就是為了不讓被拆遷戶互通信息,才開讓其他人心中無底,無法參照,才可以進一步壓低其余被拆遷戶的賠償費。”
這個遷補助費標準,是拆遷人按戶為單位,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被搬遷房屋內裝有電話、有線電視或已交納管道煤氣集資款的,拆遷人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遷移費;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按入學、入托、在職工作人數計算,由拆遷人按市規定的公共交通月卡標準支付補助費。
這個有依據。
對于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則是,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形式或原址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被拆遷人原自住建筑面積每月一定標準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支付2年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住戶的要求是,“你們怎么不一把尺子定標準,要什么獎勵,為啥一家一戶可能不一樣,你們不公開公平公正,那么,我們為什么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這是我們的權利。”
公司方面給出了理由,“我們并不是不愿意,更不是不敢上榜已經搬走的被拆遷戶的補償,之所以沒有上榜每一戶的賠償金,那是因為這畢竟涉及個人,是那些已搬走的住戶請求我們不要將他們的這些資料公諸于眾的。也許他們是考慮到安全問題吧,畢竟這個社會還是有那么一些人會眼紅別人,甚至為此會對被拆遷戶的人身等造成危險也不是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總得考慮一下他們的立場和意愿吧。如果你真的想知道的話,我們可以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公開這些資料,我們公司有保留所有住戶的賠償金額、賠償協議等,歡迎你們去查詢。當然,每棟房子,每層房屋所獲得的賠償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但這完全是因為,它們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存在年限不一,而且每一戶型的設計往往也不盡相同,說句老實話,一分錢一分貨。像那些采光好的房子和采光不好的房子,人流大的商鋪和角落頭里的商鋪,它們的購入價格通常都是不一致的。我們是充分考慮了這一系列的因素,才開出每套房子的價格。總體來看,所有房產我們都是按照已經制定的標準進行賠償的。至于搬遷獎金,它是我們公司的一種獎勵方式,只要符合條件,在限期前搬遷,大家都可以拿到,并不會造成所謂的不公平等問題。要知道,承建一項如此大的工程,我們需要承擔巨大的風險和巨額的銀行利息,何況這項工程早一日完工,對大家都好,既然如此,我們愿意從公司拿出一筆錢作為獎勵,以加快工程進展,也是無可厚非的。這完全不是你們相象中的為了壓低補償標準,因為我們完全不需要這么做,對于所有住戶,我們的標準都只有一個,自始至終都只有一個,那就是我們一開始所提出的,一直和你們協商的,也是剛才我們宣讀和呈出的。”
商家有商家的理由。
官方有開發的迫切要求。
經營戶也有自己的說法,“在拆遷的過程中,我們這些小市民是真正的弱勢群體,你們可以強制拆遷,而且并不違法,拆遷戶與開發商不可以就補償安置爭議直接打官司,而只能找政府部門裁決。于是,我們對自己房產的保護,完全依賴于政府相關部門的公平公正,而法律只是站在一旁袖手旁觀!然而,拆遷戶與開發商原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拆遷戶固然是開發商眼里的釘子戶,開發商又何嘗不是拆遷戶眼里的釘子戶?請問,對于這樣的我們,這些所謂的釘子戶,政府部門又為我們爭取過什么呢?公司是你們挑的,那我們有問題時怎么辦?”
考量政府的時候,建設部門不冷場,“我們作為一個服務部門,從始至終都是很認真的考慮著大家的難處,所以我們很慎重的挑選了有資質的開發商,并且認真查看他們是否有足夠的實力、資格,再次我們是通過招投標方式來確定正式的開發商。現在挑選的開發商是綜合實力最強的,相信大家也聽過他們的名號,是有著良好商譽的企業。開發商所制定的所有標準我們都有仔細研究過,確實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但從另一方面考慮,又確實已經不太切合三江省目前的實際情況,因為考慮到三江省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通貨膨脹以及樓價飛升等現實情況。開發商如果真的用了一些不合情理法理的手段對大家逼遷,我們決不會坐視不理,一定會為大家爭取合法權益,討回公道!希望雙方能夠換位思考,互相諒解對方的難處,在法律和情理之間找到一個最佳平衡點。你們之間協商好了條件之后,我們一定會依法實行監督,以保證雙方達成的協議有效施行。”
民用承租人較上了勁,“說一千道一萬,開發商就是拿著申請,讓政府部門強拆,你們這樣子算怎么回事?開發商這不是財大氣粗,專門找我們這些小市民的麻煩么,你們這是拙劣的手段。政府這個時候需要為我們做主,你要申請強拆,我們還要申請保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