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新中國成立初期黨和政府是如何進行民主建政和民族團結工作的?
新中國成立初期,在進行各種改革和發展經濟的同時,黨和國家還把民主建政和民族團結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到1951年10月,全國大多數省、市、縣召開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其中17個省、69個市、186個縣的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通過民主選舉的方式,正式產生各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工作人員。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統一戰線工作也得到加強。1951年3月8日,中央發出指示,要求根據統一戰線政策和《共同綱領》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委員會必須配備適當數量的黨外人士,并做到有職有權。在少數民族地區,黨的中心工作是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培養少數民族自己的干部。到1953年3月,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縣級和縣級以上的民族自治地區47個,除最早建立的內蒙古自治區外,著手籌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等省級自治區。經過三年努力,民族區域自治已成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對祖國統一、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地區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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