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兩稅法”所定,田賦“夏稅”不得過六月,“秋稅”不得過十一月。五代時雜賦增多,后唐初期又提前起征田賦,史稱“其弊也先期而苛斂,增額而繁征,至于五代極矣”④,其實到南宋才達到頂峰。
后唐明宗對征稅時間的改革
后唐明宗不僅減輕了賦稅,天成四年(929)還規定,全境按季節早晚,分別規定幾種納賦期限,自氣候比較溫暖的黃淮地區,“夏稅”自五月十五日起征,八月初一日納足,最北部的沿邊地區,則自六月初十日起征,九月納足。比唐制晚一至三月,便于稅戶納稅,這是兩稅制(田賦)實行以來最重要的改革。
后周顯德三年(956),又規定“今后夏稅以六月初一日起征,秋稅至十月初一日起征,永為定制”①,進一步推遲兩稅的起征時間,但似并未能貫徹,宋初實行的大體上仍是后唐天成四年的制度。
宋代田賦征收時間的變化
宋朝將后唐明宗所定,“兩稅”征收時間不同的制度推向全國,原后周統治區中南部,夏稅以五月十五日起征,七月三十日納畢;北部納畢的時間則為八月五日,比后唐規定要早得多,這可能不是宋初的新創,而是后晉、后漢、后周三朝沿用后唐天成制度時逐漸改變所成。后周舊統治區南部的部分地區,以及后周、宋朝相繼征服的淮河、秦嶺以南廣大地區,夏稅起納時間為五月初一日,七月十五日納畢,宋初的制度比后唐天成的制度苛刻。秋稅起納時間統一為九月初一日,十二月十五日納畢,這比唐制秋稅不得過十一月,晚了十五日。但實際上夏秋稅的納畢時限還是過緊,端拱元年(988),規定夏、秋稅的納畢時間,均可比上述規定推遲一個月。淳化二年(991),又考慮到長江流域及以南地區,九月初一日稻谷還未完全成熟,秋稅的起納時間改為十月初一日。
北宋后來又對部分地區的征收時限作了調整,西北部地區夏稅的起征推遲為五月二十五日,納畢為九月十日。秋稅起征,福建推遲為十月十一日,而淮南則提前為九月十五日;納畢的時限,福建地區推遲為正月三十日,長江中下游、珠江流域則均推遲到二月十五日。
夏、秋兩稅的納稅時限,各分為初、中、末三限,天數大體相等,各限又以本限時日之半,稱為半限。當年的夏秋“兩稅”,通常都要分限送納,末限的半限時納足九成,末限滿時納足;積年所欠兩稅,則分別在中限的半限時納足七成,末限滿時納足。如遇災荒年份,可似減或免;也可延期交納,稱為展限,也分為三限。宋代田賦交納時限的法令,比唐、五代更適應農作物的收獲季節,也比較完備。
預催
“先期而苛斂”,五代時除后唐明宗、后周世宗時期外,都非常嚴重。北宋中期(含)以前和南宋孝宗時期解決得較好,孝宗以后,愈演愈烈,較之五代有過之而無不及。
提前征收本稅季的田賦,稱為“預催”。南宋初已是普遍現象,夏稅原規定八月半納畢,戶部決定夏稅必須七月底以前送到首都臨安,各地就必須六月,甚至五月就要收完夏稅。到宋孝宗時,送達臨安的時間,已提前到五月,甚至四月。淳熙四年(1177)二月,“劉溥奏:近
年諸郡違法預催夏稅,民間苦之”,孝宗認為:“既是違法病民,朝廷須別作措置,安可置而不問。”采取動用南庫的庫金(儲備的軍費)臨時墊交戶部,解決當年的朝廷經費,待次年春季田賦解到后撥還南庫,以解決田賦“夏稅”的預催問題①。但在孝宗以后,預催問題日益嚴重。
預借
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賦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的田賦,稱為“預借”。建炎四年(1130),“于浙西民間預借秋料苗米”,是預借當年田賦。紹興六年,“預借江、浙來年夏稅絹之半,盡令折米”①,則是預借次年田賦。“紹興和議”以后,預借的事件更是不斷發生,甚至預借第三年的田賦。
淳熙五年,有官員指出:“是名曰借,而終無還期,前官既借,后官必不肯承。”可見所謂預借,實際是額外增稅,其后宋孝宗明令以庫金歸還,并“委制、總及漕臣考核實數補填。自今后預借,官以違制論,吏以盜論”①,因而有所遏制。
淳祐八年(1248),陳求魯指出:“常賦之入尚為病,況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預借三歲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竊聞今之州、縣,有(預)借淳祐十四年者矣”①,反映了南宋末年的嚴重情況。
支移、折變(折納)
民戶將田賦由應交納地點改為輸往其他地方,實際是服力役。最初只實行于西、北邊境,最遠不超過300里,稱為支移。元二年(1087),改為一、二等戶300里,三、四等戶200里,五等戶100里,不愿支移的交納“道里腳錢”,后又在不承擔支移的地區也征收道里腳錢,多的達到正賦的三分之一以上。北宋末年,已規定隨田賦兩稅交納,正式成為田賦的附加稅。
將田賦的谷帛折變為錢,或將錢折變為谷帛,或將谷粟與布帛相互折換,甚至先將甲物折變為錢,又將錢折變為乙物,再將乙物折變為錢等等,稱為折變(折納)。朝廷利用抬高或降低“物價”的手段,千方百計變相加賦,以致實際交納數達正常賦額的二倍以上。折變成了變相加賦的重要手段。紹熙元年(1190)有人指出:“古者賦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②,反映了南宋的折變情況。
省耗、雀鼠耗及會州
另有加納十分之一谷粟,稱為省耗,后唐明宗取消,后晉時恢復了省耗,并增為加納十分之二;還增收十分之二的雀鼠耗,宋代沿襲征收。
五代時,田賦夏稅收畢,州府官吏調各縣有關官員來州、府核查帳目,稱為“會州”或“會末”、“會鈔”。屬縣官吏即向州、府官吏行賄,行賄費則向民戶征收,又乘機勒索,成為稅戶的沉重負擔。后周顯德四年(957)曾明令禁止,宋乾德元年(963)再次下詔禁止,情況才改變。
沿納
宋朝建立后,史稱“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劃革,尺縑斗粟,未聞有所增益”③,其實劃革的并不多。唐末五代,田賦以外收取各種物品,相繼折變為稅賦,稱“雜變之賦”,也稱“沿納”。明道二年(1033),以類合并,分粗細兩類,隨田賦兩稅征收,有省
耗、雀鼠耗、倉耗、頭子錢等,還有“丁身錢米”、陪錢、地錢、食鹽錢、牛皮錢、篙錢、鞋錢等,只有少數得到減免。如開寶四年(971),將南漢原先所用的大斗,改為用標準斗“省斗”(一大斗相當于省斗一斗八升)①;淮南楊行密,在兩稅外以“借”的名義增加十分之五的稅收,直到慶歷五年(1045),揚州知州韓琦奏請后才取消;而“江東路(在南唐時)輸苗米(兩稅)一石者率皆納一石八斗”,至北宋末宣和三年(1121),在官吏奏請后才“改正”;江南西路地區,南唐時的兩稅增收三成,直到南宋紹興十八年(1148),地方官也只是“乞先將沿納一項錢米,特免支移、折變”①,而未敢提出廢除。原南漢、楚、閩、吳越所收的“丁身錢米”,宋真宗、仁宗時才逐漸免除“丁錢”,而“丁米”仍依舊征收,以后有些地區才有所減少。如此等等,不勝枚舉。
僅南唐舊統治區的“沿納”就有14項,如鹽博絹、加耗絲棉、戶口鹽錢、耗腳、斗面、鹽博斛斗、醞酒曲錢、率分紙筆錢、析生望戶錢等,其中如征收醞酒曲錢,原先是允許民戶私下造酒;而征收鹽博絹、鹽博斛斗等,也支付官鹽。宋代禁止私人造酒,鹽又不再支付,但照舊“沿納”,完全成為“白取”。
和買(折帛錢)、和糴
和買也稱預買、和預買,咸平二年(999),朝廷決定在春天借錢給需錢的民戶,預買絹匹,絹價也高于市價,民戶隨夏、秋田賦交納絹,試行之后,“公私便之”,逐漸推及全國②。仁宗時,改為三分給錢,七分給鹽。后又變為硬性分配預買絹數,預付的錢又收利息。徽宗時,改鹽鈔法后,占絹價七分的鹽不再給,以后其余三分的錢也不給,完全成為“白著”(白取),變成田賦的附加稅,而且絹每匹的重量由12兩提高為13兩,少1兩納200余文。南宋建炎三年(1129)開始,將田賦絹與“和買”絹,每匹都折錢2貫交納,稱為“折帛錢”,以后增至6貫,甚至10貫,和買絹由實物稅演變為貨幣稅,隨田賦交納。
宋代為軍需而征購糧草,稱為和糴,后改為按戶等、家產等強制征購。南宋時,征購的配額不少地方已與田賦相等甚至更多,支給的“糴本”大多是官告、度牒,部分為紙幣,實際上已成為田賦的變相附加稅。
④《金史》卷27《河渠志》。
①《金史》卷27《河渠志》。
①《宋史》卷174《食貨志》上二《賦稅》。
①《五代會要》卷25《租稅·雜錄》。
①《宋中興兩朝圣政》卷55。
①《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3,建炎四年五月壬寅;《宋史·食貨志·賦稅》。
②《宋中興兩朝圣政》卷56;《文獻通考》卷5《田賦考》五《預借》。
③《宋史·食貨志·賦稅》。
①《宋史·食貨志·賦稅》。
①《宋史·食貨志·賦稅》。
②唐代尚書省戶部頒布法式,由太府寺所造的標準斗,稱為“省斗”。五代、北宋前期仍由太府寺校造,熙寧四年(1071)末開始,改由文思院校造“省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