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黨內選舉時,對出席會議的人數有何要求?哪些黨員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內?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規定:“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作這樣的規定,是爲了尊重和保障黨員的選舉權利,使黨內選舉能夠充分體現多數選舉人的意志。從實際情況來看,有的黨員由於種種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到會參加選舉。爲了保證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工作能夠順利進行,黨員因下列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經報上級黨組織同意,並經黨員大會通過,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願的;(2)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3)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4)年老體弱臥牀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調動,下派鍛鍊、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規定應轉走正式組織關係而沒有轉走的;(6)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返回有困難的;(7)被停止組織生活的。
不屬於上述情況的黨員,雖不能參加黨員大會進行選舉,仍應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