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八章 雙十曹錕憲法再現
強霖帶著幾人參加華北自治政府的參議會成立大會。現在這個大會上,教育總長劉哲正在演講。
劉哲,這個儒雅的關東大漢,正在努力地向議員們灌輸他的理念:“我們參議會是經過充分的論證才成立的。是按照正式通過的民國十二年十月十日中華民國《憲法》,就是大家所說的民十二雙十《中華民國憲法》。”
“因為我們華北不是主權國家,只是自治省份,但是我們依照該《憲法》中的規定進行了選舉。本來還需要長時間準備,但是我們的二省二市都有很好的議會基礎,我們只是恢復了原有的地方議會,就選出了我們現在這個未來華北自治政府的參議會。”
“你們都是按照《未來華北自治政府參議員》的要求選出的,你們是能夠準確代表各地的利益的。你們都是四十歲以上不惑之年,成熟穩重。受過良好的教育。你們有儒家、釋迦、耶穌教、***教等長期和純正的信仰,是不敢挑戰神明的理性人物。你們對神明的誓言,是被熟悉你們的人們公認的。”
“你們是未來華北,乃至未來整個中國雙十《中華民國憲法》通行區的典范;一切人民和國際友人對你們充滿了希望。“
劉哲的講話,引起了大家一片掌聲。
潘馥總理,作為代理國家元首,他必須對這個未來的,華北地方政權表態。
他說:“我已經向張雨亭大元帥正式申報你們的意思,在選舉前,大元帥府內務廳已經正式回文,簽署了大元帥令。原文如下:茲同意華北自治政權參照民國十二年雙十日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選舉地方自治政府參議會,并據此法,組成未來華北自治政府。只是目前此法規定的國權中的國防、外交、應然由大元帥府直接管理,國權項下法制、財政等權,由大元帥府的攝政潘馥內閣,與華北參議會及其政府談判解決。”
他繼續說:“目前本內閣直屬的就是華北自治政府,其他兩個所屬的行政區域為東北三省和塞北地方。但目前這兩個地方均在奉天的大元帥府直接的管理之下。如無意外,兩地將仿效你們,成立自治政府的參議會。其他行政隸屬不明確的區域,如大呼倫貝爾地方、喀爾喀地方、科布多地方、哈密地方、喀什地方、西藏地方、山西地方等等,按照民國憲法,都將完成自治。”
“所以,你們與中華民國軍政府攝政內閣的關系,也將成為一個典范。你們參議會,以及對你們負責的政府,有很大的責任。”
強霖看著這34個參議員,熟臉的沒有幾個,打過交道的更沒有。他們是按照劉哲總長與各方協調,把二省二市分成了不同的行政選區:道和特別市。
如北京的京兆尹地方,分為北京特別市,郊區為京兆尹轄區,包括宛平、大興、南苑、豐臺、延慶、良鄉、通州、順義、等郊區縣,后幾個是從直隸河北省劃過來。
天津道,也做了劃分。一個天津特別市,一個天津道,包括楊柳青、宜興埠、北倉、軍糧城、小站、塘沽、楊村等等,后幾個也是從直隸河北省劃過來。
直隸河北省,也劃分三道,如冀中的保定道、冀南的邯鄲道、冀東的灤州道、冀北已經都劃給京津二個道、尹。
山東省則劃分為六個道:濟南道,管理魯西;淄博道管理魯北;泰安道管理魯南;臨沂道管理魯東南;萊州道管理魯東北。蓬萊、煙臺、牟平、威海、榮成都是以并入了萊州道。
還有一個青島道,包括青島特別市,郊區是即墨、膠州、膠南,都并入青島道的轄區,歸屬作為青島特別市的戰略支撐和緩沖,目前日方勢力還很強大。
這些未來也是眾議院的選區。現在是各個道有2個參議員,11個道,就是22個;算上青島,有三個特別市和同名的道,有3個參議員,計有9個參議員。22個加上9個,總共是31個地方參議員
潘馥的國民軍政府攝政內閣也在華北,包括國營鐵路、銀行、教育部和大學教師、財政、海關、軍事等機構,合并為一個中央在華北的選區。經過討價還價,給了3個指標,相當于一個特別市,成為中央在華北的參議員。
這樣就形成了34個參議員的格局。15個單元的選區,14個地方選區的單元,一個中央駐華北直屬選區的單元。
強霖再看參加會議的人員,熟人不少,其中就有皇后婉容帶著浦杰小貝勒、共和大學校長沈嗣良,還看到許多名流。這些名流不是陳垣翰林院的,就是軍政府的三個討論委員會的人,還有的就是各部門的總長、次長們。
外交討論委員會,孫寶琦會長,陸宗輿副會長,加上委員王寵惠等人,還有外交討論委員會秘書王家幀等人。
財政討論委員會,曹汝霖、葉恭綽是財政討論委員會的正副會長,張弧、張英華委員
政治討論委員會,梁士詒、曾毓雋為政治討論會正副會長,嚴修為會員。
各部總長強霖打交道不多,這里有外長羅文干,次長吳晉等人,與他討論過對日的關稅談判等問題。
各界名流超過半百之數。他們是心情復雜啊!
強霖坐在參議會的圓桌來賓一側。參議會講話者是站在講臺,三面都是圍著講臺的兩排圓桌,后側則是大會主席,也就是議長,英語中的術語就是話筒,掌握話筒的人。今天是劉哲。
兩側坐著的是各界名流來賓。強霖就是坐在這個兩側的一面。來賓的座席要高一些,不是尊貴的意思,是看得清楚的意思。議長本來在后側,他的后面還有一些作為,估計是議會侍者和警察的座位。
議會警察也是必須的,有人在現場觀察局勢,不行就得調動警察來拉架。當然,保護議會不受外界干擾也是有的。
來賓每個人手里免費得到一份曹錕年間的《中華民國憲法》,這是民國歷史上正式通過的唯一一本正式憲法,裝幀很講究。強霖注重其中的民權和國權的各自劃分。
民權是在第四章,國民,共計18條:
第四條 凡依法律所定屬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人民。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于法律上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別,均為平等。
第六條 中華民國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監禁審問或處罰。
人民被羈押時,得依法律以保護狀請求法院提至法庭審查其理由。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條 中華民國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選擇住居及職業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言論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之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處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人民之自由權除本章規定外,凡無背于憲政原則者,皆承認之。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訴訟于法院之權。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請愿及陳訴之權。
第十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從事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納租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義務。
這里沒有采用‘人權’的說法,但是在第十四條專門說明了:此處不列明,但又不違反憲政原則,則仍為自由的權利。強霖理解這個意思是,違反‘道德’的行為,是不違法的,并且仍然受到這個法律保護的。
強霖再看國權,這個比較好,不提主權這個模糊的東西,只是列舉出來,不列舉的,就不算國權。還分清楚了與省、縣兩級的權限。共計17條。在憲法的 第五章 國權 部分
第二十二條 中華民國之國權,屬于國家事項,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之。屬于地方事項,依本憲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規定行使之。
第二十三條 左列事項由國家立法并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
三 國籍法。
四 刑事、民事及商事之法律。
五 監獄制度。
六 度量衡。
七 幣制及國立銀行。
八 關稅、鹽稅、印花稅、煙酒稅、其他消費稅及全國稅率應行劃一之租稅。
九 郵政、電報及航空。
十 國有鐵道及國道。
十一 國有財產。
十二 國債。
十三 專賣及特許。
十四 國家文武官吏之銓試、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五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屬于國家之事項。
強霖評價道:“這二十三條,十五款就是華北自治政府與潘馥總理要談判的了。”
蔣廷黻說:“是的,大家都按照這個法律來的話,其實只是事權的劃分,誰也不會增加國權,而傷害民權。其實華北地方的自治,估計是催促中央政府盡快確定制度。而不會去爭奪這些義務,關鍵是財務稅收的分成。中央政府則會根據華北政府承擔的義務,確定稅收給他多少才合適。是一個精算的談判過程。”
強霖再看國權的第二十四條,這是國土不動產處理的原則,還有學制、警察、衛生、古籍文化、要環保啊!計有十三款和一個說明。
第二十四條 左列事項由國家立法并執行或令地方執行之∶
一 農工、礦業及森林。
二 學制。
三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四 航政及沿海漁業。
五 兩省以上之水利及河道。
六 市制通則。
七 公用征收。
八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九 移民及墾殖。
十 警察制度。
十一 公共衛生。
十二 救恤及游民管理。
十三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跡之保存。
上列各款省于不抵觸國家法律范圍內得制定單行法本條所列第一第四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各款在國家未立法以前省得行使其立法權。
蔣廷黻說:“這個說明很好的。上列各款等等,省立法權可以做什么,都有規定。不要相互扯皮。中央政府看重的,絕不放手,包括學制,金融,跨省地勢,市制通用——也就是市場規則,公用征收——也就是省立的征收民脂民膏,全國戶口調查與統計,移民墾殖等等。這樣省立只能按照中央的辦法辦理。不妨礙統一的市場和金融的安全,也不許各省定立妨礙其他各省財產的法律。你們自己省里的事情,不違背中央的話,你們都可以先自己去定吧。包括警察權。”
強霖再看第二十五條,這里是命令省立必須立法并并執行的,這個也很好,免得省里混弄過日子。
第二十五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并執行或令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水利及工程。
五 田賦契稅及其他省稅。
六 省債。
七 省銀行。
八 省警察及保安事項。
九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 下級自治。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事項。
前項所定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共同辦理。其經費不足時,經國會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第二十六條 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性質關系國家者,屬之國家。關系各省者,屬之各省。遇有爭議由最高法院裁決之。
強霖覺得這里提到了最高法院的問題,也覺得最高法院是關鍵。但還是看下面對省里的要求。國家可以用法律和武裝對省里的不作為和亂作為。一直到三十八條,其中規定平時軍費是歲出的四分之一,戰時除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于各省課稅之種類及其征收方法,為免左列諸弊或因維持公共利益之必要時,得以法律限制之。
一 妨害國家收入或通商。
二 二重課稅。
三 對于公共道路或其他交通設施之利用,課以過重或妨礙交通之規費。
四 各省及各地方間因保護其產物,對于輸入商品為不利益之課稅。
五 各省及各地方間物品通過之課稅。
第二十八條 省法律與國家法律抵觸者無效。
省法律與國家法律發生抵觸之疑義時,由最高法院解釋之。
前項解釋之規定,于省自治法抵觸國家法律時得適用之。
第二十九條 國家預算不敷或因財政緊急處分,經國會議決,得比較各省歲收額數,用累進率分配其負擔。
第三十條 財力不足或遇非常災變之地方,經國會議決得由國庫補助之。
第三十一條 省與省爭議事件由參議院裁決之。
第三十二條 國軍之組織,以義務民兵制為基礎。各省除執行兵役法所規定之事項外,平時不負其他軍事上之義務。
義務民兵依全國征募區分期召集訓練之。但常備軍之駐在地以國防地帶為限。
國家軍備費不得逾歲出四分之一。但對外戰爭時不在此限。
國軍之額數由國會議定之。
第三十三條 省不得締結有關政治之盟約。
省不得有妨害他省或其他地方利益之行為。
第三十四條 省不得自置常備軍,并不得設立軍官學校及軍械制造廠。
第三十五條 省因不履行國法上之義務,經政府告誡仍不服從者,得以國家權力強制之。前項之處置,經國會否認時,應中止之。
第三十六條 省有以武力相侵犯者政府得依前條之規定制止之。
第三十七條 國體發生變動或憲法上根本組織被破壞時,省應聯合維持憲法上規定之組織至原狀回復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