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的由來和發展
治理,是人類社會處置自身集體事務的一種有組織的活動。人,總是趨向於羣居的,如果離開了羣體,單個人的處境將是極爲艱難的,甚至很可能無法生存下去。爲了處於良好的狀態、獲得良善的生活,人類必然要結成羣體,形成社會和各種的社會組織。既然形成了社會和各種的社會組織,治理就與人類始終相隨;只要人類存在著,就需要進行治理。
一、治理的原初形態
按照美國人類學家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一書中所分析的,人類結成羣體性的第一組織形式是以人與人之間純人身的相互依賴爲基礎的社會。“這種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 “氏族的組成——這種組織產生了第一種社會形態,所以這種社會名副其實地稱爲氏族社會”。氏族,後來發展爲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聯盟等。直到以按地域來劃分居民爲基礎的國家產生之前,這幾個以血緣爲紐帶、按血緣關係來劃分自己居民的前後相承的階段,現在被統稱爲原始社會。
在原始社會裡,由於生產力的低下,食物的匱乏,人們只能聯合起來共同勞動,彼此間相互平等、相互尊重。氏族在日常的生活中,面對著要解決的公共事務,採取了全民議論、大家參與、集體決定的方式,既沒有強制性的權力使用,也沒有不合理的特權存在。氏族組織流行於整個原始社會,遍及於世界各大洲,無論是在亞洲、歐洲、非洲、美洲、澳洲,這樣的情況到處可見。希臘人的氏族、胞族、部落和羅馬人的氏族、庫里亞(胞族)、部落,可以在美洲土著的氏族、胞族、部落中找到與它們相似的組織。同樣,愛爾蘭語的塞普特(sept)、蘇格蘭語的克蘭(clan)、阿爾巴尼亞語的弗臘臘(phrara)、梵語的伽納斯(ganas),所指的組織也都與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相同,現在通常即以克蘭稱印第安人的氏族。氏族組織爲人類建立了最古老悠久且流行最廣的治理制度,而且由那些進入文明之域的部落把它帶入並延續到了近現代社會。這裡,我們可以從摩爾根在19世紀中葉深入美洲原始易洛魁人的氏族、部落進行實地調查後對易洛魁人氏族組織的描述中窺見一斑。
易洛魁人各部落內所擁有的氏族,少則三個,最多者則可達到八個。例如,塞內卡部有:(1)狼氏;(2)熊氏;(3)龜氏;(4)海貍氏;(5)鹿氏;(6)鷸氏;(7)蒼鷺氏;(8)鷹氏。卡尤加部有:(1)狼氏;(2)熊氏;(3)龜氏;(4)海貍氏;(5)鹿氏(;6)鷸氏;(7)鰻氏;(8)鷹氏。鄂農達加部有:(1)狼氏;(2)熊氏;(3)龜氏;(4)海貍氏;(5)鹿氏;(6)鷸氏;(7)鰻氏;(8)球氏。鄂奈達部有:(1)狼氏;(2)熊氏;(3)龜氏。摩霍克部有:(1)狼氏;(2)熊氏;(3)龜氏。圖斯卡羅臘部有:(1)蒼狼氏;(2)熊氏;(3)大龜氏;(4)海貍氏;(5
)黃狼氏;(6)鷸氏;(7)鰻氏;(8)小龜氏。在每一個氏族內部,所有的氏族成員都擁有相同的、普遍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有如下十個方面:(1)選舉氏族首領和酋帥的權利;(2)罷免氏族首領和酋帥的權利;(3)在本氏族內互不通婚的義務;(4)相互繼承已故成員的遺產的權利;(5)互相支援、保衛和代償損害的義務;(6)爲本氏族成員命名的權利;(7)收養外人爲本氏族成員的權利;(8)公共的宗教儀式;(9)一處公共墓地;(10)一個氏族會議。
氏族會議,這是氏族的公共組織機構,也是氏族的最高治理機關。它的議事活動,是該氏族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權利的活動。每當氏族開會時,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圍,按照規定的程序參加討論並做出表決。氏族會議的機能與屬性,賦予了氏族組織治理的活力和鮮明的特徵,保障著氏族每一位成員的個人權利。氏族會議最重要的議題,就是氏族成員擁有十項權利和義務中的第一、二項,即選舉和撤換酋長與軍事首領,以及第五項是否爲被殺害的氏族成員接受外族贖金或者實行血族復仇等氏族事務而作出的決定。恩格斯根據摩爾根《古代社會》所提供的材料,曾經詳盡地論述了關於氏族選舉和撤換酋長與軍事首領的兩項重要的治理活動。
關於氏族選舉一個酋長(平時的首腦)和一個酋帥(軍事領袖), “酋長必須從本氏族成員中選出,他的職位在氏族內世襲,一旦出缺,必須立刻重新補上;軍事領袖,也可以從氏族以外的人中選出並且有時可以暫缺。由於易洛魁人奉行母權制,因而酋長的兒子屬於別一氏族,所以從不選舉前一酋長的兒子做酋長,而是往往選舉他的兄弟做酋長,或者選舉他的姊妹的兒子做酋長。所有的人,無論男女,都參加選舉。不過選舉須經其餘七個氏族確認,只有在這以後,當選爲酋長的人才被隆重地,就是說由全易洛魁聯盟的聯合議事會委任。這樣做的意義,在後面就可以看出來。酋長在氏族內部的權力,是父親般的、純粹道義性質的;他手裡沒有強制的手段。此外,由於他的職位,他也是塞訥卡部落議事會以及全體易洛魁人聯盟的議事會的成員。酋帥僅僅在出徵時才能發號施令。”至於撤換或罷免酋長和酋帥,“氏族可以任意罷免酋長和酋帥。這仍是由男女共同決定的。被罷免的人,此後便像其他人一樣成爲普通戰士,成爲私人。此外,部落議事會也可以甚至違反氏族的意志而罷免酋長。”
氏族組織以議事會的形式來處置集體事務的活動,可以說是治理的原初形態。氏族組織的治理,是一種十分單純質樸的氏族制度。摩爾根指出,人類在原始時期“不論在部落或在民族中,他們的政府都是以氏族爲其基本單元組織,其結果是形成一個氏族社會或一個民族,因而不同於一個政治社會或一個國家”。雖然當時氏族的公共事務並不見得少,但是它沒有設置臃腫複雜的治理機關和專門從事管理的層層管理人員,沒有後來
的國家出現的什麼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以及軍隊、憲兵和警察等。氏族社會“建立在人身關係的組織上,它是通過個人與氏族、與部落的關係來進行治理”,充分體現了治理的原初形態中所包含的自由、平等、公正、民主和大衆參與的性質。
一是治理的自由性質。氏族的治理制度,是充滿自由的治理制度,因爲它是建立在全體成員都是自由人的基礎之上。在這樣的自由治理的制度之下,每一個成員的自由程度,不是依靠犧牲少數人或大多數人而求得發展的,而是受到普遍承認的強烈的獨立感和自尊心所決定的,這使得每一個剛強、勇敢的氏族成員,都有相互保衛自由的義務。
二是治理的平等性質。在氏族社會裡,共有經濟是由一組家庭按照共產制共同經營的,土地是全體人的財產,僅有小小的園圃歸家戶經濟暫時使用。因此,氏族社會沒有剝削、壓迫和被剝削、被壓迫,不曾有奴隸和奴役異族氏族、部落的事情。也不會有貧窮困苦的人,因爲實行共產制的氏族都知道它們對於老年人、病人和戰爭殘廢者所負的義務。每一個氏族成員都是平等的,體現在個人權利方面平等,不論酋長或酋帥都不能要求任何優越權,包括婦女在內,他們都是由血親紐帶結合起來的同胞。而且,一旦酋長和酋帥被罷免後,就成爲一個普通人。
三是治理的公正性質。在氏族社會裡,一切的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可以把一切調整好了,因爲這樣的習俗是公正的、正義的,大家都能接受的。所發生的一切爭端和糾紛,也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血族復仇僅僅當作一種極端的、很少應用的威脅手段。
四是民主和大衆參與的性質。毫無疑義,氏族社會的公共事務都是需要由大家共同參與的,氏族的議事會議,就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決權的民主集會。氏族會議進行選舉和撤換酋長與軍事首領的活動,集中體現了氏族治理的民主和大衆參與的性質。
恩格斯對於氏族組織的原初治理十分推崇,他認爲,雖然氏族社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註定要被打破和滅亡,但它之後的所謂文明社會的發展,不過使人感到從一開始就是一種退化。取代它的是“最卑下的利益——無恥的貪慾、狂暴的享受、卑劣的名利慾、對公共財產的自私自利的掠奪——揭開了新的、文明的階級社會;最卑鄙的手段——偷盜、強制、欺詐、背信——毀壞了古老的沒有階級的氏族社會”的治理。氏族組織的原初治理,在往後繼續發展的未來社會的更高階段上一定會迴歸和重現。
氏族組織的治理,開了人類社會施行治理的先河,成了人類社會治理的源頭。在氏族社會裡,儘管自由、平等、公正、民主和大衆參與並沒有被明確地表達出來,但它確實構成人類治理的根本原則,是治理的本來含義,代表著治理的最可貴的本質、最終發展和得到完善實現的趨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