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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生和張貝貝也到了場,正坐在鄰近高原的旁聽席上朝我點頭示意。
證人席正對著法庭的大門,陽光從那兒照射了進來,顯得格外刺眼。
“我們想詢問證人,你是用什么身份來法庭作證的?”公訴席上有一名女公訴人員問道。
她的用意我很清楚,如果我以一個法醫的身份來做證,則需要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或者審判機關指令或聘請,私自檢驗鑒定不符合法律程序,是不能做為證據的;如果我以個人名義做證,他們將會審查我的專業資格,以判定證詞的份量是不是夠重。
我看了一眼師父和林顯著,他們坐在旁聽席的角落里,背面的光將他們的臉襯得很模糊,看不清表情。
“以個人的名義做證。”我答道。
“那么請證人陳述一下自己的工作經歷?!迸V員說。
“本人畢業于醫院,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被分配到原籍地禪市公安局從事法醫工作七年,四年前調入本市?!蔽蚁戎v述了自己的工作簡歷。
“請證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證件及專業資格證書。”
因事前高原跟我說了庭審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所以對公訴人的要求提前做了準備。我拿出自己的大畢業證和法醫證書,遞給了法警。法警將證書分別拿給法官和公訴人員進行了審查。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我質疑證人的業務水平?!迸V員在看了證書后還是說道,“我們未能看到他的鑒定資格證書,也沒有單位的工作經歷證明,對這樣的證人,我有義務提請法庭注意他的證詞效力!”
還沒有進入主題,較量就開始了!
“證人請如實陳述自己的證言,講假話、隱瞞事實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聽明白了嗎?”審判長對我說。
“聽明白了!”我回答。他問的這句話我不知對犯罪分說了多少遍了,沒想到今天居然問到了自己的頭上。
“辯護人可以開始詢問證人了!”審判長對高原說道。
高原跟坐在旁邊的張貴生說了幾句什么,便站起了身來。
“我們都知道,在所謂的張寶山殺妻案中,偵查機關找到了一些血跡,成為了說明王秀珍死亡的依據。按照偵查機關的思維,是張寶山在殺害妻時,把血跡拋灑在了墻壁上,我想詢問證人,假設這個推論成立,應該具備什么樣的條件?”高原問道。
我突然明白,高原要我出庭作證,其實并不是想得到什么結論,只不過是為他的下一步辯護打好鋪墊而已!
“從現場的血跡判斷有人遇害,通常需要具備個條件?!蔽艺f道,“第一,地面上的血跡應是受害人的,并且都是受害人;第二,出血量必須達到致人死亡的程;第,現場的血液必須是受害人遇害時流出來的?!?
“這個條件是‘并且’的關系,還是‘或者’的關系?”
“是‘并且’的關系,者必須同時成立?!?
“按照你所說的,是不是可以總結為:如果有人受害,受害人在案發時必須出了大量的血?”為了讓所有人都聽明白,高原用簡單易懂的話重復了一遍。
“從血跡來推斷死亡是這樣。”我點點頭,“但如果反推就過于片面,畢竟除了出血過多,還有其他的死因!”
“好,那么讓我們先來分析流血過多這種情況。”高原說道,“這也是本案偵查機關得出的死亡原因!”
所有人都看著他。
“本案中,偵查人員就現場的出血量做了偵查實驗。”高原拿出一份實驗報告,在手里晃了晃,“實驗的結論是,現場的出血量不能致人死亡,也就是專家證人剛才所說的第二個條件不能成立!當然我們還可以推斷說,可能是兇手打掃了現場,清除了大部分的血液。然而,我們的證人還可以證明,現場的血跡不一定是在王秀珍失蹤時留下的,也就是第個條件未必成立。證人,是這樣嗎?”
“是的!”我答道,“現場提取血液的地方,被涂上了一種特殊的墻漆,這種墻漆能把血液濾干,使其保持著原來的新鮮程,我做過實驗,從表面上看,無法區分是什么時間遺留上去的。”
我停頓了一下,讓法庭里的每一個人都有思考的時間。
旁聽席上傳來了竊竊私語聲。我看了看鐘任之,他也正在看著我,贊許的點點頭。林顯著則坐在那里,臉色很難看。
“所以,你剛才所說的第個條件也不成立是嗎?”
“是不一定成立!”我糾正道,“我的墻漆實驗,也無法肯定血跡是案發時或案發前沾上去的!”
“很好!”高原點點頭,“我們專家證人的嚴謹態,讓大家看到了得出這些結論的過程是多么慎重!這種慎重無論是對失蹤者,還是對嫌疑人都是一種負責任的態!有人說,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應該僅僅是冰冷的條,還需要體現出人關懷!我們希望公權機關在這一點上,也能多替當事人想一想!”
高原巧舌如簧,讓我暗自佩服。
“我還想問證人一個問題?!备咴^續問道,“對于現場血跡,在什么情況下,才能確定為失蹤者王秀珍所留?”聽得出,他一直在盡量回避“受害人”這個詞,而稱呼王秀珍為“失蹤者”。
“嚴格來說,這需要用到dna檢驗技術,只有在現場血跡與失蹤者的dna數據一致的情況下,才能確定?!?
“如果無法得知失蹤者的dna數據呢?”高原解釋道:“既然已經失蹤,當然無法得到檢驗的生物樣本了!”
“獲得生物樣本,可以有多種途徑,只要是失蹤者之前留下的毛發或體液,都可以當做有效的檢材!”
“可通過案卷查閱,我并沒有發現提取到這樣的檢材!是偵查人員的水平不夠,還是有意這樣做呢?”高原帶著諷刺的口吻說道,“我要指出的是,這是一種有罪推定的辦案思維在作祟,先假設了嫌疑人有罪,一切都圍繞有罪來收集證據,故意忽視了無罪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