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破案活動中有兩個最爲基本的規律:一是案件構成要素決定偵查方法的規律;二是犯罪暴『露』程度和偵查整體能力決定偵查效果的規律。由於這兩個規律都涉及案件構成要素,因此在闡釋這兩個規律之前需要對刑事案件構成要素加以論述。
就典型的有被害人的故意犯罪而言,可以從兩個視角對犯罪案件構成要素進行考察:從犯罪發生發展的角度考察,犯罪案件是一個動態的演進過程,至少包括五個環節或階段:犯罪思想基礎及誘因的驅使;犯罪動機的形成;犯罪預備活動;犯罪實施;實施犯罪之後的相關活動。這是犯罪案件的動態構成要素。從犯罪實施環節作橫向的靜態展開,犯罪案件至少包括九個方面的要素: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時間;犯罪空間;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痕跡;犯罪遺留物;犯罪帶離物。這是犯罪案件的靜態構成要素。案件構成要素決定偵查方法的規律
案件構成要素決定偵查方法的規律,其有兩重含義:一方面,偵查破案的方法不是隨心所欲、任意實施的,除了受程序法和證據規則的限制外,從偵查業務的角度講,特定案件構成要素決定著可以開闢的偵查途徑以及可以採取的偵查措施和手段———即偵查方法。另一方面,偵查破案的方法也不是雜『亂』無章、難以捉『摸』的,偵查人員可以循著案件構成要素一步一步地展開偵查,依據在案件構成要素方面所獲取的信息與證據開闢相應的偵查途徑,採取相應的偵查措施和手段。
偵查破案的動態過程,從偵查業務角度而言,通常要經歷收集情況、分析案情、查找犯罪嫌疑人、證實犯罪嫌疑人這幾步核心工作,每一步工作都與案件構成要素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1.偵查的啓動以案件構成要素爲起點。
犯罪案件有其相對穩定的構成要素,犯罪行爲人在作案過程中及作案前後總會在若干要素方面有不同程度的暴『露』,偵查活動的開展,正是以對犯罪行爲人在各個要素方面所暴『露』出的蛛絲馬跡的收集爲起點的。
2.案情分析以案件構成要素爲對象和依據。
案情分析環節,分析的對象是案件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係,分析的依據也是案件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係。即把未知的或不太清晰的案件構成要素方面的情況作爲分析的對象,把已知的或比較清晰的案件構成要素方面的情況作爲分析的依據。案情分析的過程中,依據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案件構成要素可以環環相扣地互爲分析的對象和依據。
3.查找犯罪嫌疑人以案件構成要素爲依據。
偵查人員可以開闢的偵查途徑的多少及偵查的難易度,首先取決於犯罪行爲人在犯罪活動中所暴『露』出的問題涉及要素方面的多少,以及其在這些要素方面所暴『露』出的問題的充分程度。犯罪行爲人在犯罪活動中所暴『露』的問題涉及的要素方面越多,可供選擇的偵查途徑也就越多;反之則越少。犯罪行爲人在犯罪活動中在相關要素方面暴『露』的問題越充分,偵查的難度就越??;反之則越大。
4.調查取證環節實質上是對犯罪嫌疑人及其相關情況與特定案件構成要素之間關係的一種確定。
查找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環節與調查取證工作環節在工作方向上正相反。查找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環節是依據已知案件構成要素查找與這些要素相關的人,即依據收集到的特定案件構成要素方面的情況,尋找與之相符合的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查證,則是反過來將查找到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與特定案件構成要素情況逐一對照,從數量和本質兩個方面確定犯罪嫌疑人情況和已知案件構成要素之間的符合點,以排除嫌疑人或認定嫌疑人。
5.案件構成要素決定可供採取的偵查途徑、措施和手段。
綜上所述,偵查活動中,從一定的案件構成要素入手,就可以開闢與之相對應的特定偵查途徑,採取與之相對應的偵查措施和手段。
偵查工作中,儘管案件情況各異,但其基本的構成要素是相對穩定的。不管什麼樣的刑事案件,只要在相同的要素方面獲取了信息與證據,便可以開闢同樣的偵查途徑,採取基本類似或接近的偵查措施、手段推進偵查。犯罪暴『露』程度和偵查整體能力決定偵查效果的規律
犯罪暴『露』程度和偵查整體能力決定偵查效果。提升偵查效果的途徑是: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抑制犯罪行爲人反偵查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全面提升偵查整體能力。
這一規律的推演過程如下:
1.從案件構成要素所獲信息與證據的質量、數量及速度直接決定偵查效果。一起案件能否偵破、能否較快、高質量地偵破,直接取決於從案件相關構成要素方面獲取到的信息和證據的質量、數量及獲取速度。
2.犯罪暴『露』程度和偵查整體能力決定所能獲取的信息與證據的質量、數量及速度。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獲取偵查信息與證據的質量、數量及速度受兩大主要因素制約:一是犯罪暴『露』程度,二是偵查整體能力。
首先,犯罪暴『露』程度影響獲取偵查信息與證據的質量、數量及速度。犯罪行爲人在犯罪活動中及犯罪前後所暴『露』的內容涉及的要素方面越多、越充分,偵查人員從案件構成要素方面所可能獲取的信息與證據相應地也就越多、越容易;反之亦然。影響犯罪暴『露』程度的因素有:犯罪『性』質與類型、犯罪活動方式與手段以及犯罪主體情況,特別是犯罪主體的反偵查水平和狡詐程度等。
其次,偵查整體能力影響獲取偵查信息與證據的質量、數量及速度。犯罪行爲人在犯罪中暴『露』出的信息和證據,只是偵查人員有可能獲得的信息和證據,與偵查人員實際獲得的信息和證據不是等量關係。在犯罪暴『露』程度一定的前提下,偵查人員獲取犯罪信息與證據的能力即偵查整體能力,直接影響著獲取犯罪信息和證據的質量和數量水平及速度。偵查整體能力越強,偵查人員實際獲得的信息和證據的質量就越高,數量就越多,速度就越快,獲取信息和證據的最大值可接近於犯罪行爲人在犯罪中暴『露』出的信息和證據。
影響偵查主體獲取犯罪信息與證據能力的因素主要有:偵查人員的思維素質、專業水平和敬業精神;偵查基礎工作和保障工作的狀況,偵查保障工作包括經費保障、人力資源保障、信息資源保障、技術裝備保障、後勤供應保障等。這些因素直接影響著獲取犯罪信息與證據的途徑、措施、手段及其效能。
3.犯罪暴『露』程度和偵查整體能力決定偵查效果。偵查效果直接取決於從案件相關構成要素方面獲取到的信息和證據的質量、數量及獲取速度;而偵查人員從案件構成要素方面獲取信息與證據的質量、數量與速度又受犯罪暴『露』程度和偵查整體能力兩大因素的影響。因此,概括地講,犯罪暴『露』程度和偵查整體能力決定偵破成敗、偵破速度、偵破質量———即偵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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