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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邪門歪教!】

邪教所提供的,正是你很長時間以來尋找卻沒有找到的。很奇怪,他正好知道你缺什麼。

與邪教的第一次接觸就爲你看問題打開了全新的視線。

邪教的世界觀非常簡潔明瞭,能夠藉以解答一切問題。

邪教試圖從情感上爭取你,其他成員很快就成了你的“好朋友”。

你覺得提出批評性看法,那些新朋友會感到失望,而且,如果你總得拒絕新朋友不斷的邀請會覺得過意不去,因爲你不願意做一個不講禮貌的人。

邪教越來越多地進入你的生活,逐漸形成一種引力:似乎進去容易出來難。

儘管如此,你還是不清楚邪教的情況。對你的要求是,不要思考,不要檢驗。

你的新朋友會說:“這沒法解釋,必須自己去體驗,我們所經歷的完全是另外一個層次……”或類似的說法。

邪教有一個擁有真理的大師或者是神的傳話人,他的決定權不受任何懷疑。

邪教的教義被視爲是唯一真確、永久正確的知識,拒絕傳統的科學,拒絕理性思維,拒絕理智,認爲這些只重視腦,是負面的,是屬於魔鬼的等等。

邪教缺乏理性的討論文化:因爲邪教認爲自己擁有不可改變的真理,所以認爲一切關於自己的教義和組織的討論都是多餘的。

邪教內部的批評者被誣陷、隔絕或開除。

來自邪教外的批評被當作邪教正確的證據。

邪教總感覺自己被敵對勢力包圍,外部的人都在對自己施展陰謀。

邪教只認識兩種人:要麼是朋友,要麼就是敵人,誰不是我們的支持者,誰就是我們的反對者。

世界面臨著大災難,只有邪教自己知道,如何讓這世界或自己的信徒得救。

邪教內部的人是精英,外部的人都在走邪路,充其量是傳教的爭取對象。

邪教可以爲了實現自己的目標不擇手段。

邪教內部通過特別的標誌或行爲規則與其他人隔離開來,比如通過自己的語言、特定的服裝、飲食、對日常生活的控制和對私人關係的干涉。

邪教促使你與到目前爲止的社會關係隔離,原因是這些社會關係影響你的進步。

邪教促使你把自己的資訊來源侷限於邪教自己的意識形態(不看新聞,不讀報紙,不讀文學作品,只讀邪教內部的讀物)邪教給你安排任務,要求你參加活動,佔用你幾乎所有的時間(比如賣書刊、參加學習班、參加活動、祈禱、打坐、共同讀書、拉新人入教)。

你很少一個人單獨活動,總是有邪教的人來接你,或許你還被要求到邪教的集體住處去住宿,對你的個人生活的控制被稱爲是對你堅持走唯一正路的支持。

邪教也爲你做通常由每個人自己做的決定。

邪教公開或暗示性地要求你嚴格服從,甚至要求你放棄自我,因爲這是取得進步或得救的唯一途徑。

如果你對邪教產生懷疑,不會有人關心你懷疑的原因,更多的是,你將會聽到某些現成的解釋:這套體系本身沒錯,只是你還沒到時候。

如果你沒能取得進步,那麼原因只在你自己,因爲你信得不夠,讀得不夠,理解得不夠,祈禱不夠,打坐不夠或者是上課上得不夠等等。

有時候你會覺得這個邪教可怕,覺得自己受到了壓力,可是你很快就排除這種念頭,並且盡力使自己更加靠近這個邪教。

“邪教四個主要原素:當四項在整體上加強人對教主的服從和依賴,即有可能是邪教組織,不是要所有以下的各項目齊全方算得是的:”

行爲上的控制住處,家庭,同居者,往來者受到規範;

穿著,打扮等受到規範;

食物受到規範;

睡眠受到規範;

無消閒的空間。

教義的灌輸及組織活動(如唸經文等)佔去人最大部份的時間;

主要決定不能自作,必先取得批準;

須要彙報思想,感受與行動予教長;

存在行爲責罰制度;

團體思維高於個人;

強硬的規條;

須要依賴和服從。

信息控制使用謊言,包括不發放消息,歪曲信息;

減低教外信息的散佈或不鼓勵接觸這些;包括對教批評的說話,和使成員過度忙碌以至無暇接觸外界;

做成教“內”和教“外”對壘的局面,由教主決定誰人可知甚麼;

鼓勵教徒互相舉報;成立“夥伴”制度(buddysystem);

大量並廣泛使用教義及由教派傳播的信息,並大肆宣傳;

不道德的“告解”使用,以過犯作爲控制手段,不隨便寬恕。

思維控制將教義定爲“真理”-黑白分明的思維;善對惡的思維;教內對壘教外的思維;

使用特殊語言代替正常的思想表達;

只容許“好”及“正確”的想法;

壓制思考-只許“好”的思想,否定批判、理性想法以及建設性的批評;

空想的運用;

唱出咒語;

冥想;

禱告;

不能批評教主或教義;

不容納別的信仰。

情緒控制使人的感受受控制;

相信所有問題都是自己的錯而永不是領導的錯;

過度誇大罪惡感;

過度誇大恐懼-怕自主;

怕“外”界;

怕敵人;

怕失去救贖;

怕離開教派;

怕遭否定。

使用過大的情緒波動來控制人;

公開悔罪;

非理性的恐懼-害怕領導人,害怕離開,不會反駁領導,如離開即對前途無信心;

教外沒有快樂可言,故不能離去;

離開即有禍;

對離去者杯葛;

離去即屬墮落。

我國對邪教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依法懲處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二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聚衆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衆圍攻、衝擊、強佔、鬨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五)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

(六)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爲的。實施前款所列行爲,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爲,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爲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迷信邪說引誘、脅迫、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奸**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或者****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獲得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第九條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受矇蔽、脅迫、受騙參加邪教組織並已退出和不再參加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不作爲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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