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農業六十條”的主要內容和作用是什么?
為系統地解決農村人民公社的各種問題,毛澤東1961年3月在廣州主持起草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簡稱“農業六十條”)。最后修訂的“農業六十條”規定:農村人民公社以生產隊為基礎的三級集體所有制,是在一個長時期內,例如,至少30年內實行的根本制度。這個“條例”雖然尚未徹底解決人民公社的一些根本矛盾,但是由于解決了一批當時群眾意見最大的緊迫問題,在調動農民積極性,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在以后相當長的時間內,在遏制“共產風”再起方面,一直發揮了積極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