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布律。
無論是對于后世人,還是如今漢室的普羅大眾而言,這都是非常神秘,又好似人人都諱莫如深的三個字。
那這三個字,究竟特別在什么地方?
這個由呂太后親手推上歷史舞臺的法律條令,對如今漢室又意味著什么?
首先,不得不提的一點是:華夏歷史上的絕大多數王朝,都并非只有一部以王朝命名的法律。
具體來講,就是秦朝的法律,并非是一部完整的《秦法》,而是由各種不同法律條令所共同組成,且各自互不干擾、沒有優劣排序的獨立法律。
漢家的法律,也并非一本呈整體的《漢律》,而是同樣由不同法律條令——如盜律、傅律、津關律等共同組成。
在后世,其實也是一樣的。
——從來都不曾有過一部名為《龍國法》的法律。
有的,是諸如憲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諸多法律條令。
而如今漢室的法律條令~
怎么說呢;
情況和錢幣一樣。
幾乎每一次政權交替、每有一位漢天子新皇登基,就都會有新的法律被頒布、舊的法律被移除。
漢室法律最原始的根基,是后世人盡皆知的‘約法三章’。
即:太祖劉邦先入咸陽后,與關中父老約定的: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但很顯然,僅僅只是三條法律條令,別說是維持一個華夏統一王朝運轉了——就連一個村落,都不能在這區區三條‘規矩’下正常運轉。
所以,在獲封為漢王,并在隨后不久還定三秦之后,真正成為‘關中王’的劉邦,便命令相國蕭何擬定《漢律》。
于是,蕭相國便在秦法的基礎,以及秦法的原作者:秦相李斯所著的《法經》的基礎上,整合擬定出了漢家的第一代法律體系。
這套法律體系,通常被稱之為《九章律》。
顧名思義,《九章律》由九篇具體的法律條令的所組成。
分別為:盜、賊、囚、捕、雜、具、擅興、廄、戶。
其中的前六篇,為法家先賢李悝所著,并被秦相李斯作為了擬定《秦律》的基礎。
蕭何則在此基礎上,增訂了后三篇,并在自秦繼承的前六篇當中,加入了許多更加人性化、更加溫和的條文解釋。
比如:同樣一個罪,在秦法中不是腰斬棄市,就是流放邊關;
而在漢法中,卻會多出一句:若罪犯愿意,則可以金、爵抵罪。
以金抵罪好理解——交罰款,交保釋金,免受牢獄之災;
以爵抵罪,則大概可以理解為:你家祖宗于國有功,看在他老人家的面子上放你一馬。
但人情只能用一次,這次用爵位抵了罪,爵位也就隨之被削奪了。
可以說,如今漢室所有的法律條令,都是在蕭何這《九章律》的基礎上延伸、拓展而來。
甚至恰恰就是在太祖劉邦一朝,漢律便迎來了第一次‘擴編’。
——漢太祖七年,奉常叔孫通奉劉邦之令,以制定‘漢禮’為由,新擬《傍章》十八篇。
《傍章》,也被更多的稱之為:漢儀。
雖然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出現,卻是一部禮法制度指導指南。
于是,當太祖劉邦駕崩,孝惠劉盈即立,漢家的律法體系,便已經有了足足二十七篇——或者說是二十七部針對不同情況,所制定的針對性法律條令。
哪怕將《傍章》十八篇忽略不計,也依舊有蕭相國所著《九章律》的九篇之多。
至于孝惠皇帝,以及前、后少帝這三朝,大多數情況下都被解讀為:呂太后掌政時期。
這一時期,漢家的法律體系又迎來了一次大范圍延伸。
最具體的體現便是:蕭相國的《九章律》,變成了孝惠皇帝二年頒發的《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含律二十七篇,令一篇。
蕭相國《九章律》所包含的九篇,被《二年律令》保留了盜、賊、具、戶四篇。
余下五篇并非被刪減,而是延伸、細分為了余下十幾篇。
除此之外,還另有原先完全不存在于漢家法律體系中的‘新篇’。
如錢律、田律;
如置吏律、均輸律;
再比如——金布律。
事實上,在呂太后《二年律令》之后,漢家也依舊在經歷連續不斷的法律條文補充。
比如太宗孝文皇帝,頒布《許民弛山澤令》,并除誹謗律,不再因言治罪;
比如先孝景皇帝平滅吳楚后,親自頒布了一條限制諸侯宗親的法律:《左官令》。
在原本的歷史上,劉榮的好弟弟、歷史上的漢武大帝,也會通過《推恩令》等法律條令,來進一步限制宗親諸侯。
說回金布律。
法令條文略顯冗長,總結而言,《金布律》,是漢家,同時也是華夏歷史上,第一部明確規定損壞官物如何賠償,以及繳納罰金、贖金、償還債務相關問題的法律條令。
聽上去好似沒什么好說的;
但只需要舉幾個簡單的例子,就不難發現《金布律》對如今漢室,乃至于對整個華夏文明的作用和意義了。
比如:《金布律》明確規定了不同的物品,在被損壞時的賠償方式。
而且賠償類目,具體到了死物——如貴重金屬怎么賠,糧食布匹怎么賠,生活物資、武器軍械,又該通過什么樣的方式賠償。
以及活物——致人傷、殘乃至死亡,分別以怎樣的方式,在問責、懲罰外進行賠償,又或是傷害他人家禽、牲畜如何。
耳熟嗎?
刑事判決外,同步進行的民事賠償!
在后世,這司空見慣;
但對于兩千多年前的漢室,民事賠償四個字,可謂是先進到了令后世無數史學家,都嘆為觀止的程度!
再有,便是對于漢家所有的稅、賦,以及兵役、徭役的報酬支付方式,《金布律》也同樣有著明確,且極致詳細的規定。
比如農稅、口賦,該怎么交、什么時候交,交給誰;
地方收上來的稅賦,該怎么統計、怎么封存,留用多少,往朝堂中央上交多少。
又比如兵役、徭役,分別應該支付多少報酬,由誰支付、以怎樣的方式支付等等。
說到這里,其實就有點奇怪了。
——劉榮要做的,不是推出新錢五銖,并徹底收回鑄幣權嗎?
這《金布律》,明顯和錢幣的事兒不沾邊?。?
就算要考慮,劉榮該考慮的也應該是《二年律令》的錢律,而非金布律才對?
但實際上,一切,都埋藏在這看似直白,實則晦澀無比的表現之下。
正如上文提到的:《金布律》,主要是一部針對民事賠償,以及非官方群體或個人損壞官方財物時,應當如何賠償的法令。
看上去,確實和錢幣沒什么關系。
但謎底,恰恰就在謎面上。
——民事賠償,賠的是什么?
——損壞官方財物,賠的又是什么?
答案顯而易見:錢。
在天下大面積流通,受天下人——至少是天下大多數人認可的銅錢。
到這里,問題其實就很簡單了。
《金布律》,規定了民事賠償,以及官方財物受損時的賠償方式。
其中,又涉及到了對賠償錢幣的硬性規定。
條文大概可以總結為:凡是‘錢’,無論是戰國時期的圓形銅幣,還是圓形方孔的秦半兩、漢半兩;
只要錢體表面,能辨別出表明面值的銘文,能看出銅色,且錢體沒有完全斷裂,那即便是有部分缺損,便可以被判定為:錢。
這種可以被官方判定為合格的‘錢’,無論是用于賠償官府、繳納罰金、稅賦,還是在民事賠償,乃至于日常的交易活動中,任何官方或非官方的個人或團體,都絕對不能拒收。
違者,罰金四兩……
很顯然,這條規定,是呂太后在給劉邦的三銖鉛莢錢擦屁股。
為了重建貨幣信用,以及更為重要的政府公信力,呂太后以一紙《金布律》,正式為三銖鉛莢錢背書。
為了不被罰金,當時的老百姓們,自然只能繼續用劣質的三銖鉛莢錢。
但最終,這些錢終歸是以稅、賦、罰金,乃至于貨物交易的方式,逐步回流到少府。
換而言之:太祖劉邦‘用時間換空間’,用三銖鉛莢錢透支的未來,最終是由‘漢二世’呂太后完成了后續的善后工作,補上了被透支的窟窿。
而劉榮為難的,或者說是被掣肘的點,也恰恰就在于此。
——《金布律》,讓任何一種具備錢的形狀,且表面或多或少呈現出銅黃色的‘偽錢’,具備了貨幣合法性!
而且,由于呂太后‘漢高后’的特殊身份,劉榮還無法通過法令覆蓋——即出臺一部否定舊法的新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要想統一貨幣,推行五銖錢,將所有其他雜七雜八的劣錢淘汰,劉榮就必須面對《金布律》。
要么,廢除《金布律》;
要么,在接受《金布律》關于‘錢’的概念定義的基礎上,忍受劣幣驅逐良幣的市場規律,把五銖錢的推行交給兒子、孫子,乃至于一代又一代后世之君。
劉榮顯然會選擇前者。
但舊法令的廢除——尤其是開國皇帝、皇后這種具有特殊意義的人,所親自推出的舊法令,廢除的難度都不是一般的大。
原因很簡單:封建時代的政壇,講的從來都不是就事論事,而是就事論人、就人論事。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
還是《金布律》。
由于‘諸呂之亂’,呂太后在漢家的政治形象,其實已經是女人當中的‘桀紂’了。
但礙于呂太后‘高后’的身份,漢家朝堂對于這一政治定性,采取的是低調處理。
說直白點,就是大家都知道,也都認可呂太后不是個東西;
但為了照顧漢家——尤其是太祖高皇帝的顏面,這事兒,大家心里知道就行,誰也別往外說。
尤其是作為呂太后庶子的太宗孝文皇帝,更是礙于人倫孝悌,而無法做出任何一件否定呂太后的定性。
于是,呂太后成了‘既沒有參與諸呂之亂,也從來不知情’,結果被不肖子孫坑的晚節不保,或者說是‘死后名節不保’的受害者。
而《二年律令》中,由呂太后推出的、《金布律》在內的一系列新法,也都被‘冷處理’。
何謂冷處理?
放著不去管它。
不廢除,不采用,不否認它存在,但也不承認它能用。
整個朝堂內外,都極其默契的當《二年律令》當中的新法令——尤其是《金布律》不存在。
就像是鴕鳥遇到危險時,把頭埋進沙子里一樣。
《金布律》明明就在那里,明明沒有被廢除,明明還具備法律效應;
但整個漢室朝堂,都成了把頭埋進沙子里的鴕鳥。
在過去,這么做當然沒問題。
畢竟鑄幣權被開放,大家都能鑄錢,無論有沒有《金布律》,大家都能憑借鑄幣獲取利益。
可眼下,劉榮要收回鑄幣權,并推出官方統一貨幣,絕了全天下人,主要是貴族們的一大入項。
常言道:斷人財路,猶如殺人父母。
劉榮‘殺’了全天下幾乎所有貴族階級的父母雙親,會是個什么結果?
結果就是未來,必定會有無數人出現在未央宮外,揮舞著那紙已經被忽視三十多年的《金布律》質問劉榮:陛下認不認呂太后?
認不認這《金布律》?
既然認,那憑啥做出違背《金布律》的舉動?!
憑啥我們手里的錢,就都不是‘錢’了,只有少府那五銖錢是‘錢’???!
《金布律》都說我這就是錢了,陛下憑什么不認??。。?
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真真有價值、有可觀含銅量的正常錢幣,劉榮根本就不擔心。
因為那些錢幣,百姓就算無法熔鑄成新錢,也起碼能將其熔成銅,然后把銅賣出去換回五銖錢。
他們有退路——大不了融了賣銅。
但那些過分夸張的劣錢——如鄧通、劉濞二人比爛搞出來的劣質四銖,乃至于太祖劉邦的三銖鉛莢錢,持有者都是沒有退路的。
他們無法通過熔煉那些錢,來得到可觀的銅、來回收足夠的財富,彌補自己的損失;
他們只能靠《金布律》的法令背書,來迫使官府接盤,從而將損失轉移給漢家。
劉榮顯然不接受。
而不接受,就意味著在五銖錢問世之前,劉榮首先要解決掉《金布律》這一毒瘤。
哪怕不廢除《金布律》,也起碼要把那條惡心人的法律條令給刪改掉。
但這又使得劉榮,即將以重孫輩的身份,來觸碰漢家政壇現階段,僅有的幾個政治禁忌之一。
——呂太后的政治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