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黨的基層組織領導成員的產生
40.黨的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下一屆委員會能否由上級黨組織任命?
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含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根據這一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新一屆委員會不能由上級黨組織任命。如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不具備換屆選舉條件,可延期換屆選舉(延期換屆選舉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如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既不具備換屆選舉條件,又必須進行調整,也只能對書記、副書記和常委進行調整。
41.黨的委員會委員出缺能否由上級黨組織指派?
黨章規定:“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爲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這裡所指的黨組織的負責人,主要是指黨的委員會(含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常委。至於基層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出缺,中央組織部明確規定:“應當召開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不得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但上級黨組織在調動和任免基層黨的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常委時,可以同時任免其委員職務。
42.黨員調動工作單位後,沒有轉移黨員組織關係,能否擔任新的工作單位黨內領導職務?
黨員調動工作單位後,必須及時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沒有轉移黨員組織關係,在新的工作單位黨組織內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
表決權,當然也就不能擔任新的工作單位由選舉產生的黨內領導職務。
43.持黨員證明信的黨員,能否擔任臨時黨組織的領導職務?
持黨員證明信的黨員,在臨時黨組織內,可以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以擔任臨時黨組織的領導職務,但必須是正式黨員。
44.能否用招標的方式選拔黨支部書記?
招標是經濟活動中的一種行爲。是指在工程建設或大宗商品交易中,由發包方公佈標準和條件,提出價格,通過競爭及簽訂合同的形式選擇承包人。
選拔黨支部書記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須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進行。根據黨章規定,黨支部書記應由選舉產生,必要時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也明確規定:“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很顯然,用招標的方式選拔黨支部書記,明顯違反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
45.黨支部書記調動工作單位,能否自然成爲調入單位的黨支部書記?
黨支部書記調動工作單位後,如果沒有調入單位的上級黨組織的任命,又沒有經過黨內選舉,不能自然成爲調入單位的黨支部書記。
46.黨支部書記調動工作單位後,不久又調回原單位,能否自然恢復其黨支部
書記職務?
黨支部書記調動工作單位,並轉出黨員組織關係後,他在原單位的黨內職務即自然免除。不久又調回原單位,他原任的黨支部書記職務不能自然恢復。如需要他繼續擔任黨支部書記職務,必須按黨章規定進行選舉,或由上級黨組織重新任命。
47.一個單位黨組織負責人能否兼任另一個單位黨組織負責人?
根據黨章和中央組織部有關文件規定,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黨員編入黨的一個組織後,就確定了他的組織關係,他就在這個組織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調動工作單位後,如沒有轉移黨員組織關係,在新的工作單位黨組織內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擔任黨內職務。
根據上述規定,一個單位黨組織負責人,不能兼任另一個單位黨組織負責人。但可按隸屬關係兼任下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
48.黨組織合併後,原黨組織領導成員是否仍有效?
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兩個或兩個以上黨組織合併後,原黨組織領導成員(包括書記、副書記、委員)即自然免職。合併後新成立的黨組織,其領導成員應通過選舉產生。如選舉條件不成熟,其領導成員也可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
49.單位隸屬關係提升後,黨組織領導成員是否要重新任命?
由於單位職權或工作範圍等情況的變化,單位隸屬關係提升後,黨組織領導成員一般不要重新任命。如上級黨組織認爲該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需要加強,可對書記、副書記、常委進行調整和充實,委員不能重新任命。需要充實委員的,應按規定進行選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