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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轉型社會中的風險與基層社會矛盾_一、當前我國基層社會矛盾的成因分析

轉型社會中的風險與基層社會矛盾

關於當下中國的“社會轉型”,主要有三種解釋:一是體制轉型,即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二是社會結構變動,具體內容是結構轉換、機制轉軌、利益調整和觀念轉變;三是社會形態變遷,即中國社會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封閉性社會向開放性社會的社會變遷和發展。

過去幾十年許多國家的發展歷程表明,新興經濟體在脫離“貧困陷阱”之後,往往面臨巨大的風險,難以順利實現發展戰略和發展方式轉變,導致新的增長動力特別是內生動力不足,經濟長期停滯不前;許多複雜的經濟、社會、政治和技術挑戰接踵而至,快速發展過程中積聚的矛盾集中爆發,包括經濟停滯、貧富分化加劇、就業創業困難、公共服務短缺、社會動盪等問題交織疊加出現。從世界範圍看,拉美、東南亞一些國家在成爲中等收入國家後卻陸續掉進了“陷阱”。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進程不斷加快,體制轉軌與社會轉型全面“提速”,我國處於重要的戰略機遇期,同時處於社會矛盾的凸顯期。

一、當前我國基層社會矛盾的成因分析

社會轉型是一種社會事實與社會價值相統一的社會變遷。卡爾·波拉尼指出,現代社會的源泉和基礎是市場經濟,現代社會的各種變化受雙重運動支配,即“市場的持續擴張以及這一運動所遭遇的在特定方向上制約其擴張的反制運動”。當下,我國正處於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深度轉型期。值得強調的是,在我們走向的“現代社會”的過程中,整個社會的價值理念、利益格局、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等都不可避免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原有的那種權力高度集中、政府統管一切的社會管理模式已經完全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必然導致社會層面的矛盾和衝突多發。鄧小平同志提出“中國的問題,壓倒一切的是需要穩定。沒有穩定的環境,什麼都搞不成,已經取得的成果也會失掉”後,“穩定”一直是我國政治生活的重中之重。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持續保持了經濟高速成長、社會充滿活力、政治安定團結的局面。但當前,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困難還有不少,各種社會矛盾日益凸顯。一些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遲遲得不到有效解決,羣衆對腐敗、分配不公、房價過高、物價上漲、食品安全、侵犯羣衆權益等現象意見很大。國際上,西方主導和影響下的所謂“民主化浪潮”一波接著一波,西方敵對勢力加緊對我國實施西化、分化戰略,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基層社會矛盾。具體而言,隨著社會的深度轉型,傳統的利益格局會“失衡”、社會管理會“失範”、文化心理會“失約”,這也是我國社會轉型的風險之源和基層社會矛盾易發多發的根本原因。

(一)利益格局“失衡”

17世紀英國唯物論者霍布斯認爲:“對於每一個人,其目的都是爲著他自己的利益的。”利益格局,是指業已形成的,不同社會成員之間在利益分配和佔有過程中相對穩定的關係形態。利益格局是在佔統治地位的社會生產關係的基礎上,各社會成員之間以追求利益爲目的的相互作用以及社會對這種相互作用的控制和調節的過程中形成的。從這一意義上講,改革的實質就是利益格局調整。這種伴隨著體制變革而發生的利益格局調整是基本利益關係的重新構建。

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我國在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後,逐步建立起了計劃經濟體制。在城市以國有企業爲主體,實行了全民所有制和部分集體所有制;在農村由公社所有制逐步轉向“三級所有,隊爲基礎”的集體所有制。社會羣體被粗糙地分爲工人和農民這兩個階級,知識分子和其他階層都大而化之歸屬於這兩個階級。由於制度的設計,各階級的利益呈現出一種均衡化、穩定性的狀態。個人利益被統籌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之中,政治被過度拔高並泛化,經濟上推行平均主義“大鍋飯”,國家、集體幾乎壟斷社會的全部資源;城、鄉內部的社會各階層相對差距較小,但城鄉之間的差距巨大。在這種“剪刀差”通行的大背景下,由於國家控制著幾乎全部社會資源,並憑藉身份制、單位制和行政制組織規則直接分配社會資源,確定不同社會集團、羣體與個體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由此形成了“國家—單位”利益結構。由於政治和社會資源的高度集中與分配過程中的平均主義“大鍋飯”使很多人失去了勞動的積極性,個體層面的利益與需求難以得到自發的動員,所以,國家經濟發展趨於停滯、社會穩定面臨巨大威脅。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吹響了改革開放的號角,社會利益格局逐步開始發生劇烈調整。在農村,以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爲導火索的改革,逐漸蔓延到農村的各個領域,最終開啓了農村社會一場深刻的變革,不僅廣大農民的“社員”身份被打破了,而且作爲農業生產的“主業”地位也受到了衝擊,使農村羣體在城鄉之間、地域之間、產業之間以及原不同身份、羣體之間、代際之間發生廣泛流動,使得農村中原來大而一統的農民階層產生了進一步的分化,出現了一些新的利益階層:以農業勞動爲職業的利益羣體;以在鄉、村集體企業從事非農業勞動爲主的利益羣體;以在城市常駐性務工爲代表的利益羣體;以城市季節性務工爲代表的利益羣體;以農村流通服務爲代表的利益羣體。在城市,城市改革開放也使原工人階層利益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隨著經濟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原有的社會階層和社會身份的嚴格界限被打破了,新出現了一些非公有制的單位和工人,收入分配關係隨之也發生了變化,進而逐步剪斷了維繫城市各個羣體利益一貫性的紐帶,城市利益格局逐步呈多元化、差異化態勢。原來意義上的工人階層,主要分化爲:直接從事生產、流通和交換領域的工人階層所代表的利益羣體;專業技術人員階層所代表的利益羣體;社會管理者、企業管理者階層所代表的利益羣體。

可以說,改革開放的歷史過程實際上伴隨著打破舊的利益格局和建立新的利益格局。近年來,我們採取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羣衆的收入,積極調節收入分配,人民生活得到顯著改善。一是普遍提高城鄉居民收入,二是重點改善低收入羣體和困難羣衆生活,三是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應該說,我們始終努力堅持把利益格局的調整與不同發展階段的任務相結合,確定不同階段的利益分配原則,從提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到強調“更加註重社會公平”、“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利益分配的手段措施基本上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戰略,有效保持了社會的穩定和諧。利益結構調整,是新時期我國改革開放中利益分化的重要結果,對全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效率觀、財富觀、利益觀的樹立,有利於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不斷拓展。同時,變化的利益格局也產生了一些消極影響,主要表現在“利益格局失衡”。具體來講,“利益格局失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城鄉利益關係不協調。當前,我國的農業人口仍佔相當大的比例,城鄉之間差距依然巨大。我國農業人口數量龐大,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尖銳,農業人口向非農產業的轉移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在二元經濟的轉變過程中,如何妥善解決農村和農業領域人口的增收問題與發展問題,使之能分享到改革發展的成果。圖1-1和圖1-2可以反映出2009—2013年農村和城市的收入情況。

圖1-1 2009—2013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圖1-2 2009—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二,區域利益關係不協調。雖然對於我國不同地區居民之間在收入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不僅表現在東部沿海、西部地區、東北地區和中部地區這樣大區之間和行政區域之間,也表現在發達地區與各類問題區域之間,比如資源即將枯竭的地區、生態相對脆弱的地區、老少邊窮地區等。

第三,行業利益關係不協調。統計結果表明,隨著社會改革的不斷推進,近年來我國不同行業間的收入差距呈擴大的趨勢。當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行業之間存在收入水平差距是一種正常現象,但目前不同行業的收入水平差距,既有行業特點、經濟形勢等方面的影響,也有行業體制機制和相關政策的影響。特別是一些行業由於改革措施的不配套,其高利潤和高收入水平並非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的結果,而是利用其壟斷地位擡高價格,獲取的超額收入。

第四,收入分配製度運行不協調。在我國,初次分配的公平程度對城鄉居民收入結果的公平程度有決定性影響;目前再分配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仍然有限,並且表現出不斷降低的態勢。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國收入分配製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兩個層次上都存在制約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關制度是現狀形成的決定性因素,再分配製度缺陷助長了不公平分配。主要表現爲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所佔比重偏低,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都有拉大的趨勢,收入分配秩序不規範。

第五,社會成員貧富差距過大。馬克思主義不是簡單的經濟決定論,但非常強調經濟基礎的作用。我們甚至可以這樣認爲:社會衝突同貧富差距,兩者的相關性很強。持續改革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注入了強勁的動力,有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在政策等因素的扶持下先富了起來;一部分行業由於涉及國計民生、國家安全等而成爲了壟斷行業,得到了巨大的壟斷利潤;當然也有一小部分人,通過“灰色地帶”、“潛規則”謀取了許多財富。特別是近年來,我國地區、城鄉、行業、羣體間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導致部分社會財富向少數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經超過基尼係數標誌的警

戒“紅線”。根據國際慣例,一般認爲,當基尼係數小於0.2時爲高度平均, 0.2~0.3之間表示相對平均,0.3~0.4之間爲比較合理水平,0.4~0.6之間爲不平均,0.6以上爲高度不平均。國際上通常把0.4作爲貧富差距的警戒線,認爲超過這條警戒線,就容易產生社會動盪。中國自從2000年公佈中國基尼係數爲0.412之後,官方再也沒有對這項統計公佈過具體數字。在國家統計局的《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統計監測報告(2011)》中僅提到“從五項監測指標來看,2010年基尼係數略高於2000年的0.412”。2011年《世界財富報告》稱中國內地超百萬美元富人達53.5萬,居全球第四。但同時,我國仍然還有4000多萬人沒有擺脫貧困,城市低保人羣尚有2000多萬。總體來講,我國目前收入差距特點有三:一是我國是在平均分配製度的基礎上演變成了收入差距較大的國家;二是除了市場分配的差距,在國家財政的再分配方面也有很大差距;三是一些腐敗現象將貧富差距問題在人們心理上進一步擴大。由此帶來的諸多問題正日益成爲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第六,利益格局固化。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經形成了衆多利益訴求不同、社會地位不同的社會階層,不同社會階層之間存在著矛盾。這種矛盾往往表現爲“特殊利益集團”與外部的矛盾。這種“利益集團”基於共同的經濟利益,爲最大限度地實現其共同利益而結成同盟。這種“利益集團”使得本就不很合理的利益格局更加“固化”,逐漸成爲全面深化改革的“攔路虎”。

(二)社會管理“失範”

社會管理是指以政府爲主導、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對社會領域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控制的過程。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在建立並逐步完善了計劃經濟體制,把所有的個人都納入到一定的單位和集體中,建立起政府包管一切的、高度集中的社會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具有四個主要特徵:一是政府全能的社會管理體制;二是以“單位”爲基礎的從業人員管理體制;三是以“街居”爲基礎的城市社會人員管理體制;四是以單位、戶籍、職業身份和檔案四重製度爲基礎的社會流動管理體制。這種依附於計劃經濟體制而形成的政府全能式的社會管理體制,改變了舊中國民間社會長期以來一盤散沙的狀態,極大地提升了國家對社會的組織動員力和控制力,但這種體制必然也帶來一些固有的弊病:一方面,政府直接管理經濟和社會,既提高了行政管理成本,同時也把一切權力和一切責任都集中到政府,社會自身管理缺乏活動,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調節機制難以形成;另一方面,在這種社會管理體制下,所有的社會成員個體都被約束在一個個相對獨立的、封閉的單位和集體中,這必然會阻礙正常的社會流動,使社會缺乏生機和活力,社會創造力也必然受到影響。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我國對社會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一是改變了把社會成員的工作和居住固定在相對封閉的空間中的狀況;二是改變了過去把社會矛盾政治化、人民內部矛盾敵我化的做法;三是完善了對流動人口、生活困難羣體和失業者的保障體系和管理體系;四是增強了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基本滿足人民羣衆在教育、醫療、文體活動等方面不斷增長的需求;五是保證了我國在快速發展中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六是建立了全國應急管理體系,大大提高了國家應急管理能力。但總的來看,在新的形勢背景下,當前我國的社會管理模式還沒有完全擺脫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管理模式的窠臼,如:在思想觀念上,重經濟建設輕社會管理;在管理主體上,重政府作爲輕多元參與;在管理方式上,重管制約束輕協商協調;在管理環節上,重事後處置輕源頭治理;在管理手段上,重行政手段輕法制規範和道德自律……這些積蓄下來的問題與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和目標是不相適應的,這些“不適應”也直接導致了“社會管理失範”現象的廣泛存在。

第一,從社會階層結構的變化來看。社會結構的轉型,進一步導致人們利益關係的普遍分化、碰撞和衝突,原來利益分化較小的,由工人、農民、幹部和知識分子組成的簡單階層結構,已經轉化成利益分化較大的、由許多不同利益羣體組成的複雜結構。即便是同一社會階層中,經濟社會地位和利益訴求也有了很大差異。而涉及羣體矛盾的事件所涉及的不再僅僅是個人利益,而往往是羣體利益。

第二,從羣衆社會需求的變化來看。就人的全部需要而言,其無限發展的過程實質上就是社會實踐無限發展的過程。人們通過社會實踐來滿足需要。第一個需要的滿足和滿足這一需要的實踐活動又會產生新的需要,新的需要又會促使人們去進行新的社會實踐,這是一個不斷反饋、永無止境的發展過程。“沒有需要,就沒有生產。而消費則把需要再生產出來。”“已經得到滿足的第一個需要本身、滿足需要的活動和已經獲得的爲滿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當前,各階層羣衆需求千差萬別,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利益關係錯綜複雜,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包攬所有管理事項,但目前社會管理尚未徹底擺脫計劃經濟時期的痕跡,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理念落後、手段單一、力量不足、長效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第三,從社會組織的變化來看。隨著生產關係的變動,交換關係也發生了相應的改變,市場經濟正逐漸取代計劃經濟。以前社會完全是單位或公社管理,吃喝拉撒睡,什麼都管。黨和政府主要通過單位、街居、社隊聯繫羣衆、整合社會利益、調節社會矛盾。隨著一系列深刻變革,我國社會生活的組織方式也發生從“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變化。隨著農村土地承包制的實行、企業獨立法人地位的確立、多種所有制經濟及“新經濟組織”的發展,使越來越多的“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在政府和個人之間,原有集體、單位的管理網絡在消失、弱化,而新的管理網絡分類還尚未成立、完善,致使社會整合作用較弱。

第四,從城鄉結構的變化來看。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與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傳統耕作的土地和生活的村莊,成爲新生代農民工,從事著城市第二、三產業的生產與服務。這批農民工的社會訴求明顯高於他們的父輩,更加渴望過上體面的生活,從事體面的工作。而如何使這批農民工農更好地融入城市的生活,則成爲社會管理的重大挑戰。

第五,從收入分配變化來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不斷推進,與基本國情、發展階段相適應的收入分配製度基本建立。同時,收入分配領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範,隱性收入、非法收入問題比較突出,部分羣衆生活比較困難。基尼係數的攀升,城鄉之間、地域之間、從事不同職業甚至同一職業不同單位之間的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過度的分配不公必然會引起羣衆不滿。如何優化收入分配結構、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已然成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急需解決的深層次問題之一。

第六,從人口流動、人口結構和家庭結構的變化來看。隨著我國城鎮化步伐的快速推進,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擇業的自主化、就業的市場化以及全國大一統市場格局的形成,越來越多的農民脫離原來的故土,加入到城鄉流動人口的大軍中,但是這麼多的城鄉流動人口大軍能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體系中去嗎?實踐證明,至今爲止他們中的絕大部分在戶籍、就業、住房、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諸多方面面臨衆多困難。經調查,這些流動人口大部分聚居在生活成本低、環境衛生差的城鄉結合部或地下建築中。新人口的到來並未帶來這些地方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資源的重新再配置、再調整,社會管理力量非常薄弱,社會資源相對比較匱乏。由此而引發的諸如偷盜、搶劫、黑社會、販毒吸毒、賣淫嫖娼等社會問題比較突出。陌生人的增多、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人際關係的疏離、情感紐帶的缺失、內部關係的鬆散、信任程度的降低、社會制約因素的匱乏……諸多因素爲社會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此外,計劃生育國策帶來我國人口結構的深刻變化,家庭小型化和當前老齡化程度的加重,許多過去以家庭爲單位解決的問題,如養老、單親撫養、心理障礙、殘疾、代際衝突等,逐步顯化爲社會問題,需要藉助更多的社會資源,尋求更多的社會救助。這些都是新形勢下我國社會管理面臨的新任務、新挑戰。

第七,從社會治安管理來看。隨著社會轉型的縱深推進,利益結構急劇轉變,社會流動性加快,各種社會失範問題也呈現多發態勢。儘管各級部門均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厲打擊犯罪行爲,但社會刑事犯罪總量仍在高位運行,特別是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網絡詐騙犯罪以及各種侵財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秩序,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社會轉型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一項長期的、艱鉅的任務。

第八,從司法腐敗現象滋生來看。公正的法院裁決是化解矛盾衝突的最後防線,也是規範公民行爲的良方和前提。否則,敗訴方懷疑法官的公正性,雖然無法直接對抗以國家權力爲後盾的判決,但他心中必然會產生一種強烈的不滿,形成一種“怨恨”。產生司法不公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法院構成的“泛行政化”,即法院按照行政層級制的特點構建,內部形成嚴格的等級制,層層向上級負責,向權力負責,而不是對法律負責,這顯然違背了司法規律,使法官服從權力,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二是法院受制於地方,難以實現司法公正。當地方公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時,法院和法官都很難站在公民權利一邊。三是法院成爲利益主體,難以實現司法公正。根據司法的規律,法院必須和一切利益脫鉤

,才能保持中立。法院不能有自己的利益,不能成爲一般的民事主體。近年來,我國出現了不少法院拖欠農民工工資,法院與商家、企業發生合同糾紛,對方告狀無門的現象就是例證。四是法官的責任機制無法落實,影響司法公正。法官的判決是集體判決,同時要層層審批,甚至要審判委員會討論,這樣,出了問題就很難追究法官的個人責任。五是部分法官的個人素質不高,存在“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現象,影響司法公正。

第九,從網絡社會的興起來看。近年來,中國的信息傳播手段呈現出突飛猛進的發展態勢。網絡深刻地改變了普通民衆的生活,改變了國家的政治生態環境,也正在改變社會管理機關的執法生態環境,這已經不是我們認識不認識、接受不接受、情願不情願的問題,而是怎樣接受、怎樣應對、怎樣有所作爲的問題,這是科技發展、時代進步的必然結果。互聯網等先進信息傳播手段對社會矛盾的形成和擴散自然也產生了不小的影響。現實社會很多違法犯罪以及治安問題已經向虛擬社會蔓延,如網絡詐騙、網絡色情、網絡謠言、網絡恐怖事件等;一些羣體性事件,也呈現出網上網下遙相呼應、互相放大的趨勢,越是激烈的言論,越容易引人注意,如果意見發表者缺乏理性的話,那麼聽者也很容易缺乏理性至少是來不及進行必要的分析;尤其是國內外敵對勢力利用網絡對我分化、西化,對現實社會的安全構成了威脅。如何統籌網上網下兩個領域,把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作爲一個整體來管理,切實改進對虛擬社會的管理,是黨的羣衆工作和政府社會管理面臨的新課題。

第十,從社會行爲規範的變化來看。市場取向的改革促進了經濟發展,顯著地改善了民生,也帶來社會行爲規範的變化。對個人利益的追求獲得了正當性和合理性,但約束、監督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爲規範系統還不完善,特別是,社會在飛速變革,而一些法律法規相對滯後,有的法律法規之間不統一,給實際執行造成難度;社會生活和生產行爲的複雜性大大提高,但適應這種複雜性的社會管理技術還沒有得到相應提高。

以上社會管理“失範”現象,有的是在社會結構轉型過程中,因結構衝突、體制摩擦、法律法規不健全造成的,也有的是快速發展過程中因各種原因歷史積累和遺留的,還有的是因我們工作缺位、方法不當或某些工作失誤形成的。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過程中逐步加以解決。

(三)文化心理“失約”

文化心理是社會成員針對文化變遷所體驗到的自身所處的社會情緒基調,是社會成員的社會價值取向和態度匯聚而成的共識。心理學的心理效應規律告訴我們,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也是老百姓的期望值迅速上升的時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舊的規範、價值觀念和行爲模式被否定或者遭到破壞,逐漸失去了對人們的約束力。而人們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競爭意識、利益意識、權利意識、參與意識等不斷增強,但新的規範、價值觀念和行爲模式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導致了社會規範權威失落、社會規範真空或規範衝突。就整個社會而言,既存在著反映市場經濟要求的平等、自由、公正、競爭、效率、開放、改革等現代形態的價值觀念,也存在著諸如身份、等級、特權、懶惰、散漫、封閉、保守等傳統社會形態的價值觀念。這必然導致一些羣衆的文化心理極其困惑並著重表現爲不滿、憤慨、暴怒等反程序、反規則的情緒。這裡所謂文化心理“失約”,就是指一些社會成員在道德、心理層面的“焦慮”、“放任”或“無所適從”,從而導致一些基層社會矛盾“發生”或“激化”。

第一,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與持久,廣大人民羣衆的思想意識獲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特別是以家庭聯產土地承包爲重點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以企業改製爲重點的城鎮經濟體制改革,一些歪風邪氣趁機泥沙俱下,腐蝕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意識:有些人信奉“金錢至上”,一些農民、基層村(居)、企業管理人員爲謀取經濟利益最大化,不惜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有的單位和行政組織爲謀求小集體、小團體的利益,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在民衆、企事業單位、基層行政組織之間埋下了引發矛盾糾紛的隱患。

第二,社會誠信缺失。簡單地說,信用是一種信任關係,主要是指參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當事人之間所建立起來的一種信任關係,廣義的信用概念等同於誠信。社會信用體系是一種保證經濟良性運行的社會機制,其核心是失信懲戒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講,信用體系等同於信用制度。我國的“十五”計劃首次把建立信用制度列入政府工作重點以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積極成果,但與社會失信的突出矛盾相比仍顯得相對滯後。誠信問題有一般有三個層次,即國家主權信用(政務誠信)、一般企業信用(商務誠信)和自然人信用(個人誠信)。三者之中,政務誠信是關鍵。當前,這三個層面的誠信都不同程度地出了一些問題。政務誠信的缺失主要表現爲人民羣衆對有的基層黨政組織存有不信任感。一些基層黨政幹部存有“四風”,不想羣衆之所想,急羣衆之所急,幫羣衆之所需,對羣衆關心不夠,幹羣關係疏遠,羣衆對領導幹部乃至黨政組織不信任感加大。羣衆與羣衆之間、羣衆與村(居)之間、羣衆與基層行政部門之間有了矛盾糾紛,不願找基層黨政組織解決和處理,引發羣衆越級上訪,小的糾紛演變成了大的上訪事件,不僅使羣衆正常的生產生活受到影響,還牽扯了上級領導機關的大量精力。

第三,近年來,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應對物價上漲過快、房價過高等問題,有的目前已取得預期效果,但仍有一些問題痼疾暫時難以解決。居民的生活成本普遍過高,幸福指數、安全指數不高。這容易引發以下兩種典型的危害形式:其一是無主義的恐怖。前兩年,極個別對社會心懷怨恨者對幼兒園發動的襲擊,就是無助的社會羣體對弱肉強食的社會達爾文主義非理性反抗。其二是無直接利益的衝突。許多羣體性事件,參與其中的人絕大部分並沒有直接利害關係,而源於老百姓日常對一些政府部門的怨氣鬱結。

第四,近年發生的多起“網絡圍觀”及羣體性事件表明,在一些民衆中間似乎有一種“羣體性怨恨”,這些事件確實反映了一定的社會心態。具體地說,近年來民衆不滿情緒主要存在三個指向:一是對於貪污腐敗、不作爲的官員,二是“爲富不仁”的商人,三是針對一些不公平的社會現象,以及造成這些不公平的公共權力機關。長期的底層認同將帶來羣體性的社會怨恨。

第五,一些幹部和羣衆解決矛盾的思想方法有待轉變。一些政府部門和領導幹部在社會管理中觀念守舊,多是以“官對民”的心態“由上而下”進行行政管理,忽視平等的對話協調。對於出現的矛盾“重堵而輕疏”,這容易造成社會矛盾多發。一些羣衆有問題不找基層政府和具體部門,認爲只要越級上訪,就能給基層政府施壓,就能解決自己的要求。有些羣衆認爲不論反映什麼問題,人多就是政策,人多問題就能解決。在羣體上訪中,往往沒有組織嚴密、準備工作充分、分工明確,就組織羣衆集體上訪。有的羣衆不管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爲“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一些羣衆存在法不責衆的心理,認爲只要是上訪怎麼幹也不犯法,政府也不會把他們怎麼樣,甚至認爲自己有過激的信訪行爲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把屢試不爽的“鬧大才解決”當成解決基層社會矛盾的“潛規則”,這在某種程度上傳遞出一種錯誤且危險的訊息,有可能會對一些善良淳樸的民衆產生誤導,促使他們採取激烈的手段、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此一來,地方政府恐將陷入“按下葫蘆浮起瓢”的泥潭,只能以一種非常狼狽的姿態來解決問題、處理危機和維護社會秩序,更遑論積極作爲、主動服務、上門服務了。“鬧大了才解決”違背了以人爲本的執政理念,偏離了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必須堅決予以糾正,一定不能讓其成爲執法思維和執法實踐的常態。

第六,急劇的社會變遷引發的心理問題逐漸增多。有關研究顯示,在我國每年有25萬人自殺,已成爲青年人羣的首位死因。每年約有150萬人因家人或親友自殺而導致長期、嚴重的心理創傷,從而成爲一種嚴重的社會負擔。我國民衆社會心理中的適應性問題較爲複雜,既體現著解除生存危機帶來的心理恐慌和不安全感的要求,又顯示出滿足精神層面的歸屬需要和自我實現的要求,更涉及制度設計和體制轉型、治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等宏觀大問題。因此,我國民衆無一例外都面臨著由社會轉型引發的心理變革問題,心理適應性已成爲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影響因素。

綜上,利益格局“失衡”、社會管理“失範”和文化心理“失約”是基層社會矛盾多發的根本原因,但基層社會矛盾的產生往往由一些直接的“導火索”引發。其一,羣衆訴求表達渠道不暢。由於政績考覈片面強調GDP指標、羣衆上訪數量等,導致少數幹部不是千方百計解決羣衆的利益訴求,而是採取堵、截、壓等手段,花費大量精力控制羣衆信訪,堵塞了羣衆的訴求表達渠道。其二,一些幹部能力素質與羣衆新的利益訴求不適應。“官本位”思想、“老爺”思想嚴重,爲民服務的意識、公僕意識弱,不能夠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對人民羣衆缺乏感情、缺乏熱情,對人民羣衆反映的問題能敷衍塞責的就敷衍塞責,能推諉拖拉的就推諉拖拉,對人民羣衆的正當要求置若罔聞,對出現的矛盾糾紛不能及時調處,甚至釀成嚴重事件。其三,境內外敵對勢力、邪教勢力、社會惡勢力從中蠱惑、煽動、操縱,企圖通過製造社會動亂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這就要求我們,在社會轉型關鍵期,必須更新社會管理觀念,整合社會管理資源,深入研究社會矛盾規律,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機制,統籌協調各方利益關係,妥善處理各種利益矛盾,引導好社會輿論心理,從根本上減少、杜絕社會衝突的發生。

(本章完)

五、以協商民主實踐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二、利益協調機制二、以基層民主決策推動社會矛盾化解三、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與核心價值觀第十一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調解工作創新_二、行政調解創新二、以基層民主決策推動社會矛盾化解二、以基層民主決策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七章 和諧文化建設與基層社會矛盾化解_五、最大限度地形成社會思想共識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二、利益協調機制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第十一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調解工作創新_三、人民調解創新三、發揮社會保障體系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彌合劑”作用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七、繼承借鑑原則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三、服務發展原則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二、利益協調機制六、培養共同價值觀,消除階層衝突感,提高社會凝聚力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七、產品或服務質量問題引發的消費糾紛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八、環境污染產生的生態糾紛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二、國民心理問題的發生機理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二、當前依法化解基層社會矛盾面臨的困境第十二章 國外社會矛盾化解做法與啓示_四、制定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九、涉法涉訴引發的矛盾糾紛五、以協商民主實踐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十一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調解工作創新_三、人民調解創新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八、環境污染產生的生態糾紛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二、國民心理問題的發生機理第一章 轉型社會中的風險與基層社會矛盾_一、當前我國基層社會矛盾的成因分析第十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信訪工作創新_二、當前信訪工作面臨的問題第八章 輿論引導與羣體性事件處置_一、羣體性事件是基層社會矛盾的極端表現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一、法治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手段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五、以協商民主實踐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三、推動法治中國建設,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一、科學認識原則第一章 轉型社會中的風險與基層社會矛盾_二、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性質和基本特徵六、培養共同價值觀,消除階層衝突感,提高社會凝聚力第八章 輿論引導與羣體性事件處置_一、羣體性事件是基層社會矛盾的極端表現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四、源頭治理原則第十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信訪工作創新_一、我國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推進第七章 和諧文化建設與基層社會矛盾化解_五、最大限度地形成社會思想共識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四、企業用工中的勞動糾紛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五、統籌兼顧原則二、以基層民主決策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八章 輿論引導與羣體性事件處置_二、輿論風險與輿論引導第十一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調解工作創新_二、行政調解創新第一章 轉型社會中的風險與基層社會矛盾_四、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根本目的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四、權益保障機制一、和諧文化對基層社會矛盾化解的導向和支持作用三、發揮社會保障體系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彌合劑”作用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三、服務發展原則第一章 轉型社會中的風險與基層社會矛盾_四、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根本目的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七、產品或服務質量問題引發的消費糾紛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二、國民心理問題的發生機理第十二章 國外社會矛盾化解做法與啓示_二、著力保障公民利益表達的基本權利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二、國民心理問題的發生機理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六、醫患糾紛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一、訴求表達機制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一、我國國民心理健康現狀第十一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調解工作創新_二、行政調解創新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第十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信訪工作創新_二、當前信訪工作面臨的問題第十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信訪工作創新_一、我國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推進六、培養共同價值觀,消除階層衝突感,提高社會凝聚力第十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信訪工作創新_二、當前信訪工作面臨的問題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二、利益協調機制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五、統籌兼顧原則第十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信訪工作創新_三、加強信訪工作創新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六、醫患糾紛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八、環境污染產生的生態糾紛第十二章 國外社會矛盾化解做法與啓示_四、制定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二、當前依法化解基層社會矛盾面臨的困境二、倡導和諧的價值取向,培育和諧的思想觀念第八章 輿論引導與羣體性事件處置_三、正向輿論引導在羣體性事件處置中的作用五、以協商民主實踐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十一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調解工作創新_三、人民調解創新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三、我國心理干預事業現狀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二、當前依法化解基層社會矛盾面臨的困境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一、以基層民主選舉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四、以基層民主監督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五、統籌兼顧原則三、以基層民主管理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二、當前依法化解基層社會矛盾面臨的困境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二、國民心理問題的發生機理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一、科學認識原則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三、推動法治中國建設,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二、城市建設徵地和拆遷糾紛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四、權益保障機制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一、訴求表達機制
五、以協商民主實踐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二、利益協調機制二、以基層民主決策推動社會矛盾化解三、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與核心價值觀第十一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調解工作創新_二、行政調解創新二、以基層民主決策推動社會矛盾化解二、以基層民主決策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七章 和諧文化建設與基層社會矛盾化解_五、最大限度地形成社會思想共識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二、利益協調機制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第十一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調解工作創新_三、人民調解創新三、發揮社會保障體系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彌合劑”作用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七、繼承借鑑原則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三、服務發展原則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二、利益協調機制六、培養共同價值觀,消除階層衝突感,提高社會凝聚力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七、產品或服務質量問題引發的消費糾紛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八、環境污染產生的生態糾紛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二、國民心理問題的發生機理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二、當前依法化解基層社會矛盾面臨的困境第十二章 國外社會矛盾化解做法與啓示_四、制定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九、涉法涉訴引發的矛盾糾紛五、以協商民主實踐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十一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調解工作創新_三、人民調解創新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八、環境污染產生的生態糾紛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二、國民心理問題的發生機理第一章 轉型社會中的風險與基層社會矛盾_一、當前我國基層社會矛盾的成因分析第十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信訪工作創新_二、當前信訪工作面臨的問題第八章 輿論引導與羣體性事件處置_一、羣體性事件是基層社會矛盾的極端表現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一、法治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手段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五、以協商民主實踐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三、推動法治中國建設,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一、科學認識原則第一章 轉型社會中的風險與基層社會矛盾_二、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性質和基本特徵六、培養共同價值觀,消除階層衝突感,提高社會凝聚力第八章 輿論引導與羣體性事件處置_一、羣體性事件是基層社會矛盾的極端表現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四、源頭治理原則第十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信訪工作創新_一、我國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推進第七章 和諧文化建設與基層社會矛盾化解_五、最大限度地形成社會思想共識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四、企業用工中的勞動糾紛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五、統籌兼顧原則二、以基層民主決策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八章 輿論引導與羣體性事件處置_二、輿論風險與輿論引導第十一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調解工作創新_二、行政調解創新第一章 轉型社會中的風險與基層社會矛盾_四、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根本目的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四、權益保障機制一、和諧文化對基層社會矛盾化解的導向和支持作用三、發揮社會保障體系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彌合劑”作用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三、服務發展原則第一章 轉型社會中的風險與基層社會矛盾_四、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根本目的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七、產品或服務質量問題引發的消費糾紛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二、國民心理問題的發生機理第十二章 國外社會矛盾化解做法與啓示_二、著力保障公民利益表達的基本權利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二、國民心理問題的發生機理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六、醫患糾紛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一、訴求表達機制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一、我國國民心理健康現狀第十一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調解工作創新_二、行政調解創新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第十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信訪工作創新_二、當前信訪工作面臨的問題第十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信訪工作創新_一、我國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推進六、培養共同價值觀,消除階層衝突感,提高社會凝聚力第十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信訪工作創新_二、當前信訪工作面臨的問題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二、利益協調機制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五、統籌兼顧原則第十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信訪工作創新_三、加強信訪工作創新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六、醫患糾紛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八、環境污染產生的生態糾紛第十二章 國外社會矛盾化解做法與啓示_四、制定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二、當前依法化解基層社會矛盾面臨的困境二、倡導和諧的價值取向,培育和諧的思想觀念第八章 輿論引導與羣體性事件處置_三、正向輿論引導在羣體性事件處置中的作用五、以協商民主實踐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十一章 基層社會矛盾化解與調解工作創新_三、人民調解創新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三、我國心理干預事業現狀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二、當前依法化解基層社會矛盾面臨的困境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三、城市社區物業糾紛一、以基層民主選舉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四、以基層民主監督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五、統籌兼顧原則三、以基層民主管理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二、當前依法化解基層社會矛盾面臨的困境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_二、國民心理問題的發生機理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一、科學認識原則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三、推動法治中國建設,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第二章 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的主要類型_二、城市建設徵地和拆遷糾紛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四、權益保障機制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一、訴求表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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