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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實施共治是國家治理之重_二、共治的主要方式方法

二、共治的主要方式方法

共治的主要方式是協商,也稱協商民主。協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一種民主形式,即經過審慎思考和反復討論的民主治理模式。在國際上,1980年,約瑟夫·畢塞特首次使用,1987年和1989年,伯納德·曼寧和喬舒亞·科恩的文章推廣了這一術語的使用,而后來羅爾斯和哈貝馬斯則專注于協商民主理論的研究,并為此出版了專著,成為該理論的代表人物。協商民主理論的傳播發展,也推動了中國對該理論的理解和應用。其實,中國早有協商民主的傳統和做法,協商民主理論在西方興起后,加深了中國對協商民主的認識。

西方學者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來理解協商民主:第一,協商民主模式下,每一個公民都能夠自愿參與討論、自由表達觀點,它是一種多元文化的表現形式。第二,協商民主強調對話的原則是共同服務于公共利益。第三,協商民主達到目的的方式是對話、溝通和相互的妥協。無疑,共治的展開和進行,完全可以也必然需要運用協商民主的方式。

協商民主,可以說是介于全民民主與精英民主之間的更為有效的一種民主形式。全民民主雖然是全體公民的民主,但不太容易操作和把握,在現實中更是不易實現;精英民主既然是少數人的民主,自然不能充分體現公眾的意志,而協商民主恰恰介于二者之間,既具有可操作性,又能夠更好地體現公眾意志。確切地說,協商民主是社會精英組織公眾很好地參與政治協商和對話,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主方式。在西方,協商民主獲得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和在政治生活實際中的廣泛運用。在中國亦是如此,這不僅是因為受到西方理論界的影響,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們具有協商民主的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召開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并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政治協商制度。現階段,各級政協通過政治協商的民主方式,發揮了重要的參政議政作用。

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協商民主之所以可以而且應該成為中國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共同治理的主要方式,其原因如下:

第一,協商民主具有最廣泛的群眾基礎。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為人民服務是國家和政府工作人員的宗旨和出發點,“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和貫徹的群眾路線的根本要求;“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組成浩浩蕩蕩的隊伍”,是中國共產黨致力于建設統一戰線的深刻內涵。各行各業的勞動者,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都是黨的群眾路線和統一戰線的依靠

力量,要達到這樣的目的,就要實行協商民主。

第二,協商民主是滿足公民權利的現實途徑。公民權利的實現狀況,代表著一個國家政治文明的發展程度。公民權利的實現工具很多,例如,經濟的手段、法律的手段、行政的手段,等等,而協商民主是一個重要的、便捷的手段。協商民主成為公民權利實現的便捷的、有效的手段,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必然產物,是公民參與意識提高的體現,是更能滿足公眾期待和要求的一條現實途徑。

第三,協商民主是實現治理利益的有效方式。共治的目的在于實現公眾的利益,公眾要實現符合自己意愿的利益,首先就要表達自己的意志。協商民主是公民意志的表達方法之一,使公民具有更多的話語權,“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平等對話一直就是民主思想的核心”,這樣的協商民主形式越來越受到政府和公眾的青睞;其次,協商民主的協商過程,本來就是雙方或多方博弈和妥協的過程,看起來是雙方或多方都做出了妥協,實際上是一個消除分歧、達成共識的過程。沒有協商,就沒有共識,由此,西方學者把“每個公民都有協商責任”作為協商民主的基本前提,是一種責任,在協商的過程中,不同的人承擔了不同的角色、職能和責任。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才有了更廣闊的商談空間,也就能為公民爭取到更多的合理的利益。再次,協商民主是實現公眾利益和有效治理的雙贏或多贏模式。協商民主能夠得到廣泛的傳播和認同,不僅在于其更加有利于實現公眾利益,也在于它有利于多元治理,有利于政府和各方面的溝通,并且有利于治理效率的提高。

協商民主作為共同治理、多元治理的主要方式,還包含著要采取和運用以下比較常見的幾種具體方法:

——對話。對話是為了進行社會協商而廣泛采用的一種方法,就是圍繞公眾關心的某一重大社會問題,由黨政機關的負責人,與相關的公眾群體或社會團體,面對面地進行平等的、直接的、公開的對話,聽取公眾的意見,回答公眾的問題。在中國,這樣的社會協商對話,特別有利于領導和群眾之間、這部分群眾和那部分群眾之間,交換意見,平等協商,以便正確處理和協調各種不同的社會利益和矛盾。

——溝通。溝通是理解不同語言、文化思維方式之間的差異,并隨時對自己的思想作出調整的方式。不同的文化背景造成了人們行為方式的不同,如果按照自己的文化價值觀去理解對方,可能會得出完全錯誤的結論,甚至會誤解對方的動機和目的,這就需要溝通。在開展多元治理中,進行多方的、及時的溝通尤為重要。溝通在治理的多主體交往中,起著增進了解、實現信息互換、協調誤解和化解矛盾、加強協作

等積極作用。

——商談。商談就是交談,就是談話、交心,如進行個別商談和集體商談,或稱為懇談。民主懇談,是一項傾聽民聲、體察民情、解決群眾困難、實現民主決策的制度化措施。它是通過懇談的方式,充分征求群眾意見和建議,從而了解社情民意,為進一步實現民主決策、解決群眾熱點、難點問題積累第一手資料,為正確決策奠定基礎。例如,在浙江溫嶺市開展的懇談,由最初的對話型懇談,到后來的決策型懇談,民主懇談的議題范圍越來越廣,公眾參與的程度也越來越深。

——合作。合作是共同治理、多元治理的基本條件和方法。成功的共同治理,需要成功的合作。成功的合作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主要有:一致的目標,任何合作都要有共同的目標,至少是短期的共同目標;統一的認識和規范,合作者應對共同目標、實現途徑和具體步驟等,有基本一致的認識,在聯合行動中合作者必須遵守共同認可的社會規范和群體規范;相互信賴的合作氣氛,創造相互理解、彼此信賴、互相支持的良好氣氛是有效合作的重要條件。合作本身又具有非常寬泛的含義:一是具有不同的類型,按合作的性質,可分為同質合作與非同質合作。同質合作,即合作者無差別地從事同一活動。非同質合作,即為達到同一目標,合作者有所分工,進行不同范圍、不同內容的活動。按照有無契約合同的標準,合作分為非正式合作與正式合作。非正式合作發生在初級群體或社區之中,是人類最古老、最自然和最普遍的合作形式。這種合作無契約上規定的任務,也很少受規范、傳統與行政命令的限制。正式合作是指具有契約性質的合作,這種合作形式明文規定了合作者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并受到有關機關的保護。按合作的參加者分,有個人間的和群體間的合作等。就合作本質而言,雙方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實行不同程度的聯合。

——妥協。妥協是共同治理中不可避免的事情,因為在共同治理、多元治理中,難免發生利益沖突,需要采取和平式的協商談判。妥協是談判的一個組成部分,談判是指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團體彼此有著共同且相互排斥的利益,通過討論各種可能達成協議方案的過程。有關妥協在談判中的作用,西方學者普遍認為,談判已成為自由社會中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它使我們在妥協彼此的利益沖突時,了解到彼此的共同利益,而這種方法比人們截至目前為止所采取的其他大多數方法都更為有效。多元主義者認為“政治決定是多個集團討價還價和競爭的結果”。如果排斥妥協,共同治理、多元治理就找不到合適的、可操作的方法,就等于拒絕共同治理、多元治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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