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將編戶齊民分爲鄉村戶和坊郭戶。前者是鄉村居民,後者是城市居民。由於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宋代的城市人口無疑較前代有頗大增長,然而鄉村人口仍佔大多數。鄉村戶和坊郭戶又都劃分爲主戶與客戶,鄉村主、客戶的區分,往往是依據有無土地等生產資料;而坊郭主、客戶的區分,則往往是依據有無房屋等生活資料。鄉村主戶分爲五等戶,坊郭主戶分爲十等戶(也有坊郭主、客戶混通分成十等戶的情況)。
宋朝將鄉村主戶分成五等戶,完全是依據各戶財產的多少。一般說來,一、二等戶是地主,三等戶既有地主,也有較富裕的農民,四、五等戶大都是貧苦的農民。故一、二、三等戶又稱鄉村上戶,四、五等戶又稱鄉村下戶。
鄉村主戶用什麼財產標準劃分戶等,這不僅是宋朝五等戶制度的一個重要側面,而對了解宋朝的整個賦役制度,也是相當重要,不容忽視的。
(一)劃分鄉村五等戶的財產標準
按照宋朝政府的規定:“天下閏年造五等版簿。”①這種版簿的正式名稱叫“五等丁產簿”②,既記錄鄉村主戶的人丁,又登載各戶的財產。每隔三年,逢著閏年,就須重新編造一次五等丁產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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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113明道二年十月庚子。
②《宋會要》食貨11之13。
五等丁產簿由各縣編造和保管,北宋仁宗時的《嘉祐敕》說:“造簿委令、佐責戶長、三大戶錄人戶丁口、稅產、物力爲五等。”①宋神宗時,楊繪也上奏說:“凡等第升降,蓋視人家產高下,須憑本縣,本縣須憑戶長、里正,戶長、里正須憑鄰里,自下而上,乃得其實。”②“三大戶”就是耆長。大致在宋神宗以前,耆長、里正、戶長等是農村鄉、裡基層政權的頭目,一般由一、二等戶,即地主充當。他們經由縣衙門委派,挨家挨戶登記各戶的人丁和財產,然後再編造五等丁產簿。這裡介紹的只是編造五等丁產簿的法律規定,至於在實際執行時,肯定沒有那麼嚴格,並且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種種流弊。
版簿的名稱雖然叫五等丁產簿,而鄉村主戶戶等的高下,卻與各戶人丁的多少完全無關,而單單依據各戶財產的多少。宋朝各地區劃分鄉村五等戶的財產標準,並不整齊劃一,而是五花八門,各行其是。
北宋哲宗初,呂陶說:“天下郡縣所[定]版籍,隨其風俗,各有不同。或以稅錢貫百,或以地之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受種,立爲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頗有不均,蓋有[以]稅錢一貫,或佔田一頃,或積財一千貫,或受種一十石爲第一等;而稅錢至於十貫,佔田至於十頃,積財至於萬貫,受種至於百石,亦爲第一等。其爲等雖同,而貧富甚相遠。”③呂陶列舉了劃分鄉村五等戶戶等的四種財產標準。並以第一等戶爲例,說明即使在同等戶中,財產差別仍然相當大。這實際上只是鄉村上戶,特別是一等戶的情況。至於鄉村下戶,“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業壟畝之多寡無甚相遠,粗糲不充,布褐不備,均未免凍餒之憂”④,財產差別並不大。此外,劃分鄉村主戶戶等的財產標準,也不止呂陶所舉的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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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254熙寧七年七月癸亥。
②《長編》卷223熙寧四年五月癸卯。
③《長編》卷376元祐元年四月,以《宋會要》食貨13之24參校。
④《長編》卷362元豐八年十二月丙寅。
爲了作進一步說明,就不能不涉及宋朝鄉村的賦役制度。宋朝政府向鄉村戶攤派各種賦役,大體有四種方式:第一,按各戶田地的數量和質量,例如兩稅;第二,按各戶的人丁,例如丁稅;第三,按各戶的戶等,例如差役;第四,按各戶的家業錢或稅錢等數額,即是按劃分鄉村主戶戶等的財產標準,例如役錢與和買。這幾種方式經常交錯重疊,例如兩稅雖爲土地稅,而其支移和折變卻往往依據各戶的戶等高下,而有輸送遠近之別,折價貴賤之別。役錢是王安石實行免役法時新增的賦稅。開始規定,役錢由上三等戶分等繳納,而四、五等下戶不納役錢。但很快“又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錢,未幾,又令只據稅錢,不用等第”①。王覿也說:“既用家業錢以定免役錢之多少,則所謂等第者無所用之。”②關於“不用等第”,即不用戶等,而“只據稅錢”或“家業錢”分攤役錢,變法派鄧綰在奏中說得更加具體:
“昨者朝廷免役率錢之法,初且用丁產戶籍,故諸路患其未均,相繼奏陳,各請重造,多已改造矣。其均錢之法:田頃可用者視田頃,稅數可用者視稅數,已約家業貫伯者視家業貫伯,或隨所下種石,或附所收租課,法雖不同,大約已定。”③
由此可見,攤派役錢,一般就是沿用各地劃分戶等的財產標準,例如“廣西凡爲稅錢一文者,出錢七、八或五、六”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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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歷代名臣奏議》卷256馮山奏。
②《長編》卷390元祐元年十月壬寅。
③《長編》卷269熙寧八年十月辛亥。
④《長編》卷324元豐五年三月乙酉。
鄧綰列舉了“均錢”的五種辦法,與前引呂陶所舉劃分戶等的四種標準對照,雖然用詞有所不同,其實大致多了一項,這就是“或附所收租課”。“租課”當然不是指地租,而是指兩稅或其他賦稅的某類固定實物稅額。以下就宋朝劃分鄉村主戶戶等的各種財產標準。分別作一些介紹。
1.家業錢
家業錢又名“家業貫陌”①、“家力”②、“家力錢”③、“家活”④、“物力”⑤、“產業”⑥、“家業”⑦、“家產”⑧、“家直”⑨、“家貲”⑩、“戶產”⑾、“貲產”⑿、“物產”、“物業”⒀等,名異而實同。先把各戶的田畝和浮財折算成錢,然後再依照規定的五等家業錢額,劃分戶等。“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有第一等十五戶,每戶物力及三千貫;乙鄉有第一等五戶,每戶物力及五百貫”⒁。總的說來,即使同樣使用家業錢劃分戶等的地區,各等戶的家業錢額也各不相同。如同一縣中,甲鄉有家業錢三千貫以上算一等戶,而乙鄉有五百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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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獻通考》卷12。
②《范文正公言行拾遺事錄》卷3,《宋會要》職官72之13。
③《水心別集》卷11《和買》。
④《朱文公文集》卷18《奏均減紹興府和買狀》。
⑤《忠肅集》卷3《論助役十害疏》。
⑥《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卷49《乞罷免役錢依舊差役札子》,《宋會要》食貨21之10。
⑦《包拯集》卷7《請罷里正只差衙前》。
⑧《宋會要》食貨65之6。
⑨《宋會要》食貨26之26。
⑩《東坡七集·東坡集》卷28《上韓魏公論場務書》。
⑾《字溪集》卷1《上宣諭餘樵隱書》。
⑿《宋會要》食貨65之2。
⒀《長編》卷227熙寧四年十月壬子朔注,《宋史》卷177《食貨志》作“物產”,《文獻通考》卷12作“物業”。
⒁《長編》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
以上就算一等戶。關於宋朝各地用家業錢劃分五等戶的情況,僅剩一些片斷的記載。北宋神宗時,河北定州安喜縣“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產僅能直二十四緡”①;南宋時,四川忠州“第三等家業三百貫文”②;紹興府家業達三十八貫五百文,即算四等戶,而三十八貫四百九十九文以下,即算五等戶③。
家業錢既要估算“田畝物力”,又要估算“浮財物力”。田畝物力也叫實業物力,一般須依土地的肥瘠,而定價值的等差。如在紹興府會稽縣雷門東管第一鄉,“第一等田每畝計物力錢二貫七百文,第二等二貫五百[文],第三等二貫文,第四等一貫五百文,第五等一貫一百文,第六等九百文,田畝有好怯,故物力有高下”④。臨安府餘杭縣“止戈一鄉,第一等田每畝物力二貫三百有奇”⑤。在處州麗水縣,“以壹畝而論,極高者爲錢伍貫玖百文,極下者爲錢伍百或肆百文”⑥。由此可見,好田和壞田的家業錢額可以相差好多倍,甚至十多倍,而各地區的田畝物力分多少等,顯然也各不相同。
浮財物力的折算,顯然比田畝物力更加複雜,也更易流於苛細。北宋張方平抨擊免役法說:“臣聞諸路,其間刻薄吏點閱民田、廬舍、牛具、畜產、桑棗雜木,以定戶等,乃至寒瘁小家農器、舂、磨、[銍]、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輸十,[估]萬[輸]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⑦他反映宋神宗時折算家業錢,“以定戶等”和分攤役錢的情況,連小農具、小傢俱和小牲畜等都須折算家業錢,每家業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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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
②《宋會要》食貨14之38。
③《梅溪先生後集》卷25《定奪餘姚縣和買》,《宋會要》食貨70之76。
④《宋會要》食貨70之86,92~94。
⑤《宋會要》食貨70之83。
⑥《兩浙金石志》第11《宋麗水縣奏免浮財物力札付碑》。
⑦《樂全集》卷25《論免役錢札子》,以《皇朝文鑑》卷47《論免役錢》參校。此奏說“
募法之行且三年”,當寫於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
一貫納十文役錢,十貫納一百文役錢。南宋寧宗時,也有記載說:“推排物力之際,弊出百端,升降增減,初無定數。富室輸財,必欲銷減;鄉民執役,互相隱藏。乃若深山窮谷之民,一器用之資,一豚彘之畜,則必籍其直以爲物力,至於農氓耕縣、水車皆所不免。”①估算浮財物力本來就是很麻煩的事,什麼物件應當估算或不應當估算,宋廷並沒有,也不可能有很具體、很詳盡的規定,只是聽憑地主和“執役”的鄉胥縣吏通同作弊,結果自然是“升降增減,初無定數”,而使貧民下戶吃虧。北宋仁宗時曾規定,河北和河東不得用桑樹折算家業錢,以定戶等。②南宋高宗時,陳湯求也曾建議:“乞今後州縣不得將牛、船、水車、應幹農具增爲家力。”並得到宋廷批準。③然而從前引張方平奏和宋寧宗時的記述看,此類規定乃是一紙空文。
估算浮財物力,照理對上戶往往是不利的,因爲“上戶浮財物力營運有至數千貫者”,而“下戶只些小家活”④。北宋徽宗時,陝西實行均糴。童貫上奏說:“均糴之法,鄉村若以田土頃畝均敷,則上等所均斛斗數少,實爲優幸;下等均定斛斗數多,不易供辦。如以家業錢均,則上等所均斛斗數多,下等人各均定斛斗數少。委是兩事利害不同。”⑤鄉村上戶和下戶之間,田畝物力固然相差很大,而浮財物力往往相差更大,所以用田畝或家業錢均糴,“利害不同”。然而在實際上,由於鄉村上戶,即地主們與官吏狼狽爲奸,千方百計,瞞田隱產,而對鄉村下戶的家業估算,又是窮搜細剔,毫髮無遺;故即使按家業錢劃分戶等,或者攤派役錢、和買、均糴等,也不會給鄉村下戶帶來什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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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食貨70之88~89。
②《河南程氏文集》卷4《故戶部侍郎致仕彭公行狀》,《宋會要》職官42之3,食貨61之60。
③《宋會要》食貨69之25。
④《宋會要》食貨70之95。
⑤《宋會要》食貨41之22。
2.稅錢
稅錢即是兩稅的夏稅錢。在宋代,南方水田夏稅一般有稅錢,而秋稅一般納稻米。蘇轍說:“自熙寧(宋神宗年號)以前,民間兩稅皆用米、麥、布、帛,雖有沿納諸色雜錢,然皆以穀帛折納,蓋未嘗納錢也。”①此說雖過於絕對化,但人戶納夏稅錢時,較多地折納實物,而稅錢僅作折納的本位,當是事實。如《新安志》卷2記載,徽州有五個縣上田園每宋畝稅錢二百文,中田園每宋畝稅錢一百五十文,下田園每宋畝稅錢一百文,除折變紬、絹、綿、麻布外,實納錢分別爲五十五文、四十三文七分五釐和二十七文七分五釐,又與腳錢、鹽錢一起折納實物。在北方,從某些記載看,至少有相當部分地區沒有夏稅錢。包拯和張方平交待河北冀州和京東應天府的兩稅正額時,都只有實物,而無稅錢。②宋仁宗時,京西轉運司曾規定,陳州“將今年夏稅大、小麥與免支移,只令就本州送納見錢”。陳州夏稅只有“苗子”,沒有稅錢,而以大、小麥作折變的本位。③在開封府,夏稅的“本色多絲、綿、紬、絹”④。我們應當注意南方和北方的差別,這種差別,實際上涉及了南方和北方劃分戶等的財產標準的差別,在下一節還要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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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欒城集》卷37《乞借常平錢置上供及諸州軍糧狀》。
②《包拯集》卷8《請移冀州就糧兵士歸本州》:“本州夏秋稅斛鬥共納四萬三千餘石,夏稅紬絹五千四百餘匹,綿二萬七千餘兩。”《樂全集》卷26《論率錢募役事》:“且舉應天府爲例……夏秋米、麥十五萬二千有零石,絹四萬七百有零匹,此乃田畝桑功之自出,是謂正稅。”
③《包拯集》卷7《請免陳州添折見錢》。又《樂全集》卷25《陳州奏賦率數》:“本州四縣合行催納夏稅苗子七萬七千五百石有零。”
④《宋會要》食貨70之14。
用鄉村主戶擁有田地的稅錢額劃分戶等,是以各戶田地的多少肥瘠爲基礎,這與田畝物力相類似;但不估算浮財,這又與以家業錢劃分戶等不同。北宋呂南公說:“所謂主戶者,又有差等之辨。稅額所佔至百十千、數千者,主戶也;而百錢、十錢之所佔者,亦爲主戶。”⑤他談的應是江西的情況,但未說明具體的戶等。如以每畝稅錢十文計,有的下戶僅佔田一宋畝,有的上戶卻佔田萬宋畝。宋哲宗初,呂陶說,成都府路“諸縣大半以稅錢多少立爲戶等,有自一貫至於十貫以上,或自五貫至五十貫以上,併爲第一等”⑥。可見各地劃分鄉村五等主戶的稅錢額,也各不相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