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家治理現代化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宋北平
作者簡介
宋北平,男,1963年生,1982年參加工作,1988年至1991年師從中國政法大學創始人**教授讀碩士研究生,期間參加了張友漁、劉海年等著名法學家主編著作的撰寫,及其主持的科研課題的研究。1991年引進人才至廣東監察部門從事行政監察工作。1995年至2002年先後在廣東、北京從事專職律師工作,期間承辦了多起疑難案件。2002年至2005年師從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朱勇教授讀博士研究生,期間醞釀了“中國法律語言規範化工程”項目,並同時應聘在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地質大學等高校任教。2005年9月自帶創建“法律語言應用研究”這一新領域(學科),通過人才引進至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擔任“雙師型”教學工作;成立我國第一個法律語言應用研究所,被任命爲所長,從事科研至今。
核心觀點
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國家治理已經處在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治理之下,實現這一結果的過程即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
國家治理現代化,應當將法律由國家管理社會的工具變爲保護社會的工具和社會自我保護的工具;由作爲國家單向管理社會的工具,轉變爲國家與社會雙向良性互動的工具。
法治社會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
所謂法治社會,以我
們的理解,就是社會的每一分子都具有“法律至高無上”的理念,每一分子的行爲都在法律規範內實施,任何分子與分子之間的衝突都在法律框架內解決。
國家是社會成員、社會的一分子。政府總是作爲國家的代表出現在社會中。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政府與社會組織、家庭、個人之間,以及後三者彼此之間,還有後三者內部,在社會所上演的衝突逐步顯現。
無論是馬克思所無意描述的國家治理的問題,還是他無法預見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治理中的衝突,如果沒有法治社會爲基礎、載體,其解決是難以想象的。因爲法治社會通常與人治社會相對。法治社會不僅僅要求法律按照由社會成員預製的規範程序制定出來,而且法律的實施由社會成員監督,社會成員具有法治的精神。如果社會每個成員都具有了法治精神,上述問題和衝突發生的機率有多少、發生後如何解決等等,都是可以想見的了。
國家治理現代化是法治社會的保障
漢語中的“化”作爲附加式構詞的附加成分,表示主體轉化爲某種性質或某種狀態。所謂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國家治理已經處在現代化的狀態了。儘管當下各色人等給此處的“現代化”作了這種那種解說,但以我們的理解,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國家治理已經處在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治理之下,實現這一結果的過程即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
法治社會的前提是法律
,但法律是國家的產物而非社會的產物。良法還是惡法,決定了法治社會的生成或消亡。易言之,良法會得到社會成員的尊重與守護,法治社會產生了;惡法會受到社會成員的破壞與唾棄,已經形成的法治社會逐漸消亡。令人遺憾而又在相當長的歷史階段無法改變的是:良法還是惡法,不由社會而由國家決定。
法治思想的根源是民主。民主的實質是公民通過立法程序創制法律,以保護公民的自由。它在政治上,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對政治權力的規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立法機關依法立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執政黨依法執政。法治不僅是法治社會的基本條件,又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手段、工具。作爲工具,首先要求依法治國:對國家,法不允許即爲禁止,強調國家必須依法履行職能;對公民,法不禁止即爲允許,強調保護公民的自由。其次要求實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由法律給行政機關的權力劃出嚴格的邊界,任何行政機關和行政官員都不得越過這個邊界。如果越過法律劃定的邊界,就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就須受到相應的追究和懲處。國家治理現代化,應當將法律由國家管理社會的工具變爲保護社會的工具和社會自我保護的工具;由作爲國家單向管理社會的工具,轉變爲國家與社會雙向良性互動的工具。
所以,只有國家治理現代化了,纔能有法治國家。只有法治國家,才能保障法治社會的生長、健康。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