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傳統中國的法治資源
陳景良
作者簡介
陳景良,男,1958年12月生,河南鹿邑人。曾任河南大學法學院院長,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校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長。主要社會和學術兼職有: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儒學與法律文化研究會理事、河南省法學會副會長等。主要研究方向:中國法律史,唐宋法制研究,中西訴訟文化比較研究。
核心觀點
法治作爲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應從歷史和傳統中汲取養分。
中國的法治道路不可能照搬西方模式,而必然要在中國文化的基礎上,構建出中國特色的法學知識體系和法治模式。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並指出,“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鑑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但決不照搬外國法治理念和模式”。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國,需要對我國曆史和傳統文化有深入瞭解。法治作爲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應從歷史和傳統中汲取養分。
“法治”是中國的固有詞彙,以法支配權力的理念則來自西方。作爲一種理論與實踐,法治產生於一定的歷史及文化場景之中,並根據本國的歷史傳統和固有文化而改變。近代西方的法治原則,往往遺留著
宗教的影響,法治的信仰便與基督教神學相關。而中國早在西周時期便奉民心爲“天命”,較早擺脫了宗教對政治的影響。“天理、國法、人情”皆是民心的不同表達,法律的權威來自於民意。傳統中國的法治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尋求老百姓過好日子的規則與邏輯。離開此軌道,再響亮的理論也無法在中國的社會生活與歷史文化土壤中紮根。歷史文化的不同,決定了法治的中國道路必然有著不同於西方的獨特性。
在世界法制文明的歷史長河中,中華民族創造出了以儒家思想爲核心價值的中華法系,是世界上著名的五大法系之一。儘管自清末變法修律以後,中華法系從形式上逐步解體,然而,中華法系的精神作爲中國文化的一部分,早已植根於中國人的日常生活中。譬如,中國古代法律對婚姻、家庭和財產關係的規制及其所體現的價值觀念,直到現在仍然在百姓生活中發揮作用。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需要在借鑑國外有益法治經驗的同時,樹立起民族的文化自信,於本民族的法制文明中尋求歷史的智慧,構建法治中國的主體意識和問題導向。
在社會轉型期重構中國法學知識體系,必須突出中國問題意識,深入瞭解國情,尊重傳統,尋求中國人自己的規則與邏輯,而不是用西方法學理論知識來評價現實,裁剪歷史,甚至採取歷史虛無主義的態度。需
要看到,用西方法學理論解釋中國歷史,往往極不恰當。比如,當我們用西方所有權的理論解釋中國歷史上的私有制時,容易忽略在古代中國的法制文明中,個人並非私有權利的個人,而是家庭成員中的個人、倫理親情的個人,是“倫理個體之私”。這樣的“私”是用西方的民法理論所不能恰切解釋的。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中國歷史上不存在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甚至誤認爲沒有民事生活及民事法律關係。中國古代對私有財產的界定與保護,主要是通過官方與民間的契約文書加以實施。契約文書既是權利歸屬關係的證明,也是訴訟中最有力物證,更是反映財產流轉關係最重要的規則載體。物權靠它,債權靠它,證信也靠它,中國百姓的生活都靠它,故中國的契約文書存世量世所罕見,在明清社會發揮的作用尤爲突出。除契約文書外,鄉規、俗例,以及明代官方發給戶主的“籤書”,都起著現代物權法的作用。研究傳統中國的契約精神與物權意識,這何嘗不是寶貴的資源庫?
中國文化以善爲本位,國家制定法以懲治罪惡,以建立和諧的人倫社會秩序爲導向,這是一個民族的博大胸懷與宏大理想使然,是一種文化積澱的思維方式。由此決定了,中國的法治道路不可能照搬西方模式,而必然要在中國文化的基礎上,構建出中國特色的法學知識體系和法治模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