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些議員已在眾議院通過了查辦羅文干案,咨請總統取消奧款展期合同。
咨文大意為:“……羅文干勾結海外駔儈,將巴黎和會議決德奧債款概作中國無償之無效債票,換給新債票。……此項債票,在歐洲直無價值之可言,乃德奧奸商竟以極低價格收買達全體十分之七?五以上,自居債權者,向中國財務當局運動,與其他債票一律掉換新債票。……該商人等避免與德奧政.府發生直接關系,改入意籍,委托華意銀行代表羅森達及格索利向中國政.府換取新債票,存儲巨款于華意銀行,種種運動,至年余之久,歷任各財長以事關國權,均有拒絕。
“不料羅到任未久,該代表等又旋運動,與財部庫藏司長黃體濂晝夜密計,要求羅簽立合同,允許以中國未經收到利益之無效債票為變相之補償。不交國會同意,不經國務會議通過,不經大總統批準,擅于十一月十四日由羅與華意銀行代表簽定,并查當日由華意銀行預存的巨款內支付支票三紙,一紙八萬鎊付財政部,一紙三萬鎊付來人,一紙五千鎊付來人。……”
羅文干(1889~1940),字鈞任,廣東番禺縣(今廣州番禺市)人。早年留學英國牛津大學學習法律,宣統元年(1909)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同年歸國,經學部考試評為留學生最優,賜法政科進士。辛亥革命后,任中華民國廣東都督府司法司司長。民國二年(1913)出任北京政.府總檢察廳廳長。
一九一五年,羅文干參加了對袁世凱復辟帝制的彈劾,行使檢察職權,票傳袁世凱不獲,遂棄官南下廣東策動反袁。
袁世凱死后,羅于一九一八年任修訂法律館副總裁,次年,出國到歐洲考察司法,回國后,任北京大學教授。一九二一年,任中國出席華盛頓會議代表團顧問。是年末,出任梁士詒內閣的司法次長。
此人在官場上,特立獨行,頗有官場“俠客”風格,且被認為是“學貫中西”的“法界泰斗”。他一生游走于學者與官員之間,仕途跌宕起伏。
羅文干的這個案子是有內幕的。
那時軍隊欠餉,已經是尋常事,家常便飯。對于下邊要餉,內閣反正也解決不了,便兩眼一閉看不見。但別人可以,吳佩孚這位內閣的大老板來索餉,內閣無論如何都得想辦法了。沒錢怎么辦,就得想盡辦法搞錢。
吳的嫡系高恩洪曾想出郵電加價的辦法,打算拿這項收益作為發行公債的基金。不料直系勢力范圍外的各省軍政首長都不肯執行郵電加價的部令,因之這一計劃便成泡影。
北京政.府生財無道,只好走唯一的舊路——向外借款。
英美等國對于這個號稱“好人政.府”是愿意支持的,但日本借口中國政.府無力償還外債,信用已經破產,堅持反對提供借款。四國銀行團必需四國一致行動,因為日本反對,此番向四國銀行團借款自然告吹。
這條路走不通,王寵惠、羅文干等又和西方國家秘密洽商,擬用整理舊債作為幌子,向四國銀行團進行一筆一億元的新借款。
一戰結束后,購買債券的英、法、德以及意大利等國的債權人,要求中國償還借款或另外發行新債券,并以此作為承認中國新增關稅的前提條件。鑒于新增關稅對解決財政困窘意義重大,王寵惠和羅文干等人對此高度重視。
奧國的借款雖然已在巴黎和會上得到解決,但根據國際法,私人借款不能列入國債范圍內,因此,各國債權人的這筆債款必需償還。
王內閣為了要挽回中國的國際信用,羅文干遂于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與委托代辦此事的華義銀行經理羅森達?柯索利簽訂奧國借款展期合同,同意將舊債票換為新債票。照票面九折發行,本息合計為577.719萬英鎊,分十年償清,年息八厘。合同簽訂后,華義銀行支付財政部八萬英鎊,又以三萬五英鎊作為手續費。
這件案子所以引起貪污嫌疑,在于羅文干經辦此案時,并未提交國務會議通過,在手續上是欠缺的。
另外還有一個內幕,原來保定和洛陽都有電報到北京索餉,財政當局無處可以籌錢,只有債權方面交來的補數八萬鎊,折合國幣僅有六十余萬元。除了支付中央政費十余萬元外,所余五十萬元照理應由保定和洛陽兩方面平均分配。可是,不多的錢一分為二就更少了,洛陽方面自然不會滿意。于是洛派閣員孫丹林、高恩洪就想出了瞞天過海的妙計,打算瞞了保定,把這筆款子全部匯到洛陽。
于是,便不提交國務會議討論,而采取由總理批準的辦法,需要時由王寵惠口頭報告黎元洪。
財政部把這筆錢先劃撥交通部,作為償還鐵路債務之用,將此案核銷。再由交通部轉手交付洛陽方面,這一來就可掩人耳目。
可是,盡管洛派閣員用盡心機,仍走漏了消息。原來華意銀行副經理徐世一是保定方面邊守靖的親戚,當華意銀行與財政部密商奧款換發新債票時,他便向曹銳、吳景濂、邊守靖等告密。
吳景濂叫他靜待這筆交易完成,抓到證據,然后再舉發。因為,保定派志在倒閣和逐黎,正好借這案子發動,以達到一石兩鳥的目的。
羅案一時之間成了大熱點。
黎元洪成為被人指責的中心。內閣未經罷免,總統僅憑一面之辭直接下令逮捕閣員,不但越出了總統職權范圍,也嚴重地破壞了責任內閣制度。
梁啟超公開指責:“總統蹂躪人權。”
西方國家也因此而對北京政.府大為不滿。
根據《臨時約法》第十九條十二項的規定,對于失職、瀆職的國務員,只能提出彈劾而不適用查辦。因此對羅提出查辦案,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
即使是彈劾案,也須要參眾兩院同時通過,才能咨交總統執行。
羅案僅在眾議院提出討論,參議院根本未曾討論。何況眾議院是在議長告發后才提出查辦此案,所謂眾議院的討論通過也是有爭議的。
羅案是民國以來一件大案子,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僅是“總統蹂躪人權”一點。
以堂堂議長而向總統密告閣員,實在不成體統。吳景濂、張伯烈攜帶眾議院公函向黎告發現任閣員貪污瀆職,按照《約法》,閣員貪污可以在國會通過查辦案,查辦案未通過前,議員怎可代表國會署名致函總統。
假如這是私人告發,就不該以議長身份列名,在文件上公然蓋上國會的印信。還有一點,奧約展期合同的經辦部門是財政部公債司,然而吳、張控告的另外一人則是財政部庫藏司長黃體濂,公債司是主管司,當不能辭其刑責。
黎元洪有濫用權力的問題,內閣不按程序辦事,同樣也是瀆職行為。
但是,更為可憎的是這些國會的要員,不是為了明辨是非,而是將此事拿來,作為搞陰謀詭計的借口,足見手段之卑鄙。
國務院于十一月二十一日召開臨時會議,與會閣員討論國會的查辦羅案咨文。眾情憤激,作出兩項決定:
(一)退回眾議院關于查辦羅案的不合法咨文。這個文件因黎元洪怕得罪國會,不敢蓋印,沒有發出。
(二)用內閣名義將此案發生后一切情形通告全國。
這個電報并不是全體閣員都列名。保定派閣員高凌霨、張紹曾借口奧款展期合同未經國務會議通過,拒絕簽名。因此列名的閣員只有王寵惠、顧維鈞、孫丹休、李鼎新、湯爾和、高恩洪六人。
電報最后一段說:“寵惠等理應立即引退,惟以羅案尚未水落石出,不得不暫時待罪,靜候解決。”
這個案子到了法院,就必需有告發人向被告人提出控訴。檢察廳根據事實,票傳吳景濂、張伯烈二人出庭對質。吳、張二人召集有關議員開會討論,決定抗傳不到,理由是本案由總統交辦,公府既非訴訟機關,議長亦非訴訟當事人,當然不負告發人的責任。
羅案發生后,洛派閣員向洛陽求救,吳佩孚當然不能置之不理。
二十日,吳有電致黎元洪,痛責逮捕羅文干等人違法。
此電火氣很大:“羅財長縱有違法事件,應提交閣議,先解官職,后送法庭。未經解職遂送法庭,似屬不成事體,殊蹈違法之嫌。”
這個電報好像用上司口吻訓斥總統,還是民國史上的第一次。黎看了這個電報,氣得渾身發抖。
當即把吳的電報扔到桌子上,連聲說:“豈有此理,豈有此理。”
二十二日,黎擬了一個答復吳的電稿,對于逮捕羅文干一事做了解釋,說“囑薛之衍密傳,并未發表正式命令,所以也不需要叫內閣副署”。
最后一段則火氣十足,言道:“……言廢督而督軍日尊,言裁兵而兵額日增,言停戰而戰禍日滋,元洪孤寄白宮,如同聾聵,辭職咨文猶存國會。既屬不成事體,正宜別立賢能,不愿執事徑斷朝政,輕折元首,為仇者所快,親者所痛。”
這個電報很長,還把吳佩孚以前電令北京警察廳逮捕前財政次長鐘世銘的故事,提出來反打吳佩孚。那是直奉戰后,直系查出財政次長鐘世銘多撥發奉軍軍餉一百幾十萬元,吳佩孚乃電令北京警察廳扣留鐘,移送法院究辦。
黎的電稿寫了未發,待他發了一通火恢復了理智后,深覺犯不著為這事與吳決裂,最后還是把這個電稿留中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