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激發和釋放社會發展活力
積極穩妥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到2020年,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營造法制健全、政策完善、待遇公平的社會組織發展環境,構建結構合理、功能完善、誠信自律、有序競爭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實現這一目標,必須深入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深化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改革。培育發展不足,登記門檻過高,一直是制約我國社會組織發展的瓶頸。下一步改革的重點是,除成立政治法律類、宗教類等社會組織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代表機構,申請登記前仍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外,成立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可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加快修訂出臺《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制定社會組織分類登記的標準和具體辦法。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審批,下放審批權限,取消對社會團體籌備成立和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審批,將基金會和異地商會登記審批權限從省級以上民政部門下延至縣級民政部門。
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由于歷史原因,部分社會組織特別是行業協會商會行政化傾向嚴重,政社不分,管辦一體,導致社會組織喪失了其本質屬性和應有活力。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必須厘清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積極穩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在機構、職能、資產、財務、人員等方面與行政機關脫鉤,真正確立社會組織的法人地位,提升依法自治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當前,要抓緊組織好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試點工作,為整個脫鉤工作摸索路子,提供經驗。同時,引入競爭機制,探索一業多會,保持良性競爭,增強社會組織內在活力,使其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主體。
創新和完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按照“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要求,在降低社會組織登記門檻的同時要加大
事中事后監管力度。明確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職責,切實履行各自的監管責任。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執法監察,依法查處社會組織違法行為,依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探索對離岸社團、網絡社團的監管措施。健全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推進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完善社會監督舉報受理機制,拓寬社會監督渠道,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
優化社會組織發展環境。要結合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將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為社會組織發揮作用提供空間。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落實社會組織稅收優惠政策,擴大稅收優惠種類和范圍。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拓寬社會組織籌資渠道。加強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將社會組織人才納入各地各行業人才培養統一規劃,造就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傳遞社會組織的“正能量”,為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要按照現代社會組織體制要求,圍繞強化自治功能,推動完善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和民主機制,完善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引導社會組織依法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負責人管理、責任追究和資金管理等制度,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建立“黑名單”制度,提高社會組織誠信度和公信力。做好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理順黨建管理體制,創新黨組織設置方式,強化黨組織書記隊伍和黨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社會組織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正確處理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中的幾個重大問題
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各個行業、各個領域,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自治有機統一。堅持黨的領導,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才能保持正確方向;尊重社會組織的社會性、民間性、志愿性,社會組織才能充滿活力。必須把兩者有機統一起來,使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與社會組織業務建設
同步加強,發揮好各級黨委在社會組織改革發展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同步增強社會組織依法自治功能。
堅持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與全面深化改革有機統一。把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統籌推進。在經濟體制改革中,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與行業協會商會在建立開放型市場體系中的組織協調和服務自律等作用結合起來,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在行政體制改革中,把簡政放權與提高社會組織承接能力結合起來,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在民主政治建設中,把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協商民主的主體地位,拓寬協商民主渠道與完善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結合起來,進一步提高社會組織協商民主的質量;在各項社會事業改革中,把推進社會事業改革與提高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意識和能力結合起來,進一步發揮社會組織在服務和保障民生中的積極作用。
堅持直接登記與雙重管理有機統一。確立直接登記和雙重管理并存的管理制度,是適合我國社會組織發展現狀的一種現實選擇,既體現了簡政放權、激發活力的改革方向,又體現了循序漸進、積極穩妥的改革思路。直接登記不等于放手不管,雙重管理也不意味著排斥和管死。對直接登記的四類社會組織,要運用新的登記管理方式和手段加以推進。對政治法律類、宗教類等社會組織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代表機構,要按職責規定實施雙重管理,做到發展有序、管理到位、作用有益。
堅持登記管理機關統籌與相關部門依法履職有機統一。搞好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明確分工,統籌部署。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后不再有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門要依法加強統籌協調、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與社會組織業務活動相關的行業管理部門,要做好行業監管工作,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社會組織活動準則和行為規范,通過項目委托、購買服務和政策扶持,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組織、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公安、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職能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定,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做好社會組織的管理服務工作。對繼續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要依法加強監管。通過各部門職能的有效銜接,真正形成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合力推進的良好工作格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