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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章 廉政公署

大秦嬴無敵二年四月

此時,位于咸陽城外的宗山半腰上,一場關系著大秦國運的大戲正在火爆上演。

對于無敵來說,不論是衛鞅還是申不害,都不是他心中合適的主持變法人選,即便是背黑鍋,無敵也覺得沒有必要讓兩人來為他背上這個有可能流芳萬古的罵名。因此,對于這兩個在原本的歷史軌跡當中牛逼得一塌糊涂的任務,只能是量才而用,絕不能將之放在可以左右變法核心位置礙手礙腳。

無敵的一番激將之語,正是出于此種考慮,畢竟這兩人都是有著高傲的人格境界,如不能將之折服,一旦放他們走脫怎么說也是大秦的損失不是。

聽了無敵的說辭,申不害的面色自然十分難看,無敵話中之意無疑是說:留下,便是為天下黎民的福祉;離開,就是貪圖個人的功名利祿。

當即申不害狡辯道:“申某豈是貪圖功名利祿之輩?”言畢申不害大袖一甩,就要作勢欲走。也在這時,衛鞅卻是不怒反笑,面露笑意的一把拉住他道:“申兄且慢!”

而后衛鞅將目光投向無敵,淡然道:“敢問君上,若衛鞅和申兄愿意仕秦,不知君上以何職受之?”

看衛鞅的表現,無敵知道激將計已被他看破,當即也不再拖沓,直言道:“衛兄長于法治,本公將要律法司之上組建大秦最高法院。此院直屬國君,專司審理、核定、鑒別、補充、增修我大秦律法,衛兄以為如何?”

“大秦最高法院?”衛鞅聽這新奇名詞,立時會過意來:“既是最高,應有別院。”

無敵答道:“我大秦各縣,日后都將設縣屬法院,縣令主管縣內政務,不再兼顧司法審判之職。但凡各類案件將由縣屬法院初審。所得裁定將由最高法院核定,如案件是有蹊蹺,最高法院可駁回重審,或由高院做出最終審判。”

哪知衛鞅卻是反問道:“高薪或可養廉?”

無敵笑道:“若高薪當真可以養廉,要廉政公署何用?”

就無敵所知,后世的高薪養廉說法最初并不是由香港提出。

香港的公務員也確實實行高薪制度。因而許多人以為“高薪養廉”是海外傳到香港的舶來品。實際上這一政策并非出于海外。而恰恰源出于我們中國。從18世紀初直到20世紀初,滿清政府對官員一直實行“高薪養廉”的制度。只是高薪并未收到“養廉”的效果。

從清代雍正五年(1727年)起,為了糾治官場,雍正皇帝決定給官員們發放巨額地“養廉銀”。在此之前,清代官員的俸祿不算很高。當時一名普通勞動者的年收入大約為10兩銀子。一個知縣一年的俸祿約為76兩銀子,大約是普通勞動者的8倍。一個知府的俸祿約為18兩銀子,大約是普通勞動者的1倍。一個巡撫的俸祿約為256兩銀子,大約是普通勞動者的2倍,而一個總督地俸祿約為308兩銀子,大約是普通勞動者的3倍。

清政府給官員們發放的“養廉銀”出自百姓征收地附加稅,其數量高達官員們俸祿的10多倍至數十倍。同一品級的官員在不同地區將領取不同標準的“養廉銀”,在這里僅以江蘇省為例。江蘇省知縣的“養廉銀”分別為1000至1800銀子,為俸祿的13倍至24倍;知府的“養廉銀”是2000至3000兩,為俸祿的11至15倍;巡撫的“養廉銀”為12000兩銀子,為俸祿地47倍;兩江總督的“養廉銀”為18000兩銀子,是其俸祿的60倍。

滿清政府實施了這巨額的高薪養廉的政策后,有沒有起到預期的廉政效果。起初滿清官員收到這筆巨額的“養廉銀”時有些官員感激涕零,還表示要除去日常開支后,“養廉銀”若有節余,可用來救濟貧苦百姓。不過沒有多久,官員們視“養廉銀”為理所當然的收入。他們貪心未改,又在原來的附加稅外再加收各種稅,并通過各種渠道獲取灰色收入。

依據見存地資料對各地官員的灰色收入進行估算,可知在1世紀平均一個知縣每年地灰色收入約為3萬兩銀子。是“養廉銀”的20倍;一個知府的灰色收入約為525萬兩銀子,也是“養廉銀”的20倍;一個總督或巡撫的灰色收入約為18萬兩銀子,是“養廉銀”的10至15倍。由于當時地官員們幾乎都有這樣地灰色收入,人們已經習以為常了。

只要不在這基礎上再收刮民脂民膏,當時則不稱之貪官。于是民間有流傳至今地“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之說。這表明當時一個知府在三年間斂財10萬兩銀子。仍算是個“清廉”的官員,而當時一個知府地俸祿和“養廉銀”還不足1萬兩銀子。

所以,無敵知道單單高薪養廉是絕對不可行,還需要廉貞公署作為狗頭鍘在側虎視眈眈。

以衛鞅和申不害兩人的智慧當然不需要無敵將什么都說明白,僅僅是點到為止便已經讓兩人大為嘆服這個高薪養廉和廉政公署的絕配。當即申不害二話不說,一振衣衫,一個長揖拜下,表示自己愿意出仕。而衛鞅卻是不為所動,眼珠一轉。開口再道:“敢問君上,秦國將用何種律法治之。”

衛鞅的問題,無敵也是準備了許久。根據無敵的記憶。衛鞅地施政綱領主要歸結為四個字,那便是:“集權”。

在后世所編錄的《商君書》中,“壹”,是被反復討論的命題。其提出“壹”地概念,要求整個社會的思想和行動高度一致,立意將整個社會控制在來自上方的的權力之下。《賞刑篇》曰:“圣人治國也,審壹而已矣。”又曰:“圣人之為國也,壹賞、壹刑、壹教,壹賞則兵無敵。”《壹言篇》云:“圣王之治也。慎為察務,歸心于壹而已矣。”是為其證。

“壹”,有兩方面的意思。首先是思想的統一,再者就是政令的統一。理論言談統一于上,不得有自己獨立的思想,必導致盲目服從于君主,《戰法篇》即曰:“凡戰法必本于政勝,則其民不爭;不爭則無以私意,以上為意。”又曰:“若民服而聽上。則國富而兵勝,行是,必久王。”思想的高度統一,正是為維護君主地權威服務的。《靳令篇》曰:“利出一孔者,其國無亂。”《弱民篇》曰:“利出一孔則國多物……守一則治。”《農戰篇》曰:“民見上利之從壹空出也,則作壹,作壹則民不偷。民不偷淫則多力,多力則國強。”又曰:“能壹民于戰者,民勇;不能壹民以戰者。民不勇。”《壹言篇》曰:“治國貴民壹;民壹則樸。樸則農,農則易勤。勤則富。富者廢之以爵,不淫;淫者廢之以刑而務農。”

在這種強調上下一致的思路下,必然形成、威權的政治結構。《算地篇》曰:“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數也。圣人審權以操柄,審數以使民。數者臣主之術,而國之要也。”《修權篇》曰:“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于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算地篇》曰:“立官貴爵以稱之,論勞舉功以任之,則是上下之稱平。上下之稱平,則臣得盡其力,而主得專其柄。”《壹言篇》又云:“夫民之從事死制也,以上之設榮名,置賞罰之明也。”所以,君主所有的舉措,都是為加強自身權力而考慮;而百姓的興作,也不得不依違于其間。《君臣篇》曰:“道民之門,在上所先。故民可令農戰,可令游宦,可令學問……民徒可以得利而為之者,上與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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