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議工作流程
(一)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常委會組織和人員
1.黨的地方委員會組織和人員。
(1)黨的地方委員會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
(2)黨的地方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人選。
應當包括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一般還應當包括同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同級工會、共青團、婦聯主要負責人,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適當比例的基層黨員。
(3)委員出缺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遞補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補選。
(4)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情形和程序。
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應當辭去或者由所在的黨的地方委員會按程序免去其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
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動終止。
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一級黨委備案。確有必要時,上一級黨委可以任免下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
2.常委會組織和人員。
(1)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由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會)選舉產生,由黨的地方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組成。
(2)常委會委員名額,省級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3)黨的地方委員會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個別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適當增加副書記職數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4)黨的地方委員會換屆時,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由全會選舉產生,并報上一級黨委審批。
新當選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應當任滿一屆。
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任免下級黨委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其數額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超過常委會委員職數的二分之一。
(二)黨的基層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增補委員的基本原則和程序
1.黨的基層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增補委員的基本原則
。
(1)黨的基層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出現缺額,一般可不增補。
(2)黨的基層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出現缺額,根據工作需要,確需補選的,應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進行補選。
2.黨的基層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補選委員的程序。
(1)召開黨代表大會補選委員的程序。
①由黨的基層委員會向上一級黨組織呈報關于召開黨代表大會的請示。請示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召開黨代表大會的理由、時間;黨代表大會的主要議程;黨代表大會代表產生辦法;提出擬補選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數額及選舉辦法等。
②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推薦、提名委員補選候選人預備人選,并報上一級黨組織審批。
③召開黨代表大會,以代表團(組)為討論單位醞釀討論補選候選人預備名單,由黨的基層委員會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并印制選票,提交黨代表大會按差額選舉辦法選舉。
④選舉結果報上一級黨組織審批(備案)。
(2)召開黨員大會補選委員的程序。
黨的基層委員會應向上一級黨組織呈報召開黨員大會補選委員的請示。
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推薦、提名并根據多數黨組織的意見確定補選候選人,報上一級黨組織審批。召開黨員大會按差額選舉辦法選舉。
選舉結果報上一級黨組織審批(備案)。
基層黨委增補委員流程圖 審批增補下級黨委成員流程圖
(三)黨委考核下級領導班子基本程序
1.考核準備。
擬定考核方案。
組成考核組。
組織考核人員進行學習或培訓。
考核組與被考核單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實施計劃。
2.述職。
(1)考核組確定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范圍。
(2)進行動員、述職。下級領導班子負責人代表班子述職,同時個人述職,其他人員個人述職。
3.民主測評。
民主測評包括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
(1)民意測驗應根據考核內容列出評價項目和評價等次,由參加民意測驗的人員填寫評價意見。民意測驗表由考核組回收,并對不同層次人員填寫的民意測驗票分別進行統計。
(2)民主評議由考核組主持,采取召開小型座談會或書面評議的方式進行。
4.個別談話。
選擇談話對象時,要注意代表性,具體人選由考核組確定。
一般談話對象包括:
(1)考核對象所在地區或部門的同級領導干部、下一級的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機關黨組織的有關人員。
(2)考核對象所分管的下級單位、部門、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和機關工作人員代表。
(3)考核對象本人。
(4)其他熟悉和了解情況的人員。
個別談話時,考核組應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做好談話記錄。
5.調查核實。
考核組調查核實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方法:
查閱資料。
采集核實有關數據。
審計。
實地考察。
專項調查。
征求意見。
理論學習情況測試。
考核組在考核對象所在的地區或單位工作結束時,應就干部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意見與被考核的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或個別交換意見。
6.撰寫考核材料。
考核組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寫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機關報告考核情況。
領導班子考核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考核工作的簡要情況和領導班子的基本情況。
考核情況,包括領導班子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的情況。
考核組的評議和建議,包括對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調整領導班子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建議。
領導干部考核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考核情況。
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的情況。
考核組對評定等次的建議。
考核下級領導班子流程圖
7.綜合分析,評定考核結果。
對領導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體評價,并提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建議。
領導干部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8.進行反饋。
評定考核結果由考核機關提出意見,報黨委(黨組)決定。考核結果應正式通知考核對象,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若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
黨委秘書參加黨委會會議流程圖
考核意見反饋后,領導班子應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機關報告。同時將有關內容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考核機關應根據考核結果,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