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黨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流程
在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的選拔任用提出動議、形成工作方案后,首先要進行民主推薦。選拔任用黨的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民主推薦的結果在1年內有效。
(一)民主推薦
1.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2.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應當經過一定的程序。民主推薦程序如下:
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二)考察
1.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要全面考察他們的德、能、勤、績、廉。
2.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疾鞂ο笠话銘敹嘤跀M任職務人數。
3.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
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
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4.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5.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
考察材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主要缺點和不足。
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黨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流程圖
(三)討論決定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選拔任
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四)任職
1.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2.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1年:
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