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確保權力正確運行
在權力的正確運行中,“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關鍵是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也就是說,強化監督和制約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因此,根據十八屆六中全會的重要精神,必須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
一、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
權力運行之所以需要受到制約和監督,主要在于權力自身所具有的二重性。一方面,權力具有強制性、整合性和目的性的特點,同社會公共利益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具有代表和實現公共利益的功能;另一方面,權力又具有天然的擴張性、變異性和腐蝕性,現實生活中權力直接掌握在一部分人手里,很容易與個人私利聯系起來。權力一旦被缺失權力道德的人所掌握,并且失去制約和監督,就會喪失其社會公共性質,蛻變成個人或少數人謀利益的工具。因此,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否則必然導致權力異化。
權力是柄“雙刃劍”,我們的領導干部手中掌握一定權力,這為其創造和提供了為人民服務的機遇,但同時也容易成為“權力尋租”的主攻目標。當前,消極腐敗現象在一些重點領域、關鍵崗位和重要部門仍然易發高發,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這些領域、崗位和部門的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針對這一情況,習近平總書記著重強調指出,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約和監督權力。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強調,“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必須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形成有權必有
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具體說來,加強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根本在于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一方面要著力加強制度建設,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另一方面又要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就著力構建、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而言,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了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歷史任務,習近平總書記圍繞這一問題作出了系列重要論述。具體來說,一要穩妥推進權力結構改革,構建以權利制約權力的機制。權力過分集中是導致權力異化的總病根,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重在推進權力結構改革。要強化制約,科學配置權力,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同時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行使權力的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其中,必須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二是堅持依法治權、依憲治權,構建以憲法和法律制約權力的機制。憲法和法律對權力運行具有特殊的制約效力,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必須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充分發揮憲法和法律的作用,致力于構建以憲法和法律制約權力的機制。三是實行權力清單制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構建以權利制約權力的機制。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任何人行使權力都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并自覺接受人民監督。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各級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樂于接受監督,做到為民用權、公正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因此,要拓寬群眾監督渠道,保障群眾監督權利,完善群眾監督機制。要強化公開,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讓廣大群眾在公開中監督,確保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保證領導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權、權
重不謀私。
就加強制度建設、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而言,“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要抓住制度建設這個重點,以完善各項制度為抓手,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立健全立體式、全方位的制度體系,以剛性的制度約束、嚴格的制度執行、強有力的監督檢查、嚴厲的懲戒機制,真正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最大限度減少體制缺陷和制度漏洞,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具體說來,制約和監督權力運行的制度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權力運行勢必會出現一些新情況、新特點,一些制度就會因不適應而使改革創新的任務凸顯出來。這就要求,必須以強烈的問題意識,以重大問題為導向,抓住重大和關鍵問題深入研究思考,著力解決影響制約和監督權力運行實際效果的突出問題,進一步解放思想,以更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深化改革,推進權力制約和監督制度創新,把管束權力的制度籠子鑄得更牢。
此外,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這就要求在抓好制度建設的同時,抓好制度落實。從某種意義上說,有制度不執行比沒有制度后果更嚴重。制度一經形成就要嚴格遵守,不能使之成為擺設,形成“破窗”效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所有黨員干部都必須嚴格執行制度,決不允許有不受制度約束的特殊黨員。要堅決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使制度真正成為硬約束,成為不可觸碰的“高壓線”。對敢于觸碰這一“高壓線”者,堅決嚴肅查處,不搞“法外開恩”,不搞“下不為例”。
概而言之,在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中,制度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當前加強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就是要完善機制、體制,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同時嚴格制度執行,將補齊制度短板與發揮既有制度績效充分結合起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