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民主與集中的辯證統一中發揮民主集中制整體效能
黨章明確規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就是黨員和黨組織意愿、主張的充分表達和積極性、創造性的充分發揮;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就是全黨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動上的一致。民主和集中是辯證統一的關系,是民主集中制這個有機統一體中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兩個組成部分。貫徹民主集中制,既不能離開民主只講集中,也不能離開集中只講民主,而要把這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統一起來。只有充分發揚民主,才能達到正確的集中,只有實行正確的集中,才能實現真正的民主。只有充分把握民主與集中的辯證統一關系,才能發揮民主集中制的整體效能。
第一,從民主集中制的本質來看,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指黨組織認識活動的集中和組織決策的集中。組織決策的集中,即集中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和實踐的檢驗;黨組織集中多數意見、集體表決和形成重大決策。組織結構中的集中,側重的是組織運行的權力適當集中于上級組織,適當集中于中央組織,總體上呈現金字塔型的權力架構,具有集中統一的特點。民主與集中的統一,還表現為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四個服從”原則。這“四個服從”原則,主要基于實現民主的特殊環境——特殊的國情與黨情。我國是一個大國,我們黨是一個超大型的政黨,人口多與人均占有資源少并存,利益主體多樣化與社會發展不平衡同在,社會轉型與現代化趕超加速導致矛盾疊加,這客觀上要求我們穩步推進民主并進行正確集中,以避免黨內分裂和社會動蕩。
第二,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旨在堅持黨的領導,保障黨員主體地位。所有的民主形式與手段、民主渠道與途徑都是為了有效集中黨員的智慧,代表群眾的愿望。無論是直接民主還是間接民主,都以權為民所用為目標,集中力量為黨員和廣大群眾辦好事辦實事。反過來,權力向黨委會、常委會集中,是為了提高權力運行效率。以權力運行機制為載體的集中,集體領導與個人負責相結合,領導用權和群眾監督相統一,都是為了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維護國家核心
利益。只有解放思想,才能更好地統一思想,集中全黨的集體意志,形成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礎。所以,民主與集中既互為前提,又互為目的。
第三,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和集中是一對矛盾的兩個方面。離開集中講民主,民主就成為狹隘的、碎片化的民主,這是不受約束的民主、失去科學理論指導、失去正確方向的民主,最終將變成極端民主化和無政府主義;離開民主講集中,集中就成為過度的集中、個人的集中、非理性的集中,這就容易出現專制,最終變成家長制或個人專權專斷。
第四,民主與集中互為支撐,還體現為黨不是各個組織的簡單相加和黨員的總和,而是民主討論與集中執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征求意見、表達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訴求,是民主;協調利益關系、整合具體矛盾與分歧,形成黨的正確決議,是集中,而且是更高層面的集中。黨在延安時期針對黨內存在的鬧獨立性和派性問題,特別強調“個人服從組織”,同時黨內提倡批評和自我批評,以民主求團結。列寧針對孟什維克在組織問題上的機會主義觀點,在講民主的同時也強調集中對黨組織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后來把黨的民主集中制擴展到國家政權領域,上升為黨和國家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這都源于民主與集中相互依存的原理。
第五,從民主與集中的結合保障過程來看,民主與集中主要在三個方面形成結合點。一是民主到集中的思想整合過程。通過發揚民主,把黨員的需求和意志整合為黨的整體意志,解決黨員個體差異與黨的共同綱領原則的具體矛盾,做到思想解放與真理認同的統一,防止強制集中和表面一致。二是民主到集中的利益整合過程。黨內不是鐵板一塊,也不是動機的整齊劃一與利益的完全一致,需要協調黨員的合法利益和各種訴求,通過黨員的充分表達、討論妥協,形成黨的具體政策和決定。三是民主到集中的組織行動過程。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黨委及其常設機關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保障民主討論的思想成果和制度成果轉化為實踐成果。
第六,從民主集中制的實施過程來看,民主與集中是一對相互保障的共同體。開展民
主需要各級組織的引領發動,特別是領導班子的集中推動,所有民主活動的實施有賴于黨組織的中樞調控。包括開會的基本場所、辦公用品的采購發放和其他物資設備的提供,都離不開集中管理。這些資源的配置主體和機構,體現了集中環節的保障作用。而且,黨務公開、舉報腐敗分子、黨員的申訴與救濟,也需要主管部門和領導干部的受理與處理。同樣,權力集中需要廣泛民主的支撐,黨的威信需要黨心民心的支持,公權公用需要社會監督的有力保障。這些都是民主與集中的有機結合。
毛澤東同志曾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指出:“在人民內部,不可以沒有自由,也不可以沒有紀律;不可以沒有民主,也不可以沒有集中。這種民主和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就是我們的民主集中制。”民主是集中的基礎和源泉,集中是民主的體現和歸宿。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與集中是相輔相成、有機統一的。沒有民主就難以形成正確的集中。民主與集中正如權利與義務、自由與紀律一樣,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制約關系,不可偏廢。貫徹執行好民主集中制,核心是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既不能離開集中談民主,更不能離開民主談集中,只有正確把握好民主與集中的辯證關系,將民主與集中作為一個有機整體來看待,才能發揮出民主集中制的整體功能。
因此,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既要充分發揚民主,也要確保集中,在民主與集中之間要保持平衡,既反對只強調民主、否定集中的分散主義,又反對只強調集中、否定民主的集權主義;既切實保障黨員的權利,又認真履行黨員的義務;既堅持集體領導,又明確個人責任;既保護少數、尊重不同聲音,又服從多數、遵守黨的紀律;促使民主基礎上的集中與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有機結合,確保民主集中制正常運行、發揮最大效益。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尤其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一定要全面深刻認識和理解民主集中制的科學內涵,認真準確地處理民主和集中的關系,通過實行正確的民主和正確的集中,確保全黨思想認識統一、步調行動一致,努力形成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