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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政商關系 (1)

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蘇軾

政商關系是民營企業長期關注的問題,也是一個難題。作為企業的主要領導人,你必須經常想著這事。這里所說的政商關系,實際上是分成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企業與我們所在的體制環境的關系。比如說我們現在做房地產,“90/70”這個政策(指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要占總建筑面積的70%以上)一出臺,我們就面臨跟它的關系,它是政府的政策,有強制性,不能不應對;還有,比如規劃的法律,建設的法律,稅收的法律,以及許多政府部門的審批制度和規范要求,這是政商關系中最基本的游戲規則,也可以說是一種基礎性的層面。

第二個層面是企業家跟政治家的關系。

第三個層面是民營資本跟國有資本的關系。民營資本跟國有資本按照一種什么樣的方式來打交道,這個也是政商關系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在目前的體制格局下,國有資本是一個帶有很強的政治性的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利,所以這種特殊的財產跟私人財產之間的關系就非常敏感,如果處理不當,就會變成所謂的侵吞國有資產。但反過來,假使民營資本被國有資本侵占了,并沒有什么政治上的麻煩,你也不大容易去起訴他。所以,民營資本與國有資本的關系,也是一個需要特別重視的關系。

“離不開,靠不住”

民營企業跟體制的關系,拿目前的狀況來看呢,有兩個參照的對象可以幫助思考。一個是跟美國來比,一個是跟臺灣地區來比。臺灣地區的人均GDP現在大約15000美元,美國的人均GDP是50000美元,中國大陸現在的平均水平還不到3000美元,處于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各自的政商關系(跟政府體制的關系)是有不同的。

從基本社會經濟制度比較,由于各自的歷史背景和基本的財產架構關系不同、政權組織關系不同,各自的政商關系表現得非常不一樣。在美國實際上應叫做商政關系,商在前政在后,是商人利益集團主導政府的游戲規則;中國是政商關系,政在前商在后,是政府主導著我們的市場交易和企業的行為方式。在美國,商人集團通過法律規定,比如說怎么捐款、怎么游說、怎么選舉這樣的一套游戲規則,來保證商人集團能夠影響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影響到政府對于商人乃至社會的各個階層的利益分配;在中國是政府通過研究制定一系列政策,然后來要求企業依照政策實行。在政策制定過程當中,商人是不介入的,最多是來聽一聽你的意見,商人對政府政策制定的影響力不強。有人開玩笑說,商人和政府的關系是“離不開,靠不住”。怎么理解呢?在大陸經商離不開政府政策的支持,想離你也離不開;你又不能完全靠政策養著來發展,想靠你也靠不住。政府在這一領域里跟商人之間打交道,你可以發出意見的聲音,但是表達的前提是愉悅的,服從的,快樂的,偶爾夾帶出一些嬌嗔(所謂建議和意見)的,因為這也是歷史的進步。但你不應該因抵觸而變成高聲吶喊,這是中美非常不同的地方。

臺灣地區就完全又是另外一回事,在這個層面,企業跟政府完全捆綁在一起,關系混亂,也吶喊,也抓破臉吵架,什么聲音都有。在這個層面,企業怎么影響政府呢?又沒有“獻金法”。所謂“獻金法”指的是政治獻金,就是企業向政府輸送金錢的游戲規則。關于這一點,美國是有法律的,臺灣沒有法律。但是臺灣要選舉就得要錢,于是,企業又不斷地把錢輸送給政治家。政治家要回饋金主,回饋(報)的方式也五花八門。所以臺灣的政商關系彼此心知肚明,但是缺少法律的明確界限,不像美國。美國是公開的游戲規則,臺灣更多依賴的是潛規則。

目前大陸還是政權主導,就是政府發球、企業接球。我覺得,我們要非常理解,社會的進步是逐步的,目前進步到的狀態就是政權、政府主導企業,規則、潛規則起了更大的作用。比如說,現在誰都說不清楚房地產政策是怎么制定的,“通知”就管事,實際上可能這個“通知”跟法律是抵觸的。像“121文件”就是一個“通知”,這個通知也沒有起止日期,比如說起點,從通知下發之日起生效,什么時候結束呢?沒有說明。這一扯就扯得說不清道不明,不規范不完善,以至于我們今天有些企業打官司,還用的是時代的文件,“文革”時候的文件,甚至有一塊土地有爭議,人們為的批示算不算法律證據還辯論了半天。

我們的政策制定程序,還不夠透明和清晰。這就造成了政府權力的邊界跟企業行為的邊界發生沖突。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企業需要特別審慎地處理跟政府權力部門的關系。應該是謹守分際,尊重政府的管理和所有的政策,聽黨的話,跟政府走。這就是我們在這個層面必須采取的一個立場,同時也是一個基本的原則,否則你的公司根本沒辦法發展。

在企業與政府的關系方面,應當說萬科是一個成功的榜樣。萬科完全以民營企業方式由創始人王石創辦起家,至今已有22年歷史,它不僅成功應對了經濟體制變革以來所有階段的政策與體制變化的挑戰,而且越來越穩健成熟和快速發展,始終保持行業的領先地位,進而成為全國最大的住宅公司。萬科的生存之道,王石稱之為“不行賄”和用國有制造業企業的管理方法建立有效的系統和體制,建立經理人文化,堅持培養經理人團隊。這些東西可以看成是守正出奇、陽光經營的價值觀的閃光,也可以看成是成熟的專業管理系統和團隊應對法制化和專業化的市場競爭與政府管理體制的成功對接。

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市場秩序在改革過程中沒有建立起來,法制不健全,企業和政府行為都不規范,政府管理部門的專業化能力相對低下,這時動力、信息、資源和人才優勢統統在民營經濟、特別是那些極富雄心的創業領袖一邊,他們往往通過“搞掂”一兩個掌握重權的領導就能輕而易舉地打開體制缺口,截獲巨大的資源,形成爆發式增長。即便東窗事發,也往往能夠輕易化解危機,逃過生死劫難。于是,便滋長了用錢開路、為所欲為的思維和行為模式。

然而,最近幾年,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制化進程不斷加快和完善,政府管理部門不僅體系日益健全,而且專業化水平越來越高,資源、動力、信息、人才和專業化的優勢也明顯轉到政府一邊。因此,以投機和腐蝕干部開路、靠某個人與體制博弈的時代已經過去。目前唯一能夠與現有體制長期共存和持續發展的方法,就是以組織對組織,以系統(機制)對系統(機制),以專業對專業,以人才對人才。換句話說,只有建立科學合理的治理結構,形成專業化的、有效的公司管理系統,才能穩健有效地與政府管理部門對接,獲取長期發展的市場資源和政府資源。萬科長期以來建立的規范化管理體系和職業經理人文化,恰好適應了政府管理體制和方法的這一積極變化,因此,路越走越寬,公司越辦越順。

紐約世貿重建的美國故事

通過參與美國“9·11”后紐約世貿中心重建的項目,我深刻地體會到中美政商關系的差異。這件事情很有意思。我們的“中國中心”項目,應該說是一個很簡單的項目,但是它的背景非常復雜。美國“9·11”之后不久,2003年我開始研究世貿這個項目,2004年正式跟美方談。從那時到現在,這么長時間里,我一直在跟他們討論世貿這個項目。世貿原來是120萬平方米的寫字樓,是個雙塔,炸掉之后呢,要建5棟寫字樓,四矮一高,加起來100萬平方米。在被炸掉之前,這棟樓是屬于政府擁有,業權是政府的,但經營權是一個商人的。

這個商人叫拉里,是個猶太人,他把這棟大樓的經營權(99年的出租權利)買下來了。買下來之后,調整經營了一段,在“9·11”之前的3個月,他就買了一個特別的防恐怖主義的保險。當時人們認為他有神經病,因為誰都沒有買過這個險種。雖然這事很奇怪,但幸虧他這么做了,否則他就虧大了,因為他買了這個保險3個月后樓炸了,他因此獲得了巨大的賠償。在爭取賠償過程中,他一直在跟政府和保險公司打官司。這么一個巨大的災難,在恢復建設的過程中,你能體會到政府有多么尊重這個商人的權利。拉里在這次事件里成為獲益最大的一家:拉里跟保險公司打官司,保險公司說“9·11”事件把樓炸了,肯定要賠,對吧?沒問題!

“9·11”之后拉里要求賠,保險公司也答應賠;但是拉里說,“9·11”炸了兩棟樓,中間隔了十幾分鐘,是兩次事件,你要賠兩次。保險公司堅持認為,“9·11”就是一個事件,炸了就該賠一次。拉里說,這本來就是兩棟樓,炸了以后它又不是一次倒的,分了兩次。又是兩架飛機撞的,應該算兩次。算兩次,保險公司就要賠兩次錢。

所以,這樣一件事情,這樣一起訴訟,拉里一直和保險公司折騰著。如果在中國,一個企業要是敢這樣,一定會被說成是發國難財,唾沫星子也會淹死他了。但是在美國,拉里就這么嚷嚷著打官司,打了以后還肯定要贏,首先賠一次是沒有問題了,保險公司肯定賠。這起訴訟很快就贏了之后,他又起訴,說保險公司還得再賠一回。這時媒體輿論很多批評他的,但這哥們兒就是這么打,輸了就輸了,但是不影響他跟政府繼續扯皮,因為經營權是他的,所以在世貿重建過程中,他就不讓步:我愿意慢慢建,這經營權是我的,我只是按照原來的合同,每年該付多少錢,我照付(地租)。因為保險公司給他賠了錢了,他付得起,他就每年給那個港務局付地租,一分錢不差;他說我只要付了,我愛什么時候蓋,就什么時候蓋,你管得著嗎?

這樣,拉里就在那里蹭時間,因為蹭時間的過程中,房價也會漲。這樣,他先把七號樓建起來了。七號樓是他們家族的,在他和他的孩子名下,全部都是私人財產。拉里決定先建它,因為先建它他可以掙錢。關于另外幾棟,他就慢慢跟政府討價還價,說要建可以啊,你政府要發債券,要給補助,反正你不給我就不建,我沒錢。可是政府這邊有很大的壓力,因為“9·11”都5周年了,這5年,政府在地底下已經花了102億搞基礎設施,眼看都快做完了,但是上面這樓老不起來,特別是有一個叫自由塔的項目(新世貿中心最高的標志性建筑),高1776英尺,象征美國1776年建國。為什么叫自由塔呢?因為自由是美國的立國精神,以“自由塔”命名,以表示美國對恐怖主義的反擊,反擊的象征就是我重新建一個,比那會兒還高,叫“自由塔”。這是政府帶有意識形態性質的項目,很迫切要建起來。所以公眾對政府施加很大壓力,說弄了半天,都5年了,怎么還不建呢?拉里說沒錢,不著急。這種政商關系下,政府拿他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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