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黨的地方委員會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
《條例》第五條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一)對本地區重大問題作出決策。(二)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組織的主張成為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政令。(三)加強對本地區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領導,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話語權。(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和管理干 部,向地方國家機關、政協組織、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推薦重要干部。(五)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等依法依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六)加強對本地區群團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的領導。(七)動員、組織所屬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團結帶領群眾實現黨的目標任務。”規定了黨的地方委員會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重在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并明確指出實施領導的7個方面內容,這就確保地方黨委既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又不會在工作中大包大攬,甚至越俎代庖。
黨的領導是馬克思主義的一條基本原則。《條例》第五條指出:“黨的地方委員會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這是工人階級政黨對無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指導和引導。此規定出自黨章:“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黨的政治領導,主要是政治方向、政治原則、重大決策的領導,集中體現在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黨要發揮政治領導的作用,首先必須制定和執行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必須根據馬克思主義理論和客觀世界,確定黨在一定歷史時期的綱領、目標和任務,規定時限目標的步驟和方法,通過制定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人們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通過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實行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正如《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黨的思想領導,就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全黨和教育人民,以馬克思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論認識世界、改造世界;就是堅持用黨的思想路線,正確認識和解決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各種復雜問題;就是向人民群眾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把黨的主張變成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有了正確的思想領導,才能制定和執行正確的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
黨的組織領導,就是建立健全黨的組織,培養、選拔、使用和監督黨員干部,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通過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全體黨員的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實施,從而實現黨對國家的各個領域、部門、組織的統一領導。
黨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黨的
政治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核心內容,關系黨前進的方向和道路;思想領導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的重要基礎和前提;組織領導是服務于政治領導和思想領導的,是實現黨的政治領導和思想領導的重要保證,三者密不可分。如何認識新時期黨的地方委員會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的著力點?主要體現在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上。新時期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就是要適應時代要求,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抓好黨組織自身建設,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加強對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眾組織的領導,協調黨外群眾,共同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黨章賦予了黨的地方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地方的工作。根據黨章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而黨的地方代表大會,五年才召開一次,因此,負責本地區工作的主要是黨的地方委員會。地方的工作千頭萬緒,黨的地方委員會應該負責些什么工作?《條例》從7個方面進行了列舉。
第一,決定重大事項。《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對本地區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明確的指出了黨的地方委員會實施領導的第一位工作,就是決定重大事項。而什么樣的事情才算本地區的重大問題?《條例》的第九條從9個方面進行了詳細回答。此款屬于黨的政治領導的范疇,此類行為屬于黨的地方委員會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和作決策的職責。
黨的地方委員會的七大主要工作
1 對本地區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2 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組織的主張成為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政令。
3 加強對本地區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領導,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話語權。
4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國家機關、政協組織、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推薦重要干部。
5 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等依法依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
6 加強對本地區群團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的領導。
7 動員、組織所屬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團結帶領群眾實現黨的目標任務。
第二,做好行政遵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組織的主張成為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政令。”明確的指出了黨的地方委員會在領導的過程中,要把黨組織的主張轉變為政府行政的依據。此款屬于黨的政治領導的范疇,此類行為屬于黨的地方委員會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和作決策的職責。
第三,抓好思想政治。《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加強對本地區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領導,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話語權。”明確指出要求黨的地方委員會要重視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把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如何做好形成思想文化工作?要實現黨性和人民性的一致和統一;堅持團
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抓好宣傳思想的理念創新、手段創新、基層工作創新;引導人們更加全面客觀地認識當代中國、看待外部世界。此款屬于黨的思想領導的范疇,此類行為屬于黨的地方委員會履行把方向、管大局的職責。
第四,安排重要人事。《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國家機關、政協組織、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推薦重要干部。”明確指出了黨的地方委員會要重視干部工作,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發揮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使用好工作,要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堅持干部工作的群眾路線,改進干部考察工作,全面準確地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從嚴培養選拔干部和管理監督干部,努力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制度體系。此款屬于黨的組織領導的范疇,此類行為屬于黨的地方委員會履行把方向、管大局的職責。
第五,統籌各方力量。《條例》第五條第五款規定:“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等依法依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明確要求黨的地方委員會要把發揮總攬全局的作用,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好工作,發揮好協調各方的作用。要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注重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此款屬于黨的政治領導的范疇,此類行為屬于黨的地方委員會履行把方向、管大局的職責。
第六,協調各方利益。《條例》第五條第六款規定:“加強對本地區群團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的領導。”明確要求黨的地方委員會要重視群團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加強對這些部門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做好群團工作,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黨員干部帶頭示范、群團履職盡責的工作格局。要為群團組織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深入把握黨的群團工作規律,切實保持和增強黨的群團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完善黨委領導群團組織的制度,提高黨的群團工作科學化水平。做好新形勢下統戰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堅持黨的領導,正確處理一致性和多樣性關系,不斷鞏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礎,同時要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包容差異,善于聯誼交友,壯大共同奮斗的力量。此款屬于黨的政治領導的范疇,此類行為屬于黨的地方委員會履行把方向、管大局的職責。
第七,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條例》第五條第七款規定:“動員、組織所屬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團結帶領群眾實現黨的目標任務。”明確指出黨的地方委員會要團結帶領所屬黨組織和黨員為黨和人民的事業努力工作。黨章指出:“黨的最高路線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為我們黨確立了奮斗目標。自我們黨成立以后,為了實現黨的奮斗目標,多少黨員同志拋頭顱、灑熱血,為黨和人民的事業立下不朽功勛。今天,歷史的接力棒傳遞到我們這一代共產黨人手中,需要我們團結帶領群眾,努力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此款屬于黨的組織領導的范疇,此類行為屬于黨的地方委員會履行保落實的職責。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