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政府的領導下提高群眾幸福指數
各級領導干部務必于頭腦中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想和理念,在政府的領導和政策的指引下,改善民生,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謀福祉,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一)在提高民眾幸福指數上奮發有為,堅定前進方向
如何才能在提高民眾幸福指數上奮發有為?我們需要從四個方面進行努力。
第一,要將提高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數作為領導干部的工作目標。幸福是人民群眾追求的共同目標。我們黨和政府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和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人民謀幸福,不斷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精神需要。當前,我國已進入了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全面協調發展的新階段,把人民群眾幸福指數的提升作為各級政府的神圣使命,既是我們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體現,也是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各級政府應該摒棄僅僅把經濟發展作為主要甚至是唯一任務的做法,要從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全方位協調發展進步上,從領導干部應履行的職能方面,為民眾謀幸福,切實把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數作為領導干部工作奮斗的目標。
第二,要研究探索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標。要研究人民群眾的需要。了解和研究人民群眾有哪些需要是為民眾謀幸福的前提。要研究人們的行為心理。分析哪些因素決定人們的幸福,幸福與人們的心理、情緒、行為有什么聯系。對這些問題的研究,更有利于我們對幸福理論的把握。要研究和探索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標。根據人們的需要,分析影響人們幸福的因素,確定人民群眾具體的幸福指標。和諧家庭關系著民眾的幸福。人們組成幸福家庭的基礎和前提是人們要有共同的志趣愛好,要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因此,婚姻自由就成為衡量家庭婚姻幸福與否的一個重要指標。有滿意的工作,是人民幸福的又一個重要來源。人們是否有工作、失業率是多少、對工作是否滿意等可反映人們在工作上的幸福感。社會公平是人們幸福的又一來源,而收入差距大小等可反映社會公平情況。要通過對這些問題的探索分析,研究制定出具體的民眾幸福指標。
第三,為人民群眾幸福指數的提升提供服務和環境制度支持。領導干部為人民謀幸福,提高民眾幸福指數,并不是要回歸到領導干部專權的時代,干預民眾具體的經濟、社會、文化、政治生活,而是從政府職能出發,為民眾提供有利于人們經濟、文化、社會、政治需要滿足的公共
物品和制度支持,為人民滿足需要、追求幸福提供環境支持。為此,要大力加強經濟、文化、社會、政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根本制度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交通、社會治安、通信、公共活動場所、公共文化設施等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使人民群眾的諸多需要有滿足的前提和基礎。同時,要建立良好的經濟、社會、文化、政治秩序,制定文明進步、科學可行、有利于人們需要滿足的法律法規,為人們需要的滿足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礎,創建良好的經濟、文化、政治、社會秩序。要大力發展社會事業,加大公共衛生、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事業,不斷改善民生。大力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提高人們的文明程度和道德修養,引領人們通過健康、高雅、積極向上的工作、活動,不斷努力,追求自己的幸福。
第四,將幸福指數納入政府評價范圍。各級政府要改變單純注重經濟考核的片面做法,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合適的方式把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數也作為政府考核的重要內容。要研究便于操作、科學可行、針對性強的幸福指標考核體系,特別是要把人民群眾對幸福滿意度的感受即幸福指數,作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標。要堅持公平公正原則,考核必須客觀公正,反映工作舉措,考核工作績效。要堅持群眾評判原則。人民群眾幸福不幸福,他們的需要滿足沒有,他們的感受最深,也最有發言權。因此,進行民眾幸福指數考核,必須聽取民眾的意見,把人民群眾幸福不幸福、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科學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
1.科學發展需從全局的高度來認識和謀劃
現在有些地方在抓發展上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片面地將經濟增長當成了發展,本想通過發展來解決問題,結果盲干起來卻成了一個不和諧的源頭,損害了群眾利益;有的簡單地把民生問題歸咎于發展不夠、發展不快,對民生現狀習以為常,解決起來不積極、不主動;有的簡單地把發展與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等同起來,以所謂的長遠利益、整體利益、間接利益,代替群眾眼前、具體、直接的利益,造成發展與群眾感受反差很大。實踐證明,經濟發展會促進社會發展,但不會自動帶來社會事業發展,也不等于民生問題可以自然而然地解決。同時還要看到,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并不簡單地推進社會建設,而是通過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來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因此,提高群眾的幸福指數,我們需要從社會政策、社會
規劃、社會建設等方面著力,這樣,才能實現社會和諧、科學發展的目標。
2.實踐中不斷創新,發揮主觀能動性來抓落實
保障和改善民生涉及面廣,投入大。現在,有些地方一提到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就“難”字當頭,在矛盾和困難面前束手無策,有的甚至把矛盾和困難當做不能有效解決民生問題的“擋箭牌”。保障和改善民生確實需要大的投入,對欠發達地區來講更是如此,但只要開動腦筋,積極創新,一些看似不好辦、難辦的事情,是完全可以辦成的。關鍵是要在不折不扣落實好國家有關政策,把上級給基層的錢用好、交辦的事辦好的同時,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根據自身的財力狀況,從制度機制上探索方法,不斷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水平。對有條件辦的事情,要抓緊先做起來,特別要加快推進一批綜合效益強的項目,盡可能集中力量辦大事;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先要作出規劃和部署,一步一步向前推進;對群眾有要求、解決起來有難度或者把握不準或面上難以推開的,要先行試點,探索方法,逐步推進,不斷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水平。因此,各級領導干部在爭取上級支持的同時,堅持面向基層、立足自身、不等不靠,努力尋求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提高群眾幸福指數的有效方法。
3.密切黨群、干群,增強基層黨組織的服務功能
以人為本,不等于改善民生,以人為本的內涵比改善民生豐富得多,它既體現在理念上,堅持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本,又體現在實踐中始終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僅是一個為民辦實事的過程,也是一個理順情緒、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過程。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比如信訪、社會治安、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完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農村特困人口救助等突出問題,需要通過基層組織來解決。基層組織的服務功能如何,黨員干部的作風如何,直接關系到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成效。從當前來看,基層組織還面臨功能不健全、手段較弱、缺少相應的的工作條件等一些問題,影響了其作用的有效發揮。尤其是近些年來,基層單位特別是鎮、村兩級,經歷了幾次大的改革,在化解矛盾、理順情緒、調動干部積極性等方面,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努力解決好基層干部的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基層解決自身難以解決的困難,改善工作條件,增強基層組織為民辦事、服務群眾、促進社會和諧的功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