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結
本章討論的是個人幸福與公共幸福的關系,個人是生活在群體中的,個體的幸福離不開所在群體的公共幸福,政治清明、國家穩定為公民樹立了安全幸福,經濟穩定快速增長為公民樹立了自信幸福,社會公共基礎服務為公民樹立了基本幸福,如果沒有公共幸福,個人幸福就無從談起。同時,公共幸福最終要落實到每個個體的感受上,這就要求幸福社會建設要注重公平,注重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依靠社會公平保障老百姓不受制度性的羞辱,給予每個職業平等參與和分享的自由權利,這是平衡老百姓幸福感巨大差距的強力杠桿;而且,社會公共幸福不應僅僅著眼于較多數人的幸福生活,更應關注那些弱勢群體的生活,讓這些個體更能得到幸福的生活。總之,幸福需要每個成員的共建共享,需要個體力量的融合,也需要社會組織力量的參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