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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啟用(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通知》,《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印有“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字樣,副本和副本封皮印有“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字樣。正本和副本中均載明如下登記事項:企業名稱、投資人姓名、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中均載明注冊號、發照機關和發照日期。執照副本中還印有“年度檢驗”及四個貼花用方格。《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內容與《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內容相似,其載明的登記事項為:名稱、負責人姓名、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及方式。

4.營業執照的作用

營業執照是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個人獨資企業只要領取了營業執照,就可以憑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如對外聯系業務、簽訂合同、推銷產品等!、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憑營業執照提請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給予保護。

營業執照約束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范圍及方式。在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個人獨資企業只能按營業執照上填寫的經營范圍及方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超越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改變經營方式。總之,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發給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是國家監督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強有力的措施。

(二)營業執照的制定和頒發

1.營業執照的制定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其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無權制定和改變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樣式。這是因為:

(1)從立法制度來看,我國是一個立法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任何法律包括證照管理的法律規定,都應當由國家統一制定。

(2)從司法制度來看,我國是一個司法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執法是統一的,營業執照不統一,不利于有效執法。

(3)營業執照是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給企業并準許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因此,應當由國家統一制定。

(4)營業執照上所體現的內容帶有公示性,為社會所知曉,因此,營業執照上體現哪些內容,填寫哪些登記事項,應當統一。

另外,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發的《關于推動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通知》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啟用《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通知,《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注冊號由13位數字碼連續排列組成,前六位為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機關所在地的行政區劃代碼;第七位為企業經濟類型識別號,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為2;后六位為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機關賦予企業的順序號。

2.營業執照的頒發

一般來說,頒發營業執照的權限,取決于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權限。因此,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頒發,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頒發。

(三)證照管理的內容

證照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證照的核發、收繳和吊銷及日常證照管理工作。證照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因此,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還是登記機關,都應對證照的法律嚴肅性有足夠的認識,既要守法經營,又要依法管理。

1.關于扣繳、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

登記機關核發的證照,是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登記機關依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登記機關臨時扣留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期限不得超過10天。

2.關于遺失或毀損營業執照的規定

遺失營業執照,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將營業執照丟失;毀損營業執照,是指營業執照遭到毀壞、損壞,使營業執照上面的內容不便辨認,或者雖然營業執照上的內容尚可辨認,但營業執照的大小、形狀及營業執照表面明顯污損。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第三款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的,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申請補領時,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印有聲明作廢啟示的報刊)。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毀損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換。這樣規定是為了降低由于遺失營業執照可能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及營業執照的嚴肅性,并免除遺失或者毀損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的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悉心保管,盡量避免營業執照的遺失或者毀損。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41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不在報刊上聲明作廢的,由登記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不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的,由登記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或者承租、受讓營業執照

偽造營業執照是指制造假營業執照的行為;涂改營業執照是指篡改營業執照中法定事項的行為;出租營業執照是指在不改變營業執照所有權的條件下允許他人利用自己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并收取租金的行為;轉讓營業執照是指將營業執照所有權或使用權讓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承租營業執照是指通過支付租金來使用他人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受讓營業執照是指接受他人轉讓的營業執照并以此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這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個人獨資企業把營業執照出租、轉讓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不僅會損害自身的利益,還會給社會帶來危害。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或者承租、受讓營業執照,都破壞了營業執照的嚴肅性,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為一些違法分子利用他人的合法證照從事欺詐活動提供了便利,同時也給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帶來困難。登記機關應當嚴厲打擊這些違法行為。

4.關于營業執照復印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國家規定,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的,應經原登記機關同意,并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登記機關的公章。

5.關于營業執照置放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正本的主要作用是:

(1)向社會公眾證明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2)便于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3)便于其他企業和個人了解本企業的法律地位、經營權限等情況。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42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6.針對目前無照經營和偽造營業執照騙貸、騙匯、騙取他人財物的活動屢禁不止的情況,要嚴厲打擊無照經營、偽造營業執照的經營行為

對那些未經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公安、稅務以及城建、交通、市容、衛生等部門,對其進行綜合治理。對無照經營堅持疏導與取締相結合的原則,對符合登記條件的,要引導教育,限期辦照;對不服管理拒不辦照的,堅決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5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承租、受讓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收繳營業執照,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偽造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日常監督管理

(一)日常監督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日常監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從個人獨資企業成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直至其終止的全過程中,采取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經常性的、靈活多樣的監督管理活動。

日常監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監管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不僅有其自身特有的內容和方法,而且也為年檢、定期回查、重點行業監管等提供情況和線索,是一種基礎性的監督管理工作。日常監督管理沒有固定的模式和一成不變的方法,需要從實際出發不斷摸索和總結。在日常監管中,要堅持“鼓勵發展、正確引導、加強監管、依法管理”的原則,做到打擊違法與保護合法、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并重。

(二)日常監督管理的方法

(1)個人獨資企業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生產經營活動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人員應進行登門走訪認戶,并檢查其生產經營活動是否與營業執照上核準登記事項一致。

(2)通過人戶檢查、私營企業例會及其他形式,向個人獨資企業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規,進行依法經營和遵守職業道德教育。

(3)在保證全面監督檢查的前提下,注意對重點行業、重點地區、重點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為開展專項檢查提供情況和線索。

私營企業專管員要經常入戶查訪,了解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4)與私營企業協會聯合,采取在個人獨資企業中成立自查自糾小組,建立以協會理事、行業組長、片組長和黨團員為主的監督管理工作網絡。

(5)通過黨員和先進模范人物的示范作用,采取黨員掛牌經營、表彰先進等方式,引導個人獨資企業從業人員向模范學習,提高自身素質,增強自律意識。

(6)采取形式多樣的評比競賽活動,鼓勵和表彰合法經營者,“鞭打”違法違章和不遵守職業道德的經營者,鞭策和教育廣大經營者。

(7)充分發揮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通過設立舉報信箱、投訴熱線、監督臺和違法行為公告欄等形式,將群眾和社會輿論監督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結合起來。

(8)采取與個人獨資企業簽訂責任書、推行承諾制、發放信譽卡等多種形式,調動他們自身的積極性與責任感,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六、定期回查

(一)定期回查的概念、特征和意義

定期回查,又叫回訪、回檢,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新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在開業后的一定期限內進行實地檢查的一項監督管理制度。

定期回查具有如下特征:

(l)定期回查的主體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回查一般采取誰登記的企業由誰負責的辦法。

(2)定期回查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

(3)定期回查的對象是新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新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注冊,辦理開業登記未滿一年的企業。

(4)定期回查的內容。一是檢查個人獨資企業開業后實際情況與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是否一致,重點是檢查企業住所、使用的名稱是否與登記的相一致;企業是否已經開展經營活動,并建立相應的財務會計制度等。二是檢查個人獨資企業是否有其他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

(5)定期回查的期限。登記機關應在個人獨資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六個月內,對其進行定期檢查。

定期回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必要延續。由于我國現行的企業登記制度仍采用書式審查方式,因此,不可能全面了解和掌握申請人的具體情況。通過定期回查,登記機關可以對企業申請登記注冊時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進行深入了解,從而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避免“三無”企業的滋生。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重視定期回查工作,并從人員、物資方面加以落實。

(二)定期回查的方法

1.登記機關監督檢查人員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檢查,應當經主管領導批準,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按規定向被檢查企業出示有關證件。

2.監督檢查人員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檢查,應就檢查情況填寫企業定期檢查登記表,作為企業監督管理資料備查。

3.監督檢查人員在定期回查中如發現被檢查的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警告,制發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的,可吊銷營業執照。

(1)變更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2)沒有固定的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從業人員的;(3)確已喪失登記條件,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4)有其他違反登記管理法規行為的。

對于限期改正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應責令其在一個月內改正。《限期改正通知書》中應寫明下列內容:企業名稱;檢查時間;簡要違法違章事實;責令改正期限;責令改正內容;制發機關、簽發日期。

七、年檢

(一)年檢的概念和意義

個人獨資企業年檢,是指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和經營活動等情況進行審查,以確認其是否具備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

年度檢驗是登記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不僅可以督促個人獨資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及時糾正自身存在的問題,自覺按照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及方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且也能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了解和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和守法狀況,并根據發現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當前,要加大個人獨資企業年檢力度。個人獨資企業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到登記機關申請年度檢驗。

對無故不參加年檢的,要加大處罰力度。要將個人獨資企業等市場經營主體置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有效監管下。不能只管出生,不管規范和管理。要根據每個時期的工作和突出的問題,確定年檢的重點,提高年檢的質量,不能僅僅是收費貼花,走走過場。

(二)年檢的管轄和時間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的年度檢驗工作按照“誰登記注冊誰負責年檢”的原則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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