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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2)

個人獨資企業在從事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是其最基本的活動準則。個人獨資企業首先要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依法設立和經營。由于本法只是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及事務管理、解散和清算等組織方面的基本問題作出規定,不可能對個人獨資企業所應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因而個人獨資企業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要有:遵守產品質量法、計量法等的規定,不得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得缺斤少兩,欺騙消費者;遵守價格法的規定,不得哄抬物價,搞價格欺詐;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遵守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遵守合同法,依法訂立和履行合同,不得坑蒙拐騙、逃債賴債;遵守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規定,合理利用土地和開采礦產資源,不得破壞自然資源;遵守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不得污染和破壞環境;遵守有關稅法的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遵守勞動法的規定,不得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等等。個人獨資企業在從事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法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民事和經濟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它是指主體在從事民事和經濟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當然也應遵守這一原則。

由于在實際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一些個人獨資企業存在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問題,有的還相當嚴重,如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坑害消費者、違約毀約、坑蒙拐騙等,因此本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還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利益之所在,是法律重點保護的內容,任何個人或組織的活動都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其本身受到法律保護的重要前提。個人獨資企業當然也不例外,在其從事經營活動、謀求自身利益的時候,必須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至少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其本身的利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且,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從根本上講,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因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所有法律都必須體現的原則和必須具備的功能。

個人獨資企業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本來,個人獨資企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是其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一個方面的體現,已經包含在該總的原則之中了。但由于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在個人獨資企業的義務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有相對獨立的意義,故本條第二款對此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不過,應當如何確定個人獨資企業的納稅義務,卻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有關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納稅的實體規定應當統一在稅法中作出,本法只就個人獨資企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作出原則規定。根據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規,納入本法調整的個人獨資企業,應根據其應稅所得額的多少,分別繳納33%、27%或18%的企業所得稅;與此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從企業分得的利潤,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本法實施后,有相當部分個體工商戶要納入本法調整范圍,但他們過去只按應稅所得額5%-35%的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納入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調整范圍就要增加較多的稅收負擔,由此造成有些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條件的個體工商戶不愿意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于這個問題涉及稅收制度,應與我國整個稅收制度的改革結合起來考慮,通過修改完善有關所得稅的法律、法規加以解決,而不宜在主要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和行為的本法中對這一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本條只是原則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目前,財政、稅務部門正在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發展現狀,吸收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著手研究解決其所得稅負擔問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制定,將推進我國有關所得稅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加快這一問題的解決。

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是個人獨資企業依法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是國家鼓勵和引導個人獨資企業健康發展的基本法律措施。但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或民事主體,其權益的具體內容不可能在本法中都作出具體的規定,而主要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商標法等一般性的法律規定。

財產權益是個人獨資企業最基本的權益,是投資者投資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前提和動機。本來,任何企業,無論是國有的、集體的還是私人的,也無論是公司制的、合伙的還是個人獨資的,其合法所得的財產都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在法律上往往只強調對公有財產尤其是國有財產的保護(至少在形式上是如此),而忽視對個人財產權的有效保護,以致侵占、挪用個人獨資企業財物的行為時有發生。因此,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且憲法明確規定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的今天,強調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權益雖然是其題中應有之義,但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原始財產,即投資人作為出資投向企業的財產。其出資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等。二是積累財產,即個人獨資企業成立以后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這部分財產是個人獨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創造的新價值。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由其投資人依法享有所有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不得非法侵害,否則,應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蓖瑫r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也規定:“公民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個人獨資企業除了財產權益以外,還有許多其他方面的合法權益,尤其是生產經營自主權。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還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的權益:(一)對經核準登記的名稱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有權自主使用投資資金、設備,從事各種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自主確定生產規模、生產方式等;(三)有權依法招用、辭退職工和決定機構的設置;(四)有權決定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利潤的用途;(五)有權決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六)有權訂立合同;(七)有權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八)有權與外商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九)有權申請貸款;(十)有權取得土地使用權;(十一)有權拒絕非法攤派人力、物力、財力的行為;等等。

第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護的規定。

現代的個人獨資企業一般都不是業主個人獨自經營,而要招用職工,有的甚至招用相當數量的職工。這就涉及到個人獨資企業(業主)與職工的關系問題。當前我國私營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的勞資關系矛盾突出,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勞動時間長、強度大,勞動安全條件差,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勞動合同流于形式,虐待、侮辱職工等現象比較嚴重,因此在本法中對個人獨資企業職工權益保護的問題作出規定是必要的。當然,作為主要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組織的本法不可能對這些問題都作出具體的規定,而只能作出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問題則要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勞動法》對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規定比較明確、具體,這些當然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招用職工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一項經營自主權,是一項重要的勞動人事權,他人不得非法干預。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在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在招用職工時至少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不得對勞動者因其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進行歧視;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的特別規定;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等等。

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個人獨資企業就業的職工也同樣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這也是個人獨資企業的職工依法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依法結社權的體現。在個人獨資企業從業的職工,雖然其地位與公有制企業職工的地位有所不同,具有雇傭勞動的性質,但他們仍然是我國工人階級的一部分,同樣享有組織工會的神圣權利?!秳趧臃ā芬幎ǎ骸皠趧诱哂袡嘁婪▍⒓雍徒M織工會?!薄肮砗途S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薄皠趧诱咭勒辗梢幎?,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眰€人獨資企業工會是由職工組成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個人獨資企業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七條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中國黨員依照中國章程進行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人獨資企業中的中國黨員活動準則的規定。

中國是中國的執政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

中國黨員分散在各行各業,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也有不少黨員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或者在個人獨資企業中工作。這些黨員應當象在其他單位工作的黨員一樣,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享有黨員的權利。因此,從根本上說,本條規定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中國黨員依照中國章程進行活動是黨的組織活動原則的體現。因此,為使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中國黨員依照中國章程進行活動的權利得到保障,防止受到不應有的干預情況出現,本條作出這樣的規定有著實際的作用。

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一種市場主體從事經濟活動,需要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本條從五個方面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第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這是由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決定的。從本法第二條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而形成的經營實體。一人為獨,二人為合。這種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數量上是“一個”、在性質上是“自然人”的界定,明顯地將它與公司企業和合伙企業區別開來。

第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企業名稱是一個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符號,是一個企業的標志。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從法律上講,它可以使選用該特定名稱的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企業相區別,使自己特定化,以便以自己的名義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防止誤導顧客;從經營上講,一個好的企業名稱易為社會所接受,吸引顧客的注意力和興趣,增加企業的知名度和營業額,為企業帶來很大好處。既然企業名稱有重要的意義,那么其獲得和使用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本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必須符合以下主要規定:(l)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2)個人獨資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并不得使用從屬名稱。確因特殊需要,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3)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并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市、縣行政區劃名稱;(4)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和文字,如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漢語拼音字母、數字等。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使用者在規定的范圍內對它享有專用權。

第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出資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特別是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保障,是形成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條件。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必須要有出資人的相應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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