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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1)

一、私營企業協會

企業自律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環節,作為私營企業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個人獨資企業(目前,我國私營企業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種組織形式)尤其需要企業自律。全國各地的實踐證明,通過私營企業協會和工商聯這種自律性的組織,將個人獨資企業組織起來,按照社會團體的特點,開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等活動,對維護個人獨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個人獨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的必要性

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不同,我國的私營企業沒有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沒有設立主管私營企業的專門機關,而是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執法機關,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私營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與提供服務。這種管理體制很容易產生政出多門的現象,越來越不適應我國私營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因此,從政府對私營企業管理的角度看,迫切需要成立私營企業協會,把單個的、分散的私營企業組織起來,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保護。

從私營企業方面看,廣大的私營企業經營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與問題,向黨和政府及時準確地反映自己的意見、要求與建議,更好地溝通私營企業經營者相互之間的信息,加強與黨和政府的聯系,他們也迫切希望成立自己的組織——私營企業協會。

(二)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的法律依據

私營企業協會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化的過程中,隨著私營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私營企業隊伍的日益壯大而產生的一個新的社會團體。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的目的,是為了把廣大私營企業經營者組織起來,通過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保護,不斷增強他們自覺守法經營的意識,充分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自身的合法權益,克服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從而促進私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5條規定:“私營企業可以成立私營企業協會。”這就為私營企業協會的成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第35條規定:“根據《條例》第5條規定成立的私營企業協會是由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協會可以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登記。”這就進一步明確了私營企業協會的性質、組成及其成立的基本程序,為私營企業協會的存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依據上述法規和規章的有關精神,1988年9月,沈陽市率先成立了全國第一個私營企業協會。隨后,全國絕大多數省、市、自治區也相繼成立了私營企業協會。全國各地的私營企業協會在教育和團結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協助政府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管理,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發揮聯系政府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社團組織所不能替代的。

(三)私營企業協會的性質和地位

私營企業協會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由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它的性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私營企業協會是私營企業的團體組織。私營企業協會是由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私營企業是屬于企業投資者所有的,私營企業的代表就是企業的投資者,因此,私營企業協會會員就是私營企業投資者的代表,一般是董事長、廠長或經理。但私營企業協會會員是以企業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的。私營企業協會代表私營企業投資者,反映他們的合理要求與建議,為私營企業的健康發展服務。

第二,私營企業協會是經濟性質的協會。私營企業協會是由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為私營企業提供服務的社會團體,而私營企業是一種經濟組織,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細胞。因此,服務于私營企業這種經濟組織的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協會,自然不同于共青團、婦聯、工會、文聯等政治團體與文化團體,而屬于經濟性質的協會。

第三,私營企業協會屬于綜合性的協會組織。私營企業協會是由來自不同行業、不同經濟領域的私營企業或私營企業主、私營企業經營者所組成的。因此,它不同于其他各種專業性的協會組織,而屬于涉及范圍廣、覆蓋面大、不受行業或部門限制的綜合性協會組織。

私營企業協會的地位,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說明:

首先,私營企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地位的社會團體法人。私營企業協會作為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既不代表個別私營企業的利益,也不是國家有關管理機關的附屬機構。

它一經依法成立,在社會活動中就具有自身的獨立性,享有社會團體法人的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開展活動,一方面反映私營企業的意志和要求,協助私營企業克服生產經營中的困難,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搞好對會員的教育、引導和自我管理。

其次,私營企業協會是黨和政府聯系私營企業的紐帶和橋梁。

接受中國的領導,這是我國一切社會團體的首要宗旨。私營經濟既然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私營企業就要接受黨和政府的引導、監督與管理,私營企業協會就必須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為了加強對私營企業協會的領導,黨和政府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指導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明確規定:“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各級私營企業協會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這就從法律上確定了這種指導關系。同時,政府還可以派工作人員兼任私營企業協會有關職務,參與其工作。這些措施,并不是否認私營企業協會開展工作的獨立性,取消其特點、改變其性質,而是加強黨和政府與私營企業的聯系,使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得以更好地貫徹與執行,從而更有效地發揮私營企業協會的紐帶和橋梁作用。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要在政治上關心、組織上保障、工作上支持。要及時向協會傳達黨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以及政府職能部門管理個體私營經濟的具體要求,指導協會充分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積極作用,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廣大私營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發揮協助政府監督管理私營經濟的助手作用。

(四)私營企業協會的任務

本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保護的方針,私營企業協會的任務大致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組織會員學習。

團結、教育、引導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以提高私營企業的政治素質,強化其法律意識及職業道德觀念,使其成為自覺的合法經營者。

第二,為會員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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