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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3)

第一,生產假冒僞劣產品,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第二,偷稅逃稅,不僅使國家稅收減少,而且用不正當手段影響甚至搞垮正當經營的企業;第三,污染環境嚴重。因此,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爲,不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具有現實意義。《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很多條文都體現了規範管理的精神,例如,該法第4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22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23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個人獨資企業的違法行爲,也作了較爲嚴格的處罰規定。

但是,由於受長期以來形成的以所有制形式定名分劃等級的思想和做法的影響,個人獨資企業受到一定的歧視,在市場競爭中與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業處於不平等地位,加上個人獨資企業規模較小,以及經營機制上存在的先天不足。因此,在當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制定一些鼓勵和扶持個人獨資企業發展的政策,對於提高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促進個人獨資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意義十分重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多處體現了這一原則,表現在:第一,法律確立了個人獨資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使它成爲一種法定的企業形式(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第二,法律放寬了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條件。例如,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金的限制(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同時簡化了登記程序,縮短了設立登記的核準時間(個人獨資企業法第9條、第12條等)。第三,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個人獨資企業法第5條、第17條)。第四,個人獨資企業可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4條)。第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於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爲,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5條),並在第41條規定了違反這一規定時有關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另外,第20條還明確規定了有關投資人委託或聘用的人員不得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10種禁止性行爲,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個人獨資企業比較充分地體現了規範與鼓勵相結合或規範管理與鼓勵發展並重的原則。這一原則必將調動廣大投資者興辦企業的積極性,促進個人獨資企業健康發展。

2.守法誡信原則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守法誠信原則的法律依據。

守法原則,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在從事經營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法律,即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爲規則的總稱,我國法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憲法、各類基本法律和單項法律,如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票據法、保險法等;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據法律和立法機關的授權制定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政管理性的行爲規則,如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成本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廣義上統稱爲法律,是國家根據經濟運行和體制改革的客觀要求制定的,它反映了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大多數人的利益,所有社會組織和各類人員都有義務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因而它必然要限制人們的一些行爲,改變人們的某些習慣,它的實施也會遇到一些阻力,甚至遭到某些抵制和反抗。爲了保證法律的執行,國家一方面通過各類法律規範規定當事人的守法義務;另一方面,通過具體的法律責任對當事人的守法行爲進行監督,對違法者追究有關責任。

因此,遵守法律不僅是企業的一項基本義務,也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時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爲此,《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根據企業發展和改革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國家加強了市場經濟方面的立法,陸續制定了內容涉及各類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生產加工、營銷服務、產品質量、消費者保護、公平競爭、財務會計、稅收分配、勞動工資、工時休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將企業經營的各方面都納入了法制的軌道。個人獨資企業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嚴格守法經營,有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也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其經濟利益的重要前提。

誠信原則,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在從事民事經濟活動時應忠誠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誠信原則涉及兩個利益關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和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係,誠信原則的宗旨在於實現這兩個利益關係的平衡。在當事人間的利益關係中,誠信原則要求個人獨資企業像對待自己的事務那樣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損人利己,以保證法律關係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係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係中,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經濟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定範圍內,以符合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誠信原則在兩個方面發揮著作用。首先,它是對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活動時必須具備的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的要求,對當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起著指導作用;其次,誠信原則是對法官衡平權的授予。“誠實信用”這樣的語詞從規範意義上看極爲模糊,在法律上沒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其適用範圍幾乎沒有限制。這種“模糊規定”或不確定規定導源於這樣的事實:立法機關考慮到法律不能包容諸多難以預料的情況,不得不把補充和發展法律的部分權力授予司法者,以“模糊規定”或不確定規定的方式把相當大的衡平權交給了法官。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這對於及時處理有關個人獨資企業的經濟糾紛案件十分必要。

3.引導、監督和管理原則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十六條對1982年憲法第十一條所作的修正中規定:“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實行的是準則制,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經營活動不干預,加上企業投資人往往同時是企業決策人,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獨立性強,靈活性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加以引導,可能會出現盲目性。所以國家有必要通過制定法律和政策,引導其依法經營,引導其由盲目經營向科學管理髮展,引導其由分光吃光向擴大生產發展。另一方面,由於受主客觀原因的影響,不少個人獨資企業存在著生產銷售假冒僞劣產品、偷稅逃稅、破壞環境和資源、合同欺詐等違法現象,對這些弊端和消極現象,我們決不可忽視。因此,國家有關部門,主要是工商、稅務、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將其生產經營活動納入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軌道,以維護債權人、職工、消費者、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達到興利抑弊、促進發展的目的。

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許多條款都體現了這一原則,例如第1條關於該法立法宗旨,第4條關於守法信用原則,第5條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合法權益,第6條關於個人獨資企業職工權益保護,第9條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第10條關於企業名稱,第2l條關於會計覈算,第22條、第23條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險,第24條關於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第五章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等,都是引導、監督和管理原則的具體體現。

三、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在結構安排上,遵循從一般到特殊,從抽象到具體,先原則後例外的邏輯順序,共6章,48條。

一:本章共7條,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立法目的、調整範圍、基本原則等,同時也對企業的住所、權利義務以及企業中中國黨員的活動等一般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本章共8條,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設立程序、成立、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登記等。

三:爲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本章共10條,首先對投資人的資格、投資人的財產權利、財產責任和投資人對企業的管理方式作了規定。其次規定了投資人委託或聘用的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最後幾條規定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在財務會計、用工、社會保險、申請貨款、取得土地使用權、拒絕攤派等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四:爲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本章共7條,對解散事由、清算方式、清算通知、債務清償和註銷登記等作了規定。

五:爲法律責任。本章共14條,對個人獨資企業在設立、生產經營、解散和清算等活動中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以及有關國家機關的法律責任分別做了規定。

六:爲附則。本章共2條,分別規定了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本法和本法的生效日期,即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淵源

所謂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淵源,是指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規範的創制方式或外部表現形式,如法律、法規、命令、判例、習慣等。簡而言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淵源就是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憲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任伺法律均不得與憲法相牴觸。我國憲法中有不少規定涉及個人獨資企業。例如,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二)法律

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調整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是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最主要的淵源。調整個人獨資企業的現行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和新通過的《個人獨資企業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於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我國一切民事活動應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也是個人獨資企業法的主要淵源之一。《民法通則》中與個人獨資企業直接相關的內容主要有:一是有關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制度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法》屬於市場主體法的範疇,有關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地位和設立條件的內容,《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規定的,要以《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爲依據。二是有關民事權利的規定。《民法通則》中有關財產權利的規定可直接適用於個人獨資企業。三是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承擔民事責任,應以《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的規定爲依據。

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是在《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從中國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及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實際出發,總結我國個人獨資企業立法、執法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並參考借鑑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儘量採用反映現代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共同規則而制定出的一部法律。《個人獨資企業法》是調整我國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法,是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最主要的淵源,它與其他有關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此外,《合同法》、《繼承法》、《會計法》、《個人所得稅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也是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重要淵源。

(三)行政法規和規章

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有關個人獨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也是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重要淵源,但不得與有關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相牴觸。目前,我國有關個人獨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在數量上往往超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國務院於1988年發佈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就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法規。此外,國家工商局於1989年發佈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等有關私營企業管理的規章也是《個人獨資企業法》十分重要的法律淵源。特別是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這一規章,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就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運用有關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所做的解釋,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具有約束力。例如,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就是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重要淵源之一,對指導個人獨資企業的司法和執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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