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未償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不意味著投資人必須把自己或者家庭的全部財產都用于清償債務。因為這樣做,可能會使投資人及家庭成員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反而給社會增加了壓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強制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因此,在以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個人其他財產清償企業的未償債務時,應當保留投資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辦理注銷登記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分配完畢之時,清算即告結束。但清算結束后,清算人的職責并未結束,依本條規定,清算人還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是清算人擬定、編制的有關個人獨資企業債權債務清理情況的書面報告,包括清算期間各種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等。編制清算報告是清算人應當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之所以規定清算人須編制清算報告,旨在監督清算人依法處理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防止因違法清算而損害職工、國家和債權人的利益。與此同時,它也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對清算人的清算活動進行監督的重要方式。
(二)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注銷登記,是指取消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資格的登記,并將終止個人獨資企業的情況記載在特定的簿冊上,以備查考。注銷登記的法律意義在于消滅民事主體資格。換言之,個人獨資企業只有在辦理注銷登記后,才實際終止。辦理注銷登記是投資人或清算人依本條規定所應負的一項法定義務。如果投資人或清算人未辦理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應吊銷已解散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
在實踐中,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一,應于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亦即已經全部了結解散后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事務時辦理。相反,個人獨資企業若清算尚未結束,不得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手續,登記機關也不應予以受理。第二,應于清算結束后的十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這是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所作的時間要求。之所以對此作時間上的限定,是因為清算結束后的個人獨資企業已名存實亡而成為“空殼”,對其如不及時加以注銷,則有可能危及社會交易的安全。第三,應向個人獨資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至于辦理注銷登記的主體,依本條規定,投資人自行清算的,由投資人辦理注銷登記;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人獨資企業違法取得企業登記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依法登記標志著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使個人獨資企業作為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得以確認,也可以請求法律的特殊保護。因此,個人獨資企業依法登記有著重大意義。
“違反本法規定”是指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如果投資人提交內容虛假的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或者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通過其他欺騙手段,申請并取得登記的,即屬于本條所稱的“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登記”的情形。
根據本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為行政處罰。所謂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違反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定所給予的行政上的制裁。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或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此外,行政機關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還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個人獨資企業違法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
(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這是對一般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所謂責令改正,是指由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要求行為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等。與此同時,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在作出責令改正的處罰同時,還對其處以五千以下的罰款。通過處罰,使行為人在經濟上受到損失,警示其今后不再發生違法行為。具體到罰款的數額上,應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使罰款與違法登記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亦即個人獨資企業違法取得登記,情節嚴重的,由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剝奪其從事生產經營權利的行政處罰。至于什么是“情節嚴重”,這需要由登記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如個人獨資企業在責令改正后,仍不予改正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人獨資企業違反名稱管理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企業名稱是用來確定和代表一個企業的符號,是區別于其他企業的重要標志,也是企業信譽的反映。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于企業名稱采用有限制的自由主義原則和真實原則。前者是指企業在不違反法律限制性規定前提下,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選定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真實性原則是指企業選定的名稱中必須與其經營內容相一致,使他人易于了解該企業名稱的來歷、經營范圍、責任承擔方式等,從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范圍,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本法規定,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是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僅表現為個人獨資企業擬使用的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如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等,而且還應當符合本法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是指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這是對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的強制性規定。這也是“企業名稱使用一致性”的要求。而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一經核準登記注冊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其主要表現為:一是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不得使用;二是個人獨資企業對核準登記注冊的名稱享有專用權即名稱權。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就應當以核準登記注冊的名稱對外進行營業活動,而不得擅自變更。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此要求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及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例如,如果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擅自在其名稱中使用“有限”或“有限責任”字樣的,就容易造成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混淆,甚至造成對社會公眾的欺騙并損害他人利益。
根據本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由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責令限期改正,即責令個人獨資企業在企業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糾正;二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罰款屬于行政處罰。這是在責令改正的基礎上,還應受到的另一種處罰。
第三十五條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涂改、出租、轉讓或者偽造營業執照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個人獨資企業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國家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給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是市場主體的身份證明,具有獨占性、獨享性的特點。就個人獨資企業而言,只有履行企業設立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才能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個人獨資企業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正確使用,并且專屬于個人獨資企業。相反,個人獨資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即構成違法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包括三種情形:(1)涂改營業執照。這主要是指個人獨資企業違法涂抹,更改營業執照上所載之事項的行為,如涂改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等。涂改營業執照屬于違法行為,這不僅表現為該行為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而且還會造成對社會公眾的欺詐等消極后果,甚至會危及社會交易的安全。例如,涂改企業名稱并加上“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等字樣,就可能發生交易相對人因錯誤認識而與之從事交易行為,就有可能發生投資人借此而逃避承擔無限責任。又比如,涂改企業的經營范圍,就有可能使投資人借此而超范圍經營,不當擴大自己的權利能力。
(2)出租營業執照。指個人獨資企業為牟取非法利益而違法將自己領取的營業執照借給他人使用。出租營業執照,勢必使得一些個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借此違法經營,從而破壞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轉讓營業執照。指個人獨資企業采取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將自己領取的營業執照移轉給他人。這也是一種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的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由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一是對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二是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營業執照,是指冒充企業登記機關名義,非法制作營業執照的行為。偽造營業執照,是一種性質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對這種違法行為若不加以制裁,不僅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難以維系,而且會破壞社會交易的安全。依本條第二款規定,對偽造營業執照的制裁分為兩種:一是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由于行為人經營活動無法律依據,系非法經營,故應責令停業。對其非法經營期間內的所得,也應一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