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接受行政處罰是違法行為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是對其違法行為的制裁和否定評價。
(二)查處違法案件的原則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正、公開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2)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3)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4)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5)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6)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業務領導和監督;(7)辦案機關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查處違法案件的基本要求
查處違法案件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1)事實清楚。事實是處理案件的主要依據,事實不清楚就草率結案,容易出現處罰或輕或重,甚至造成冤假錯案。事實清楚,一方面要求結案時所認定的每一案件事實的來龍去脈要清楚;另一方面整個案情要清楚。
(2)證據確鑿。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包括: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證據確鑿是指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真實可靠,確鑿無疑,證據之間沒有矛盾。
(3)定性準確。要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案情,找出本質特征。一個案件如果包括多種違法事實,就按其中最主要、最有代表性的事實定性;對于一時難以分清性質的,要在進一步查清事實后再定性。
(4)處理恰當。要正確處理案件,就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考慮案情大小、危害程度、當事人的認錯態度等多種因素,既使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又能使其受到必要的教育。
(5)程序合法。要求查處案件必須遵循法定的辦案程序,調查取證必須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等。
(四)違法行為的種類
個人獨資企業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1.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
主要包括: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的;在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超越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擅自改變經營方式的;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偽造、涂改、出租、轉讓或者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等等。
2.違反其他工商管理法規的行為
主要包括:違反合同管理、廣告管理、商標管理、市場管理、公平交易等法規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假冒商品,擾亂市場秩序,投機倒把等違法行為。此外,還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行政處罰的種類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規的處罰種類主要有:
(1)警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某些違法違章行為所給予的正式譴責和警戒。這是一種具有教育性質的比較輕的處罰形式,是行政處罰中最普通、最經常使用的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有較輕微的違法違章行為的個人獨資企業,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指出其錯誤事實和命令其改正,并進行批評教育,使其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的個人獨資企業限定其在一定時期內強制繳納一定數額款項的經濟制裁。罰款一般采用書面通知,通知應當載明罰款的金額和繳納期限。到期如無正當理由不繳納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存款帳戶中直接劃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強制執行,對情節嚴重的可以加重處罰。對個人獨資企業處以罰款,法律、法規都規定了一個限制數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只能在規定的限額內處以罰款,不得超出規定的量的限度。
(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對違法個人獨資企業的非法所得強制收繳并充入國庫的一種制裁措施。非法所得,是指個人獨資企業違反國家規定,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收入,包括非法所得利潤、非法交易所得的財產、物品及其他非法收入。
(4)責令停業整頓。這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從事違法行為的個人獨資企業強制命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清查整頓的一種處罰。這種處罰從時間上看是有期限的,待把問題查清并處理以后,有些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5)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強行收回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的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意味著失去了合法生產經營權,必須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進行清算。吊銷營業執照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吊銷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
(六)查處違法案件的程序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查處違法案件的一般程序是:
(1)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舉報或發現個人獨資企業違法行為后,除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當場處罰以外,均需立案查處,制作案卷并詳細記載違法行為人的情況及違法事實。
(2)調查取證。要嚴格按照調查程序的要求對違法行為的事實進行調查了解,收集有關證據,依法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
(3)案件審批。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及時制作調查終結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要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4)制作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處罰機關,被處罰人的情況,處罰所根據的事實和法律,處罰的種類和數額,處罰日期,被處罰人申請補救的途徑等。
(5)送達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作出后,應及時送達被處罰人,對于涉及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還應當告知第三人處罰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個人獨資企業違法行為的過程中,對構成犯罪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稅務、勞動、物價、衛生、環境保護、計量、質量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這些部門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七)行政處罰的執行
1.當事人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效力。
2.罰繳分離制度
是指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實行分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被指定收受罰款的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直接上繳國庫。
3.當場收繳罰款的范圍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依法當場收繳罰款:
(1)20元以下罰款;(2)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提出向指定銀行繳納確有困難的;(3)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依法向當事人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罰款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
4.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依法采取下列執行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日加處百分之三的罰款;(2)依法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3)無強制執行權的,可向對當事人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延期或分期繳納
對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處罰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分期繳納。
十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
1.工商行政復議的概念和范圍
工商行政復議是解決工商行政爭議的行政司法活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上級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審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救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6條規定,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的規定,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侵犯個人獨資企業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都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2.上級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條件
(1)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經做出了明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
(2)屬于自己的管轄范圍。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一般是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由申請人選擇決定。
(3)在法定的復議申請期限內。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必須由被處罰的個人獨資企業等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6條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4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按下述辦法處理申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當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的行政復議期限(60天)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除了上述情況外,個人獨資企業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時,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即行政復議前置)。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訴訟。
(3)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訴訟
工商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行政案件進行受理、審理、裁決及執行的活動,是由人民法院主持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個既相互獨立又互相銜接與配合的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防止行政機關行政違法的第一道屏障和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項救濟手段;而行政訴訟則是防止行政機關行政違法的第二道屏障和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第二項、也是最后一項救濟手段。經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管理相對人便從行政救濟走向了司法救濟。因此,必須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以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