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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附件1(4)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覈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覈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

第九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羣衆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覈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覈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經覈準後,保留期爲一年。經批準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覈準: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註銷登記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企業名稱經覈準登記註冊後,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覈準。

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覈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覈定。屬於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註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爲,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覈準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爲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爲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複議。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複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劃撥罰沒款。

第二十九條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申請,並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爲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覈準登記註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爲五年。登記主管機關覈準登記註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後,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後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註冊。

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覈準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準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6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號公佈)

第一條爲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並申請登記註冊。

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覈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覈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並負責覈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覈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覈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覈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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