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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2)

企業對其生產、經銷的產品或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及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我國商標法采用“注冊在先”的原則,國家只對依法經過注冊的商標進行保護。許多“老字號”企業或擁有“地方著名商標”的企業,以為既然商標自己已經在使用,別人就不能用了,因而不及時注冊,結果被別人捷足先登。這類教訓我們應當牢記。

(2)正確使用商標。

商標法對如何使用商標作了明確的規定,企業必須嚴格遵守。

①不得隨意改變注冊商標;②商標應位于產品上突出、醒目的位置;③商標名稱要盡可能與企業名稱一致;④切忌隨意讓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標;⑤注意宣傳;⑥謹防假冒。企業可申請注冊聯合商標和防御性商標,也可采用防偽標記。

(3)建立嚴格的商標管理制度。

企業要認真審查商標設計,對商標的使用、標識的印刷、出入庫、廢次標識的銷毀等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要把商標管理納入全面質量管理之中。應建立科學完善的商標檔案,設立專門的商標管理機構,配備熟悉商標知識和法律知識的管理人員,充分發揮這些機構和人員為企業商標決策服務的作用。

三、專利管理

(一)專利概述

1.專利的概念和種類

專利亦稱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專利,即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2.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1)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

《專利法》第22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物上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2)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

根據《專利法》第23條的規定,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只要求具備新穎性,即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3.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專利權人的權利有:(1)獨占權:即專利權人享有獨占制造、使用和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的權利;(2)轉讓權:專利權人有將自己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3)許可權:專利權人有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并收取使用費的權利;(4)標記權: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5)投資權:專利權人有權將其專利作價投資,投資作價由雙方協商議定;(6)請求處理和訴訟權:專利權人在自己的專利權受到侵犯時,有請求專利機關進行處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義務主要有實施專利的義務和繳納專利費的義務。另外,職務發明創造中,作為專利權所有人的單位有對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義務。

(二)專利權的申請和審批

1.專利的申請

(1)專利申請和專利申請文件。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時,應向專利局遞交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應當遞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和照片等文件,并應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

(2)先申請原則。即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申請日以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3)優先權原則。即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月內,或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我國現行專利法還增設了本國優先權的規定。

(4)一項發明一件專利的原則。是指每一項專利權只保護某一個具體的發明創造。

2.專利申請的審批

對于發明專利,我國采取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當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形式條件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局可根據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對其進行實質性審查。專利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自行進行審查。如果申請人在三年內沒有提出實質審查的請求,即視為撤回申請。經實質審查后,專利局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通知申請人修改或予以駁回;反之,專利局應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我國采用初審登記制。即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三)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l)專利權的期限。是指專利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發明專利權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l。年,均自申請日算起。

(2)專利權的終止。分為正常終止和提前終止兩種情況,前者是指期限屆滿時終止;后者是指專利權人沒有按期繳納專利年費,或者是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專利權。專利權終止應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3)專利權的無效。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6個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

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四)專利權的轉讓

1.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的含義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將其整個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全部轉歸受讓人所有,受讓人支付一定報酬或價款,成為新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行為。

2.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應履行的手續

我國專利法對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程序作了較嚴格的規定:

(1)審批。一是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二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這些規定是考慮到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防止不適當的轉讓給國家造成損失。

(2)訂立合同。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訂立書面合同是為了權利轉讓的安全、穩妥,防止權利轉讓糾紛的產生。

(3)登記和公告。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3.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

(1)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條款。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①項目名稱;②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③發明創造的性質;④技術信息和資料的清單;⑤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⑥價款及支付方式;⑦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③爭議的解決辦法。

專利權轉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①項目名稱;②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③專利申請號、申請日等;④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⑤技術信息和資料的清單;⑥價款及其支付方式;⑦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⑧爭議的解決辦法。

(2)專利權轉讓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轉讓方的義務有:轉讓方應將有關權利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移交受讓方,且雙方要一起簽署權利轉讓登記請求書,然后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這樣才能產生權利轉移的法律效果。轉讓方要提供有關技術信息和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甚至傳授技術秘密。

受讓方的義務有:受讓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轉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另外,如果在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之前,轉讓方已經進行了申請專利的技術實施許可或專利實施許可,那么雙方都有義務保障原被許可方的權益。

我國專利法還規定,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即使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也不影響該轉讓合同的效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五)專利權的限制

1.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下列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1)專利權人制造或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2)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3)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出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4)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5)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2.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是指國家主管專利的機關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通過行政程序直接允許申請者實施發明專利,并向其頒發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有三種:不實施的強制許可;公益目的的強制許可;關聯專利的強制許可。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都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也無權允許他人實施,并要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六)專利權的保護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這里的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市、自治區、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專利管理機關接到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后,應進行調查,若侵權行為屬實,專利管理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專利權人或侵權人任何一方不服時,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該決定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有義務履行,若一方不履行決定,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另外,在發現專利侵權行為后,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個人獨資企業的專利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要充分利用專利,給自己創造快速成長的空間。

具體而言,應該做好以下工作:

1.開發、申請、實施三頭并進

開發,是指企業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積極投入人力、財力和物力,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申請,是指企業開發出新技術、新產品后,要及時申請專利;實施,是指企業申請到專利權后,要盡快組織實施專利技術,以搶先占領市場,來獲得比別人多得多的經濟利益。

2.通過轉讓或許可合同取得專利技術

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企業完全靠獨立開發自己所需要的新而實用的技術是不可能的。對于缺乏技術開發能力的中小企業來說,更是如此。另外,更重要的是,廣泛地利用、吸收他人的技術,不僅可節省大量開發投資,而且還有利于避免重復研究,提高自己的研究起點,消化、吸收、創新、發展自己的技術,在短時間內趕超經濟技術先進的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在引進過程中,要先查閱專利文獻,要把最好、最新、最適用并在有效期內的專利技術引進來。

3.利用專利控制競爭對手

在市場競爭中,企業可以在法律保護范圍內靈活運用專利這張牌。

(1)搶先申請專利。一個成功的企業要不斷研究技術發展趨勢和市場走向,領先一步發明創造出新的產品和技術,并在投產之前搶先申請專利。不僅要申請國內專利,還要有選擇地申請外國專利,以控制這些產品和技術的國內外市場。

(2)利用專利層層設防。一項新產品從單體到成品的全部連續生產過程都可以納入專利保護,甚至可以在應用的更大范圍建立專利保護。

(3)引而不發。當一項新技術的出現會淘汰企業的技術設備時,如果這種淘汰會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或實施有困難時,該企業可考慮搶先申請專利,然后暫時放而不用。如果該技術已由他人取得專利,則可考慮買斷該專利,用以控制市場。

(4)在一定時期內暫不許可他人實施自己的專利技術,以確保自己的技術優勢。

(5)在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時,要認真簽訂合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或被許可人施加盡可能多的限制。

(6)對侵犯自己專利的人,要及時訴諸法律,以法律手段打擊不法之徒。

4.利用專利制度反擊競爭對手的控制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有控制,就有反控制,企業家要學會并掌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反擊競爭對手控制的方法,變被動為主動,取得競爭的勝利。

(1)巧妙利用專利制度,使他人無法申請專利。對于自己不想申請專利,且不易保密的技術,企業可通過盡早公開使用該技術或向社會公布該技術梗概,破壞該技術的新穎性,以防他人申請專利反過來控制自己。

(2)請求撤銷他人專利或宣告其無效。如果一項專利有可能影響本企業的重大利益,且它的授予不符合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則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或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其無效,還可利用無效宣告程序來對付他人對自己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3)在他人專利的基礎上作出重大改進,申請改進專利。

(4)申請強制許可。當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而在不合理長的時間內拒絕許可實施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時,具備實施條件的企業可向專利局申請強制許可。

(5)充分利用專利的地域性限制原則,在有關專利效力所不及的國家無償使用該專利。

(6)利用專利法的免責條款對付他人對自己提起的專利訴訟。

第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2)第1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3)第41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2)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67章 附錄(2)第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2)第62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9)第3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2)第3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合同管理(1)第67章 附錄(2)第70章 附件1(3)第3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2)第68章 附件1(1)第61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8)第68章 附件1(1)第58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5)第39章 概述(3)第32章 章個人獨資企業的信貸管理(2)第71章 附件1(4)第2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2)第19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2)第66章 附錄(1)第45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45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66章 附錄(1)第5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第22章 獨資企業的組織人事管理(1)第67章 附錄(2)第6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7)第57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4)第43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4)第56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3)第23章 獨資企業的組織人事管理(2)第6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2)第1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2)第22章 獨資企業的組織人事管理(1)第2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3)第1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3)第2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3)第21章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2)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2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1)第20章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1)第66章 附錄(1)第5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2)第67章 附錄(2)第38章 概述(2)第40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1)第2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1)第67章 附錄(2)第39章 概述(3)第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2)第66章 附錄(1)第2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3)第1章 前言第5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第41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2)第58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5)第1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1)第5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1)第68章 附件1(1)第70章 附件1(3)第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2)第8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1)第1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第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的背景、過程和若干重要問題第2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1)第61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8)第5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第6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2)第42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3)第2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3)第5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6)第1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1)第67章 附錄(2)第71章 附件1(4)第3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2)第62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9)第2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1)第67章 附錄(2)第1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1)第49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1章 前言第2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1)第62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9)第1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第5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1)第2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1)第56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3)第2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1)第2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1)第2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2)第1章 前言第66章 附錄(1)第22章 獨資企業的組織人事管理(1)第37章 概述(1)第3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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