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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

(4)有無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是否執行國家有關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規定。

(5)有無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有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有無危害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

(6)是否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7)是否按規定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

(8)是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是否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三)勞動爭議及其解決

1.勞動爭議的概念

是指勞動關系的雙方,即個人獨資企業與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2.勞動爭議的主要內容

個人獨資企業與其職工的勞動爭議,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

(1)因個人獨資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3.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

處理個人獨資企業勞動爭議,應當依照國務院1993年6月發布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并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1)著重調解,及時處理;(2)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3)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有四種方法: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即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清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協商。即勞動爭議雙方本著自愿互諒的精神,依據法律和勞動合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按照過錯的大小和損害的程度,承擔相應責任的一種自行解決個人獨資企業勞動爭議的方法。

(2)企業調解。這是通過個人獨資企業內部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調解委員會一般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組成。企業工會代表任調解委員會主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3)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我國的縣、市、市轄區都設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分別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提出仲裁的一方必須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這里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只有經過仲裁后,當事人才能向法院起訴。

(4)訴訟。個人獨資企業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

1.個人獨資企業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2.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2)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勞動法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

3.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職工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個人獨資企業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個人獨資企業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6.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職工的。

7.個人獨資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8.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還應依法繳納;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依法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銀行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

(一)監督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銀行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是指銀行依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信貸、結算、票據等金融業務,進行審核、監督和管理的活動。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離不開資金融通,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金融管理,不僅有利于保障個人獨資企業在資金融通中的合法權益,而且對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個人獨資企業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創建穩定有序的金融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二)信貸管理

1.存款管理

(l)監督開戶單位的現金是否送存銀行,并存人不同帳戶;(2)監督開戶單位是否按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

2.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法》第7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l)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2)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3)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訂立借款合同,貸款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并可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尉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3.信貸違法行為及其制裁

個人獨資企業常見的信貸違法行為有: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到期不償還貸款;用銀行貸款墊交稅款、管理費、其他非經營性開支;外借、出租銀行帳戶,轉戶、轉借貸款;未通知銀行變更企業名稱,改變經營范圍及方式,改變住所、經營場地;未通知銀行,轉讓、出租、拍賣財產,處理抵押物品等。

對實施上述信貸違法行為的個人獨資企業,可采取以下制裁:

限期糾正違法行為,并按規定加罰利息;強制扣收過期貸款本息,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停止發放新貸款;凍結銀行帳戶;取消銀行帳戶等。

(三)現金管理

是指銀行依照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和有關的法規,對在銀行開戶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以及現金庫存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1.現金管理的具體措施

包括: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開戶單位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作為核定庫存現金的限額;審查現金使用范圍;審查開戶單位是否保障轉帳結算憑證的支付能力;審查有無坐支現象;審查開戶單位有無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有無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有無利用銀行帳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有無謊報用途套取現金等。

2.違反現金管理的法律責任

(1)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10-30%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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