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概念
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又稱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行政執法,是指具有監督管理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及其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等活動的總稱。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是我國對各類工商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特征
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1.監督管理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監督管理權的行政機關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享有監督管理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有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勞動、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等職能部門,以及工業、交通運輸、建設、商業、礦產資源等行業主管部門。
2.監督管理的對象是個人獨資企業及其生產經營行為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類重要的市場主體,它的設立、生產經營活動等事務管理、解散和清算等行為都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依法進行,這對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3.監督管理的性質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一種政府經濟行政監督管理活動
這一特征包含三層意思:
(1)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不是民事活動,也不是司法活動,而是一種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依法做出決定,采取措施,直接影響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義務;也包括通過各種形式,對個人獨資企業是否依法生產經營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必須依法進行。執法機關必須在法定的行政管理權限和行政處罰權限等職權范圍內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法定的程序,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3)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時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關行政機關享有相應的行政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
4.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要正確處理個人獨資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與國家對其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的關系,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不但不能干預,相反應予保護。通過對各種違法行為的干預和制裁,來保護合法經營,促進發展,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作用
(一)確立和維護個人獨資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
國家通過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使符合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依法取得市場主體資格,享有法定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參與市場公平競爭,以實現投資人的利益。
(二)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
行政機關通過對個人獨資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有利于督促個人獨資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起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生產經營機制,按照法律的規定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
(三)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通過對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和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對各種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取締和打擊,如對提交虛假文件等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對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等行為,依法予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就可以制裁非法行為,有效地發揮保護投資人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
(四)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個人獨資企業是數量最多的一種私營企業,它的生產經營行為是否規范,能否在經濟活動中做到守法經營,對建立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國家必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管,以發揮他們在擴大生產、促進就業、方便群眾、繁榮市場、增加財政收入中的積極作用。
三、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建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
目前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工業化還沒有完成,社會生產力還不高,各地區發展也不平衡,加上我國人口的過快增長和大量剩余勞動力的存在,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存在和發展具有歷史必然性。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個體私營經濟在現階段有其強大的生命力,它們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和作用也不斷增大。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要繼續鼓勵、引導,使之健康發展。這對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需要,增加就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有重要作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當前,要繼續轉變觀念,切實保障個人獨資企業的合法地位,對侵犯個人獨資企業合法權益的案件要依法查處。通過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私營企業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促進其發展,保障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個人獨資企業等私營經濟是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形式,由于受利潤最大化的驅動,不少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關系,表現在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他人商標和專有名稱;經營管理混亂,特別是財務會計制度混亂;偷稅、逃稅現象嚴重;違反勞動保護規定,勞動條件惡劣,招用童工,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掠奪性開采資源,破壞和污染環境;等等。因此,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市場準入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等市場行為管理、以及退出市場的管理,對于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違法活動,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引導個人獨資企業健康發展。
(三)是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合理配置市場資源的需要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制定和實施產業政策、投資政策;金融、物價、稅務等職能部門通過價格、利率、稅率等經濟杠桿,引導和鼓勵資源向最有效率的行業和區域轉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經濟監督部門,通過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來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這對完善國家的宏觀調控體系,保持國民經濟的快速、健康和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四)是保護守法經營,打擊違法活動的需要
通過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可以切實保護個人獨資企業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生產經營管理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既要對各種擾亂市場、損害消費者權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嚴厲打擊、依法取締,也要制止違法強制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以及其他侵害經營者權益的行為,以便個人獨資企業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與其他形式的企業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四、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主體、內容和種類
(一)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主體
是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享有監督管理權的有關國家機關。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主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稅務、勞動、金融、技術監督、物價、衛生、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工業、交通運輸、建設、商業、國土資源等行業主管部門。
認定某一機關是否為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主體,主要看其是否享有國家賦予的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權。
(二)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內容
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清算進行登記、監督、檢查和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和予以處罰等。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對市場主體資格的監督管理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則不得設立登記;對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只有在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時,才能予以登記。此外,個人獨資企業的有關事項發生變化時,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
2.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1)對經營作風的監督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作風好壞,直接反映了他們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水準,而且還對社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不僅有關行政部門,還應發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作風問題,進行廣泛的監督。
(2)對財務會計制度、納稅、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價格行為,信貸活動等進行監督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這些制度是否健全,行為是否合法,是其是否依法經營的重要表現,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監管。
(3)對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是個人獨資企業與消費者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為了提高個人獨資企業的產品質量意識,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檢查。對于那些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欺騙消費者的個人獨資企業,要進行教育和處罰。
(4)對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在市場上,有少數個人獨資企業強買強賣、以次充好、短尺少秤、不講信譽,采取各種手段對消費者進行坑、蒙、拐、騙,對此必須加強管理,從嚴處罰,促使個人獨資企業公平交易、誠實守信、正常發展。
(5)對行業發展的監督管理。工業、交通運輸、建設、國土資源、商業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在本行業內,依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行業發展、產業規劃、結構調整、投融資、市場開發、技術創新等提供信息咨詢、技術指導和服務,審查和頒發特定項目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并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依法予以獎懲。
(6)年檢。個人獨資企業每年應對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填報上一年度生產經營年檢報告書。通過年檢,對個人獨資企業是否依照核準的登記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進行監督,以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繼續經營的資格。
3.查處個人獨資企業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行政機關是國家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享有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對個人獨資企業在設立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并給予行政處罰,這不僅有利于打擊和制裁非法行為,而且通過辦理違法案件,可以監督、引導和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為個人獨資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三)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種類
1.根據監督管理(執法)主體的不同,可分為:
(l)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行政執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包括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定的職責,對個人獨資企業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案件。《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4條、第45條規定的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行政責任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行政機關管轄。
(2)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民事執法。是指人民法院對個人獨資企業在民事經濟活動中的財產和合同糾紛等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例如,《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8條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這類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就應由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0條規定的,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該法第20條規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也應由人民法院管轄。
(3)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刑事執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個人獨資企業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5條、第40條、第42條、第44條、第45條,分別規定了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對這類案件就應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別負責偵查、起訴和審判。
(4)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準司法執法。包括兩類,一類是由仲裁委員會對個人獨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和裁決;另一類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個人獨資企業與其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和裁決。應當指出的是,這兩類仲裁的性質是有所區別的,合同糾紛仲裁是民商事仲裁,實行或裁或審的原則;而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是行政仲裁,實行先裁后審的原則,仲裁是起訴的前置程序。《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9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案件就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應當注意的是,我們這本書講的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主要是指行政執法,這是狹義上的監督管理,也是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2.根據監督管理時間的不同,可分為:
(1)對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前(包括設立)的監管。又叫事前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前所進行的宣傳、咨詢、發布有關行業和市場信息,以及在申請設立時對申請人的審查和登記。如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情況的介紹、對未來發展趨勢的預測等,對指導投資人的正確投資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的宣傳,使投資人事先知悉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程序和條件,在登記時對申請人設立條件的審查,這對于把好市場準人關,防止不合格的主體進入市場,防止市場主體的結構性比例失調具有重要作用。事前監督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在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前,有關行政機關所提供的咨詢、資信調查、指導和服務,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發放合同示范文本,進行合同鑒證,代辦企業資信調查等,可減少合同糾紛,提高合同履約率。事前監督具有預防性、指導性和選擇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