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和美國的法學家重視既成的事實,而法國的法學家則重視爲何會出現此事實,這意味著前者更加註重判決的本文,而後者更加註重判決的理由。
當你傾聽英國法學家或美國法學家的陳述時,你會驚訝於他們總是三番五次地引證他人的觀點,卻極少發表自己個人的見解。然而在法國,情況卻恰恰與此不同。
在法國,律師在辦理一個小案時,也不是隻進行一般的陳述而不引證他所持的成套法學思想。他將滔滔不絕地援引法律的立法原則,來勸說法庭採用變通方法讓步。
英美的法學家,從思想上完全反對這種做法,因爲這不符合他們祖先的思想。這種對祖先思想的盲從和百依百順,不可避免地使法學家精神帶上畏畏縮縮的習性,並因此使法學家在英國和美國所養成的惰性比在法國嚴重。
法國的成文法常常讓人難以理解,但人人都能夠討論。相反地,對普通人而言,沒有什麼能夠比以先例爲基礎的法律更讓他們糊塗和莫名其妙的了。英美的法學家們對先例的這種尊重,他們在教育中養成的尚古思想,使他們日益脫離人民,最終成爲一個與衆不同的獨特的階級。在法國,法學家都是學者;而在英國和美國,法律界人士則好像是埃及的祭司,並像埃及祭司一樣,只是充當某種玄奧科學的解釋者。
在英國和美國,法律界人士所處的地位,對其習慣和思想起著一種不小的影響。企圖將一切在本性上與自己有相似之處的東西拉到自己方面來的英國貴族,對法學家極爲尊重,並賦予他們極大的權力。法學家在英國社會裡雖然未曾進入最高等級,但他們卻對現在所處的等級表示心滿意足。身爲英國貴族中的少壯派,他們愛戴和尊敬貴族中的長者尊者,從來不去同他們爭權。因而,英國的法學家便將其生活圈子裡的貴族思想和情趣,與自己的職業的貴族利益相結合。
在英國,這種我所試圖描繪的法學家的形象表現得最爲突出。英國法學家尊重法律的原因,並不在於法律良好,而在於法律古老;儘管他們要部分修改法律,使其與社會時勢相適應,然而萬變不離其宗,他們只是在修補祖先留下的東西,只對祖先的思想進行發展,只對祖先的業績進行完善。不要妄想他們會換上革新者的面貌,甚至即使被人指爲荒謬絕倫,他們都不願冒犯老祖宗遺訓。英國人就是這樣對待法律的。
這種態度對事物的實質毫不關心,而是隻重視法律的條文,他們寧可違反理性和人情,也不願對法律作出一絲一毫的改動。
英國的立法工作好比培育一棵古樹,立法者將各式各樣的枝條嫁接到這棵古樹上,希望能夠結出千奇百怪的果實,或至少讓古樹的樹幹能夠被繁茂的枝葉簇擁。
美國既沒有舊式貴族也沒有文士,富人得不到人民的信任。於是法學家形成一個高等政治階級,他們成爲社會上最有知識的階層。因而他們只得捨棄改革,將保守的志趣增添到自己愛好秩序的本性中。
如果有人問我美國的貴族在哪裡,我將毫不遲疑地脫口而出:貴族不在富人中,富人缺乏使他們團結在一起的共同紐帶。美國的貴族階層是那些從事律師職業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人。
越是深思在美國發生的一切,我們就越是確信法學界是能夠平衡民主的最強大力量,甚至幾乎是唯一有能力平衡民主的力量。
在美國顯而易見,法學家精神是怎樣憑藉其優點甚至是缺點,而適用於中和平民政府所固有的弊端的。
在美國人民放任激情並忘形陶醉於理想時,會感到法學家施加給他們一種看不見的約束,使他們得以冷靜和安定。法學家以其貴族習性秘而不宣地去對抗民主的本能,以其對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對抗民主對新鮮事物的熱愛,以其謹慎的觀點去對抗民主的好大喜功,以其對規範的愛好去對抗民主對制度的輕視,以其處事沉著的習慣去對抗民主的急躁。
法學界對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正是法院。
法官都是法學家,他們除了喜歡在研究法律的過程中獲取秩序和制度以外,還由於其職位具有終身性而酷愛安寧。法官的法學知識能夠保證他們在同胞中出人頭地。
他們所享有的政治權力足以把他們推上高人一等的地位,並使他們養成特權階級的習性。
在美國,有權宣佈法律違憲的司法官員負責管理日常的司法事務。他們儘管無法強制人民立法,然而至少可以強迫人民信守其制定的法律,並且要求他們言行一致。
我知道在美國存在著一種潛在趨勢,這種趨勢驅使人民削弱司法權。美國大部分州的憲法都規定根據兩院之請州政府可以撤換法官。某些州的憲法規定由選舉產生法庭成員,並準許數次連任。我敢預言,這項改革遲早會導致極壞的後果,而且將來終究有一天要發現,如此削弱司法官員的獨立性,一方面會使司法權受到打擊,另一方面還打擊了民主共和制度本身。
除此之外,千萬不要以爲在美國只有法院纔有法學家精神。這種精神早已經擴展到法院以外。
因爲法學家是人民所信賴的唯一知識階級,所以大部分公職都被法學家佔去。他們不僅僅壟斷了立法機構,而且還主持了司法機構。因而,他們極大地影響著法律的制定和行使。然而,他們不得不服從於對他們有牽制作用的輿論。儘管他們行動不受限制,但人民也很容易及早發現其不軌的苗頭。儘管美國人在政治法方面作了很多改革,在民法方面他們費了很大的周折卻只作了一點微小的改革;儘管許多民法中的一些規定與美國的社會現實格格不入,但他們仍然能夠泰然處之,不作更改。這種情況產生的原因在於,在對待公民權利的問題上,多數總是交給法學家們去處理,而美國法學家卻自行其是,不肯改革。
在美國,法國人聽到人民抱怨法學家的惰性和喜歡維持現狀時,著實爲此感到震驚。
法學家精神所影響的已經遠遠超出了我已確切指出的範圍。
在美國,幾乎一切政治問題遲早都要轉化成爲司法問題。因此,各黨派在其日常論戰中都不可避免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語言。公務人員中的大多數幾乎都是或者曾經是法學家,所以把自己固有的習慣和思想方法都應用到具體的公務中。陪審制度更是把這一切推廣到所有階級。因而司法語言差不多轉化成爲了普通語言;法學家精神原本產生於學校和法院,現今卻早已逐漸走出學校和法院的大牆,在整個社會中得到擴展,在最低階層中得以深入,全體人民都或多或少地沾染上了司法官的習性和愛好。
在美國,法學家形成一個權力,它並不可怕但難於察覺,它沒有自己的旗幟,因而能夠對時代的要求靈活自如地應對,對社會的一切運動不加抵抗地順應。然而這個權力卻在整個社會中擴展,深入社會各個階級,其實暗中推動社會,潛移默化地影響社會,最後將社會按照自己的意願加以塑造。陪審團在美國被視爲政治機構作爲人民主權表現形式之一的陪審團制度,必須與確立這一主權的其他法律協調一致——美國陪審團的結構——陪審制度影響著國民性——陪審制度對人民的教育作用——陪審制度是怎麼樹立司法官員的影響力和發展法學家精神的因爲我的講題引導我去敘述美國司法制度,那我就不可避免地要談到陪審制度。
在談到陪審制度時,必須區別這個制度的兩種作用:首先,它作爲司法制度而存在;其次,它作爲政治制度而起作用。
如果談到陪審制度在哪一方面有助於司法行政,特別是在民事方面是否有助於司法行政的健全,我將承認陪審制度的功用存在爭議。
陪審制度形成於社會尚不發達的時期,那時只有一些簡單的訴訟提交法院審理。
但是,要想使陪審制度與高度發展的社會需要相適應,便不那麼輕而易舉了,因爲此時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已經變得非常複雜,形式多樣,並且需要人們運用科學和理智加以判斷。①而今,我的主要目標是走向陪審制度的政治方面,任何其他的途徑都會使我離題。對陪審制度作爲司法手段這一點,我只能一帶而過。當英國人採用陪審制度時,他們還是半野蠻的古老民族。後來,他們逐步發展成世界上最文明的民族之一,而英國人對這一制度的愛慕,彷彿也隨著他們的文明的發展與日俱增。他們走出自己的祖國,向世界各地發展。結果,有些地方轉變爲他們的殖民地,而另一些地方則建立了獨立主權的國家。一些國家依然承認英王是君主,而在許多殖民地,卻已建立了強大的共和政體,但所有英裔國家都提倡陪審制度②。它們要麼到處建立陪審制度,要麼就是馬上恢復陪審制度。這個偉大民族的司法制度便得以長期存續,存在於文明的各個
①把陪審制度作爲司法制度來研究,探討這個制度在美國產生的效果,考察美國人是怎樣以這個制度來制約政黨的,將是一項有益和有趣的工作。如果只考察這個問題,你可以找一本專門研究這個問題的著作和一本專爲法國人寫的著作。這樣,你可以從中得出美國陪審制度的哪些部分能夠用於我國和對我們有多大幫助。在美國,最能使我們瞭解這個問題的州是路易斯安那州。這個州的居民包含英裔和法裔。這個州的兩種法制,使他們形成了兩個並立的民族,但他們也在逐漸融合。可以向讀者推薦兩部好書:一部是兩卷本的《路易斯安那州法令彙編》(本書的全名、出版地點和年月爲:《路易斯安那州1804—1827年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彙編》,2卷本,新奧爾良1828年),另一本是可能更好一些的講述民事訴訟程序的,是用英法兩種語言寫成的《論民事訴訟程序》,1830年由布依鬆先生出版於新奧爾良(見美國國會圖書館藏路易斯安那州法令、文件集)。這部書非常適合法國人閱讀,因爲其中附有英法對照的術語表,並對這些術語作了精確的權威的解釋。在所有國家,法律用語都有其一定的含義,特別是在英國,同一法律用語,其含義就可能不同於其他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