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聯邦制度沒有擴展到所有國家而英裔美國人卻可以採用它每個立法者在制定聯邦制度的時候都會遇到克服不了的困難——各種聯邦制的複雜性——被治者的才智經常被它利用——美國人在治理國家方面的實際知識——聯邦政府相對的軟弱性,聯邦制固有的另一缺陷——這一缺陷被美國人減弱了,但是並沒有完全被消除——雖然每個州的主權從表面上看要比聯邦的主權小,但實際上卻比它強大——這是爲什麼——除了有法律這個原因之外,還有參加聯邦的州要求聯合的自然原因——英裔美國人有哪些這種原因——緬因州與佐治亞州相隔大概有400里約(1000英里),但是大聯合比諾曼底與布列塔尼的聯合更爲自然——聯邦制的主要危險便是戰爭——這一點美國本身是證明的最好例子——大戰對聯邦來說並不可怕——爲什麼——一旦美國的聯邦制被歐洲一些國家所採用很可能會發生危險有時,一個立法者經過一番艱辛努力,纔會對這個國家的命運施加一小點間接影響,但是他的才華卻會立即受到讚揚。其實,能給社會的發展時常造成不可抗拒的影響的,是他沒有能力改變的這個國家的地理位置、該國的社會情況,他無法探究清楚的民情和思想,甚至他也不知道該國的起源。這種不可抗拒的影響,不管他怎麼反抗也沒有用處,如果持久反抗很有可能連自己都會被捲走。
立法者就像人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駕駛船隻,但是船的結構他無法改變,他既不能呼風喚雨,又不能使他腳下的大洋平靜。
對於美國人從他們的聯邦制中獲得的好處我已經說明了。接下來要說的就是哪些東西使他們得以採用這種制度,因爲有些國家使用這個制度反而不會受益。
在聯邦制中,有些缺陷是來自法律的,可由立法者排除;然而另一些缺陷則來自制度本身,這些缺陷是固有的,並非人民所能克服的。因此,採用這種制度的人民,必須具備一定的力量來容許這種制度的統治本身所固有的缺陷。
在任何一種聯邦制的固有缺陷中,所採用的手段的複雜性是最爲突出的。兩種主權並存也是這種制度必備的,立法者可以使這兩種主權的活動儘量簡單和公平,並把兩者限制在明確規定的活動範圍之內,但是兩者之間的相互作用是無法阻止的,無法防止它們在某個方面所發生的衝突。
因此,不管聯邦制做什麼都會有一套複雜的理論。當人們對這套理論加以應用時,是需要具有一些知識的。
一般來說,人民要掌握幾個簡單的概念。第一個概念:內容錯誤但是被表述得清晰明確的觀念,經常比一個內容正確但被表達得含糊複雜的觀念更能說服羣衆。因此,一些小國政黨總是不擇手段地利用那些無法代表它們追求的和手段的名義或主義當旗號;如果沒有這個旗號,它們既不能存在,甚至也無法開展活動。建立在一個簡單原則或簡單學說之上的政府,雖然不是最好的,卻可以是最強大、最長久的。但是,如果我們仔細研究世界上最完美的聯邦制憲法——美國憲法,會對這個憲法的條款數量和要求被治者必須具有一定識別能力感到驚訝。聯邦政府幾乎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假設之上。因此聯邦可以說是一個理想中的國家,只存在於人的腦海裡,它的版圖和範圍也完全是憑心去體會。
總體的理論我們可以理解,唯一需要說明的是實際應用方面的難題。難題不可勝數,因爲聯邦與各州的主權是互相交錯的,要想一眼分清其界限是不可能的。在這樣的政府中,所有的事情都需要經過反覆的協商和一些比較複雜的程序,因此只有長期以來習慣於自治或者政治知識普及的社會下層的民族,纔是最合適採取這種制度的人羣。我對美國人在解決聯邦憲法帶來的難題方面所表現的高超知識和能力佩服得五體投地。我見過的美國人,都能輕易地把國會的法律規定的義務與州法律的義務明確地區分開來,也都能在區分聯邦普通法院所審理的案件和地方司法機構所處理的事件之後指出聯邦法院管轄權的起點和州法院管轄權的終點。
美國的聯邦憲法就像是能工巧匠創造的一件只能使發明人自己成名發財,一旦落到其他人的手裡就會變成一件一無用處的美麗的藝術品。
墨西哥的現況就可以充分說明這個問題。
實行聯邦制是每個墨西哥人所希望的,所以他們把自己的鄰居英裔美國人的聯邦憲法作爲藍本,並且幾乎把裡面所有的制度都抄了過來。但是,他們只抄來了憲法的條文,卻沒能理解給予憲法以生命的精神。所以政府的雙重車輪時停時轉。各州的主權和聯邦的主權也會時常超越憲法所規定的範圍,雙方出現衝突也是時常發生的事情。直到如今,墨西哥仍然陷於無政府狀態到軍人,然後再從軍人回到無政府狀態的惡性循環之中。
其中第二個致命的缺陷,我個人認爲也是來自聯邦制度本身的重大缺陷,就是聯邦政府的相對軟弱性。
把主權分爲兩部分是一切聯邦制國家所依據的原則,但是立法者在規定製度時劃分得不夠明確,在表述上使劃分含混一時,可是不能永遠這樣下去。還有一點就是,被劃分的主權一直都比完整的主權顯得軟弱。
我們在敘述美國憲法的時候已經知道,美國人是怎樣巧妙地把聯邦的權力限制在狹小的職權範圍內的同時,又能使聯邦政府擁有全國中央政府的外貌,在某些方面還能使它具有中央政府的權力。
聯邦的立法者同樣巧妙地減少了聯邦制本身固有的危險,但沒能完全將其消除。
據說,其實美國政府跟各州並不是直接打交道的,而是把它所下達的法令直接傳達給公民,並強制公民服從國家的要求。
可是,如果聯邦的法律已經觸犯了一個州的利益和慣例,難道他們就不怕這個州的全體公民覺得處罰拒絕服從該項法律的人時就已經等於侵害他們的利益了嗎?這個州的公民也會感到聯邦主管部門的處罰其實也給他們造成了侵害。如果聯邦政府有分化他們的意圖,然後加以制伏,也無濟於事,因爲他們的本能會意識到他們必須聯合起來抵抗,並且還要讓州分享的那部分主權爲他們做主。法律這個時候要向現實讓步,容忍國內一個有組織的權力當局向中央發出挑戰。
我覺得聯邦的司法權也是如此。如果聯邦的法院在審理私人案件時不小心侵犯了一個州的重要法律,雖然表面看上去沒什麼,但是實際上卻變成了一個受害州與聯邦之間的爭訟,前者由一個公民做代表,後者由法院做代表①。
也許有些人會覺得,給予人們以滿足其激情的手段,他們就可以在法律的幫助下,通過認識和運用法律而控制自己的激情,那麼有這個看法的人在這個世界上的經驗還不足。
美國的立法者雖然把兩種主權之間的衝突降到最低,但是兩者之間發生衝突的原因還存在著。甚至可以說,當這兩種主權發生衝突時,他們也保證不了聯邦主權會獲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