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在身份平等的國家里比在其他國家更容易建立絕對的政府;而且覺得一旦在這樣的國家里建立起這樣的政府,那它不僅會欺壓人民,還會剝奪人類的一些主要屬性。
所以,我覺得在民主時代是最可怕的。
我覺得我一直都是愛自由的,而在這個時代,我們甚至想崇拜自由。
另一方面,我相信在我們即將進入的時代,凡是試圖把特權和貴族制看成權威的基礎的人,都會遭受失敗。凡是想在唯一的階級里建立并保持權威的人,也終將失敗。在這個時代,沒有一個政府擁有足夠的本領和力量以重新建立臣民之間的永久差別的辦法建立;也沒有一個議員高明和強大到不以平等為原則去維護以自由為基礎的制度。所以,當代的所有人,如果想保持同類的獨立和尊嚴,就得表明自己是平等的友人,平等待人是唯一能夠證明自己是平等的友人的辦法,這項神圣事業的成敗完全取決于此。
所以,重建貴族社會不是問題的關鍵,問題在于從上帝讓我們生活的民主社會的內部發掘自由。
在我看來,這兩項真理是簡明扼要和有成效的。它們促使我去考察哪種自由政府可以建立在身份平等的國家中。
民主國家的最高主權比其他國家的最高主權更加統一、集中、廣泛、徹底和強大,這是因為民主國家的制度本身的性質和國家的需要?;钴S和強盛是它的自然社會現象,而人民則比較溫順和軟弱。換句話說,社會做的事情多,個人做的事情少。這是無法避免的。
因此,不要指望人在民主國家里會像在貴族制國家里那樣獨立自由,而且這也不是人們的興趣所在,因為貴族制國家經常為某個人而犧牲社會的利益,往往絕大多數的人要為某些人的榮華而犧牲自己的富貴。
使中央政權在民主國家積極和強大,這是必需的,也是人們所希望的。目的是要使中央政權變得軟弱無力和懶惰,還要完全阻止它濫用機智和權力。
在貴族時代保障個人獨立的最大原因,是君主治理公民時不獨攬任務。把一部分交給貴族的成員,因此中央政權總是分權的,以同一方式和不全面地管理每個人。
不僅君主不獨攬一切,而且代理他的大部分官員也不總是聽他支配,因為權力并非來自君主,而是來自他們的出身。任何時候君主都不能任意設置或廢除這些官職,同時也不能強迫官員對他的隨意支使一律服從。這對保障個人的獨立也起了作用。
我十分清楚,在這個時代我們不能依靠這樣的辦法,但可以取代這種辦法的民主措施。
把從各種貴族或自治團體收回的管理權不完全交還給主權者,而部分地分給臨時由普通公民組成的次級團體。這樣,自由將會更加有保障,而他們的平等也不會被削弱。
在用詞上美國人不像法國人那樣講究,他們仍用county(縣)一詞來稱呼州下的最高級行政單位,但是它的一部分職權卻由州議會代行。
當然我承認,在當今的平等時代,世襲官員的設立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但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以選舉的辦法任用官員。它是一種民主選舉辦法,可以像貴族制國家的世襲官員對中央政權有獨立性那樣,它選出的官員保證對中央政權有獨立性,甚至超過世襲官員的獨立性。
在貴族制國家有許多有錢有勢的人,他們生活充裕,不會輕易忍受壓迫而不反抗。一般政府對這些人在態度上溫和而謹慎。
我非常清楚,民主國家自然不會有這樣的人,然而它可以人為地創造出類似的人物。
我深信,世界上再也不會建立新的貴族制度;我還認為,只要普通的公民聯合起來,建立非常富裕、非常有影響、非常強大的社團也是有可能的,簡而言之,即建立貴族性質的法人。
這樣,他們就可以獲得一部分貴族性質的政治利益,而且又不會出現貴族制度的不公正性和危險。政治、工業和商業的社團,甚至科學和文藝的社團,似乎都不能隨意限制或暗中加以損害,因為它們是既有知識又有力量的,它們在維護權益而反對政府的無理要求時,也維護了全體公民的自由。
每個人在貴族時代都與一定的同胞有緊密的聯系,一旦受到攻擊,他就會得到這些人的幫助。每個人在平等時代都是孤立無援的。他們不僅沒有可以求助的朋友,又沒有真正同情他們的階級做后盾。所以他們容易被人置之不理,無緣無故地受到輕視。因此,當代公民只有一個手段可以保護自身不受迫害,就是向全國呼吁,如果國人充耳不聞,就向全人類呼吁。報刊是他們進行呼吁的唯一手段。因此,自由出版在民主國家比在其他國家更加珍貴,平等可能產生的大部分弊端也只有它可以救治。平等使人孤立和失去力量,但報刊是每個人都可閱覽并能被軟弱孤立的人利用的強大武器。使每個人失去親友支援的是平等,但是利用報刊他們可以向本國的公民和全人類求援。印刷術促進了平等的發展,同時也是彌補平等的最好藥劑之一。
我認為,人民生活在貴族制國家,出版自由實際上可以不要,而生活在民主國家的人卻不能如此。大規模的政治集會、議會的特權和人民主權的宣言無法保證民主國家人民的人身自由。
所有這一切,可以在一定程度內緩解對個人的奴役,而如果出版是自由的,這種奴役就不可能隨意進行。保護自由的最佳民主手段是報刊。
現在我來談一談司法權的某些類似作用。
處理私人權益糾紛和仔細研究所處理的每一件事,是司法權的本質要求;不主動對受壓迫的人施以援助,但幫助卑微人群也是司法的本質要求。盡管這些人軟弱無能,卻能永遠迫使法官聽取他們的控訴并作出答復。這是司法權的制度本身的要求。
所以,統治者經常關注和干預個人的最微不足道的行動,而個人又無力自我保護和孤立得不能奢望得到與自己一樣孤立的人的支援,這種情況下司法權特別適用于自由的需要。在任何時代法院的力量都是可以向個人提供的最強大保障,在民主時代這更是真理。在民主時代,如果司法權不隨著身份的日趨平等而加強和擴大,個人的利益就永遠會受到威脅。
平等會使人產生十分不利于平等的怪癖,這一點立法者應當經常注意。現在我只談一談其中的幾個主要偏好。
生活在民主時代的人,對規章或程序的功用不容易了解,對規章本能地輕視。在其他地方我已經講過其原因。規章往往使他們反感和憎恨。因為他們只注重眼前的享樂,通常急不可耐地沖向他們所追求的每一享樂對象,一遇挫折就灰心失望。帶著這種性格進入政治生活之后,他們對經常拖延或阻止他們實現某些計劃的規章懷有敵對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