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社自由在我們這個時代已成為反對多數的一項必要保障。在美國,只要一個政黨居于統治地位,就會得到一切國家大權;它的黨徒也將獲得各種官職,掌控一切有組織的力量。即使反對黨的最出名人物也無法阻止自己被排除在政權之外,反對黨只能在野,發動少數的全部道義力量去反抗壓制它們的強大物質力量。所以,實行結社自由是用一種危險去平衡另一種更為可怕的危險。
依我之見,多數的無限權威對美國共和制度的危害非常巨大,以至于我認為用來限制它的那個危險手段還好一些。
在此,我要提出一個想法,讀者可以因此回憶起我在本書第一部分講述鄉鎮自由時所說的話。這個想法便是:民主制的國家是最需要用結社自由去防止政黨或大人物專權的。在貴族制國家,貴族社團是天然存在的用來制止濫用職權的社團。在沒有這種社團的國家,假如人們之間不能隨時仿造出與此相似的社團,依我看就沒有任何可以防止暴政的堤壩。在這種情形的國家,一個偉大的民族不是要受一個獨夫的殘酷壓迫,就是要受一小撮無賴的殘酷壓迫。
使美國國內的好心人表示驚異的是那種有時會成為一種必要手段的大政治集會(有各種人參加),即便在美國,它的出現也經常是重大事件。
這種情況,表現得最為清楚的是1831年的大會。當時所有參加大會的杰出人物,都盡力使發言溫和,將討論目標限制在一定范圍以內。1831年的大會大概對不滿政府措施的人產生了很大影響,促使了他們在1832年對聯邦商業法進行公開造反。
必須承認,在一切自由當中最后獲得人民支持的自由,正是政治方面結社的無限白由。即便說這種自由還未使人民陷入無政府狀態,但也可以說它隨時隨刻都在使人民接近這種狀態。然而,這個這樣危險的自由,卻在某一點上提供了保障,那就是在結社自由的國家,是不存在秘密結社的。所以在美國,只存在黨派分子,卻不存在陰謀造反者。歐洲和美國對結社權的理解差異——它們對結社權的不同運用僅次于自己活動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就是人們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聯合起來共同活動的自由。所以,我認為,在性質上,結社權幾乎與個人自由一樣是不能轉讓的。一個立法者如果想破壞結社權,他就必須損害到社會自身。然而,如果說結社自由在一些國家能促進和加快繁榮,那么在另外一些國家又可能由于濫用和歪曲結社自由而使它從積極因素變為破壞的緣由。我認為,對自由有正確理解的國家的社團和濫用自由的國家的社團經常采用不同的方法,將它們進行一下對比,對政府和政黨都會是有益的。
現在,大多數歐洲人還把社團視為在戰斗中匆匆忙忙組織起來,之后馬上投入戰場的武器。
在結社時應當說清目的,然而創辦人的頭腦卻被急于行動的思想限制,在這一問題上發生偏差。在他們看來,一個社團,就相當于一支軍隊。向士兵講話的目的是檢查軍容和激發士氣,然后讓他們向敵人進攻。結成社團的人們認為,合法的手段可能是成功的手段,卻絕對不是唯一的成功手段。
在美國,人們對結社權的理解卻不是這樣。處于少數地位的美國公民會參與結社,首先是希望顯示自己的力量和削弱多數的道義力量;其次是為了聯合起來進行競爭,從而找出最適合感動多數的論據,他們總希望以此把多數拉進自己的陣營,然后再以多數的名義掌權。
所以,美國政治社團的宗旨是溫和的,其手段也是合法的。因為它們僅想依靠法律取勝,因此一般都講真話。
有數種原因造成了美國人和歐洲人在結社方面存在的不同。
在歐洲,有些政黨徹底與多數分家,致使它們永遠沒有希望得到多數的支持,然而這些政黨又自認為強大得足夠與多數抗衡。因此這樣一個政黨在結社時,它只就想進行戰斗,而并不想進行說服。在美國,觀點與多數相差甚遠的人絕對斗不過多數的權力,因為其他所有的人都想拉攏多數。
所以,大黨越是沒有可能成為多數,結社權的行使就越不存在危險。在像美國這樣各黨意見僅有細小差異的國家,結社權應該可以無限地存在下去。
我們在自由方面的沒有經驗促使我們把結社自由只看成一種攻擊政府的權利。
一個人,當他意識到自己強大之后產生的第一個念頭,便是以力服人,一個黨也是如此。不用暴力只用道理說服人的念頭,要在很久以后才會產生,因為它需要從經驗中獲得。
因為英國人已有長期行使結社權的經驗,所以當他們因意見嚴重分歧而形成各種不同派別時也很少濫用結社權。
但在我們法國,人們卻被一種強烈的好戰精神所激勵,致使凡是關乎國家安危的事,人們都瘋狂地參與,把手握武器戰死當做光榮。
然而在美國,普選權卻成為促使政治結社暴力趨于緩和的最強有力因素。在實行普選的國家,多數向來都是不難辨別的,因為沒有一個政黨可以假冒成沒有選舉它的選民的代表。所以,那樣的黨并不代表多數,不僅每個社團都知道,而且人民大眾也知道這一點。這也是由它們的存在本身所決定的,因為它們如果真是代表多數,它們本身就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而不必乞求改革法律了。
受到它們攻擊的政府的道義力量,必會有很大增強。但它們自己的這種力量卻必將有很大減弱。
在歐洲,基本每個社團都自行充當或自信自己是多數意志的代表。這種自充和自信,使它們的力量以驚人的速度擴大,并令人不可思議地把它們的手段合法化。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什么事件是比用暴力去打擊壓制權利的事件更值得原諒的。
正因為這樣,在浩繁而又復雜的人類行動準則中,極端民主有時反而能防止民主的危險,而極端自由有時反而能糾正自由的濫用。
在歐洲,社團基本上都將自己視為無法發表意見的人民的立法機構和執行機構,并依靠這種想法去行動和發號施令。但在美國,人們都認為社團只代表人民中的少數,社團僅能依靠說理和懇求來行動。
歐洲各國社團所使用的手段都與它們所提出的目的相一致。
這些社團的主要目的不是空談而是行動,不是說服而是戰斗,因此它們要建立的組織自然沒有一點和平氣氛,并使其內部具有軍事生活的習慣和準則。它們竭力用集中方式領導自己的下屬,將所有權力交給少數幾個領袖。
這些社團的成員要像戰場上的士兵一樣對命令進行服從。他們信奉的是盲目服從的理論,或者更準確地說,他們一旦聯合起來,就必然馬上放棄自己的判斷和自由意志。所以,這些社團內部實行的專橫統治,往往比它們所攻擊的政府對社會實行的專橫統治還要使人無法忍受。
這些社團的道義力量因此就被大大削弱了。它們也喪失了被壓迫者對壓迫者進行反對斗爭時所具有的神圣性。這種甘愿在一定的場合下奴顏婢膝地屈服于同伙中的某幾個人的人、將自己的意志甚至思想拱手交給他人控制的人,怎么能奢談他希望自由呢?
美國人同樣在他們的社團中建立統治組織,假如我能夠用和平一詞的話,那我就會說它們全是和平的統治組織。社團中承認個人的獨立,每個人就像在社會里一樣,同時向著一個目標前進,卻并非都要沿著同一條路走不可。大家都不需要放棄自己的意志和理性,但要用自己的意志和理性去完成共同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