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研究美國遺產繼承立法的法國人大為驚異的是,比起美國的繼承法,法國的繼承法簡直民主得無邊。
美國的法律規定父親的遺產子女平分,但這需要父親沒有另立遺囑,因為紐約州的法律規定(《增訂紐約州法令集》,第3卷,附錄,第51頁,阿爾巴尼,1829年版):“任何一個人都有完全的自由、權限和資格立遺囑處理其財產,即對某一政治機關或者是社會團體留下遺言,將其財產全部或部分遺贈給某人。”
法國的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將其財產平分或是近于平分給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現在,美國的大部分州還實行限嗣繼承制度,只是縮小了它的效果。
法國的法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限嗣繼承。
美國的社會情況比我們的民主,然而我們的法律則比他們的民主。這最能說明一個值得人們深思的問題:在法國,民主安于遭受損害;而在美國,民主能在廢墟之上泰然自立。
(H)第40頁美國的選舉資格概要各州均賦予年滿21歲的人以選舉權。在各州,均要求選舉人應該在其參加選舉的縣居住過一定的時間。
關于財產資格:馬薩諸塞州,被選舉人必須有3英鎊收入或60英鎊資產。
在羅得島,選舉人必須擁有價值133美元(約合704法郎)的地產。在康涅狄格,選舉人必須擁有可以賴以收入17美元(約合90法郎)的財產。在民兵中服役一年,也可以享有選舉權。
在新澤西,選舉人應有50英鎊的財產。
在南卡羅來納和馬里蘭,選舉人必須擁有50英畝土地。
在田納西,選舉人應該擁有任何一種數量足夠的財產。
在密西西比州、賓夕法尼亞州、佐治亞州、弗吉尼亞州、俄亥俄州、特拉華州和紐約州,只要是納稅,就可以成為選舉人,但是其中的很多州,在民兵中服役就等于納稅。
在緬因和新罕布什爾,凡是沒有被列入赤貧名單的,都可以作為選舉人。
最后,在密蘇里州、阿拉巴馬州、伊利諾伊州、路易斯安那州、印第安納州、肯塔基州和佛蒙特州,對選舉人的財產沒有作任何規定。
有一點我還想指出,只有在北卡羅來納州,對參議員的選舉人規定的資格與眾議員的不同:參議員要擁有50英畝土地,而眾議員只要納稅即可。
(I)第65頁美國實行關稅保護政策,所以少數海關人員最容易走私,而大多數海岸地區則是最易走私的地區,但是并不像其他國家那樣漫無限制,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參與緝私。
美國不設消防警察,因此火災多于歐洲,但是一般說來,可以及早撲滅,因為周圍的居民不會袖手旁觀,而是會迅速趕赴火災現場幫忙。
(K)第66頁說中央集權產生于法國大革命,那是不正義的。法國大革命只是完善了中央集權。在法國,對中央集權的喜愛和對典章制度的狂信,可以追溯到法學家進入政府的時期,即可以使我們回想到美男子腓力四世統治法國的時代。從那個時期之后,這兩種傾向一直沒有停止發展。下面,是1775年馬爾澤爾布先生代表最高稅務法院向路易十六國王的進言摘錄①:“……把自己管理自己事務的權利留給每個機關和每個公民社團或者每個村鎮;現在我們不應當說這項權利將被寫進王國的第一部憲法里,這主要因為天賦的權利和合情合理的權利這兩項權利是很古老的。但是,您的主要東西已被它奪走。我們和陛下都不要害怕說:在這方面,我們的管理工作已經變成可以說是兒戲。
“自從幾位有權有勢的大臣提出不能召集國民議會的政治原則以來,所有的官員們便上行下效,以至于村鎮的居民不經總督的允許,什么決定也無法作出。所以,如果某個村鎮要想花錢辦一項事業,就得去懇求總督的下屬官員,從而要根據官員同意的計劃來進行,雇用他們喜歡的工人,按照他們的指示支付工資。村鎮中如果有人要打官司,也得經總督允許,即在向法院起訴之前,先要把案件送到總督那里進行初審。如果總督的意見與打官司的居民相反,或者訴訟的對方是總督的親信,村鎮就
①參閱《根據稅務資料論法國公法史》,布魯塞爾,1779年,第654頁。
失去了保衛自己權力的能力。總督老爺就是通過這些辦法盡量全部窒息地方自治精神的,而如果有可能,則必將除掉公民心中的這種精神。也可以說,全國人民都被宣告為禁治產人,并且給他們指定了監護人。”
怎么今天還能說法國大革命在中央集權這方面所做的一切就是征服呢?
杰斐遜1789年在巴黎給一位友人寫信說:“我們的國家決不是一個統治狂熱的像法國那樣根深蒂固以及造成許多災難的國家。”這是他1789年8月28日致麥迪遜的信。
(見《杰斐遜通信集》,第15卷,第364頁,普林斯頓,1958年)實際上,幾個世紀以來,法國的中央政權為了擴大其行政集權,做到了它所能做到的一切;在這方面,從來沒有限制過它的權力。
法國大革命產生的中央政權,比起它的任何一個先行者都走得遠,因為它比任何一個先行者都更有力量、有學識。例如,路易十四只是使村鎮生活的一切服從于一位總督的享樂;拿破侖只是使村鎮生活的一切服從于一位大臣。原則始終相同,只是后來的發展有大有小而已。
(L)第69頁法國憲法的這種不可變性是我國法制的必然結果。
先以規定王位繼承的法律為例來說明,這是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還有什么法律比這個以父傳子繼的自然順序為基礎的政治規定在原則上更不可更改的呢?路易十八在1814年讓人承認了他的家族永久地擁有這一政治繼承權。為1830年7月革命善后的那些人,效仿了路易十八的做法,只不過把這個政治繼承權轉讓給另一個家族而已。在擁立新王朝時,他們也仿效了官莫普的做法。當莫普在舊的最高法院的廢墟上建立新的最高法院時,他沒有忘記在國王的詔令中寫進新的官也同他們的前任一樣是不能罷免的。1830年的法律也同1814年的法律一樣,修改憲法的問題根本就未曾涉及。而且,這個要求,一般的立法手段滿足不了,這也是顯而易見的。
國王依靠什么運用它的權力呢?答案是依靠憲法。貴族院議員呢?也依靠憲法。
眾議院議員呢?仍然是依靠憲法。國王、貴族院議員和眾議院議員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會聯合起來對他們的權力所唯一依靠的法律進行任何修改呢?離開了憲法,他們也就沒有什么地位了。那么,他們在什么條件下才能修改憲法呢?下述兩種條件必居其一:一是在他們無力反對人民能夠不按他們的意愿,卻是以他們的名義繼續實行憲法的一些條款的時候;二是在他們賴以憑借的法律不復存在,他們自己不再有什么地位,而要求改變憲法的時候。后來。他們自己破壞了憲法,后來便自取滅亡了。
這一點在1830年的憲法中比1814年的憲法中表現得還要清楚。在1814年,可以說王權是在憲法之外或以上的;而在1830年,王權已經同意由憲法來規定,因此王權離開憲法,就沒有任何作用了。
結果,法國憲法的各個部分都沒有變動,因為人們把它與一個家族的命運聯系在了一起;法國憲法的全體也沒有變動,因為修改憲法的合法手段人們還未曾找到。
這些論述都不適用于英國。英國沒有成文憲法,誰能說英國修改過成文憲法呢?(M)第69頁研究英國憲法的幾位著名學者,對議會的這種無限權威爭先恐后地論述過。
德洛姆在其著作第10章第77頁(見《英國憲法》,休斯編,倫敦,1834年)寫道:“英國法學家堅信的基本原則,是覺得議會除了不能把女人變成男人或者把男人變成女人之外,別的事情它都能做到。”
布萊克斯通說得雖然不像德洛姆那樣堅定,但也十分明確。下面的話就是他說的:“愛德華·科克爵士覺得議會的權力和司法權(第4項第36款),不管是對人,還是對事,都過于廣泛和絕對,以至于它的活動任何限制都禁止不了。他補充說,對這個最高的法院簡直可以說是:Siantiquitatemspectes,estvetustissima;sidignitatem,esthonoratissima;sijurisdictionem,estcapacissima.(論資格,它最古老;論榮譽,它最光榮;論權力,它最強大。)在制定、認可、擴大使用范圍、停用、廢除、恢復使用和解釋教會法令或世俗法令、民法、軍事法、海運法、刑法等名目眾多的法律方面,議會享有至高無上和不受監督的權力;而正是王國的憲法授予議會這種可以左右政府每個部門的絕對權力的。凡是跟申冤和要求賠償損失有關的案件,都可以越過普通法院而送到這個特殊的法院去處理。它能夠修改或新訂王位繼承法,例如亨利八世和威廉三世,就是由它擁上王位的。它能使國家改信某一教派,例如在亨利八世以及他的三個子女統治時期,它就曾經以各種理由使國家來回改宗。它可以修改和改變王國的憲法和議會本身,例如它曾經為通過英格蘭與蘇格蘭聯合的法案,以及關于三年和七年舉行一次選舉的各項法令,就這樣做過。總之,本來不能做到的一切它能做到,所以它在使用自己的權力時好像毫無顧忌,以可以說是有些過于大膽的姿態表現了議會的萬能。”(見布萊克斯通,《英國法釋義》第1卷第160頁)(N)第77頁美國各州的憲法,在政治審判制度方面的規定彼此最為一致。
各州的憲法都定有這種制度,并將起訴的專權授予州眾議院,只有北卡羅來納州憲法把這項權利授予大陪審團(第23條)。
所有州的憲法幾乎都把政治審判的專權授予州參議院,或者有州參議員列席的審判團。
政治法院只能夠作出罷免或不準再任公職的處罰。只有弗吉尼亞憲法允許政治法院可以作出各種不同的處罰。